921東星大樓提出國家賠償請求

監察院調查、鑑定報告証明:東星大樓是人禍,不是天災\r

◆時間: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星期六) 上午9:30

◆地點:台北市政府正門口(市府路一號)

◆主辦單位:東星大樓自救會

◆出席者:東星大樓倒塌案全體受害人/罹難者家屬/義務律師鄭文龍.葉繼升.

◆流程:

1. 律師團說明官員違法失職、提出國賠之立論依據
2. 市府官員審照核照行動劇
3. 遞交國賠請求書予台北市政府

  

九二一大地震東星大樓是台北市唯一的災區,傷亡更為全國單區最慘重,整棟樓倒塌,87 人喪命.

★依65年1月8日修正公佈之建築法34條明訂:「建築主管機關對建築物工程及設備圖樣、計算書、說明書負有審查之義務。」唯鑑定報告指出:東星大樓結構之計算有嚴重之錯誤,足見公務員對東星大樓之建築執照審查,顯然未盡法令上之必要注意義務。

★另建築法第56條第一項、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第14條第1項第3款均規定「建築物興建中,建築主管機關應定期就工程進度、施工品質,以及工程材料、工法與原先之設計是否相符進行勘驗。」今依東星大樓建築執照記載,主管機關雖曾派員勘驗竟未能發現有箍筋捆綁錯誤、混凝土強度不足等重大瑕疵,並因而導致東星大樓因強度不足於地震時倒塌,造成重大傷亡,公務員於大樓興建過程中顯有過失。

★按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東星大樓每名死亡親屬1000萬元精神撫慰,並附表請求親屬撫養費用、每名傷者30萬、重建費用每坪7萬、每戶財損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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