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珮珈/台權會南部辦公室志工:
在本次的課程中,黃致豪律師用了平易近人的方式使社會大眾更了解台灣的法律實質上給予了精神障礙者哪些保障,而在司法現場的實務工作中,這些原應保障精神障礙者的法條,又如何被曲解、誤用,以至於精神障礙成了大眾眼中的「免死金牌」,保障人權的法官反倒變成了媒體口中的「恐龍法官」,在此次課程後,深深理解法治教育對人民的重要性,當人們對司法程序有基礎的理解,對法律有願意求知的心,而不是六法全書唯一死刑,也許大眾也願意對於精神障礙者多一份寬容與接納的可能性。
透過黃致豪在課程標題中的提問「是病還是罪?」,也讓我開始反思新聞報章雜誌中出現的每一則與精神障礙者犯案相關的憾事,無論是受害者還是相對人,都是獨立的個體與生命,這個個體不應該單單被用「殺人魔」來定義,這背後的生命脈絡,從來不真的被大眾關心、好奇、理解,我們問的不是他遭遇何種困難,我們要求一個難以成功適應社會的人要加油、要撐下去、要找個好工作、要做個好人。
當我們正確認知了憲法中的平等原則為的是要保障每一個人法律地位的實質平等,就可以理解為何精神障礙者在犯案當下若經鑑定是失能情況可予以減刑,減刑的目的從來不是為了使其脫罪,而是為了使一個失能的人能與眾生平等。在理想中,刑法的初衷應更加保護精神障礙者,但在實務現場中,我們看到的往往相反,更甚是不依憲法平等原則來量刑而使精神障礙者權益受到剝削。
社會安全網,究竟要保護誰呢?是為保護命懸一線的弱勢族群免於落於社會安全之外,還是保護「正常人」在社會安全網內不受其他弱勢者影響呢?這是在課程後我不斷思考的問題,作為在社會安全網第一線的社工人員,不難理解司法實務現場面對案件量而無法用更多力氣去了解每個案件背後的「個人」的難處,就如同社工在做個案工作也時常得提醒自己每一個個案的背後都是生命,不能去脈絡化的單看社會問題的成因。我很慶幸自己可以參與到這場課程,也許我無法實質為精神障礙者帶來什麼充權的行動,但這是一場能夠讓更多人理解精神障礙者在司法面前面臨的困境與難處的對話空間,人對於不理解的事物總有排他的意念,但願每一個人都願嘗試打開耳朵、敞開心門,嘗試去接納那群與我們有點不一樣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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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敏/台權會南部辦公室志工:
一開始知道黃致豪是因為他是當年轟動全台的北捷殺人案的辯護律師而我當時小學,隱約看著電視新聞和社會過於喧囂的吵鬧,「一個應該要為正義辯護的律師怎麼會站在正義的對立面呢?」這問題一直存在我心中很久,直到我接觸人權問題乃至於台權會活動,我慢慢發現原來正義不是我們表面上所看到的模樣。
講師談罹患身心障礙的加害者,探討加害者在社會的觀感及社會對身心障礙的不認識如何在重大刑案發生後對社會產生的影響,人們通常在每每得知有關身心障礙者犯罪被減刑後都會懷疑他們是否是裝出來的,即使有證據表示犯罪者早在十幾年前就開始吃身心疾病的藥物,但還是無法讓社會免除自己內心的懷疑,讓我不經疑惑這到底是為甚麼?
而講師在課中也提到一個觀點是 :台灣人普遍公衛知識不足,尤其是精神衛生。
當我和家人提到有關於精神疾病方面的問題,他們唯一要我做的就是開心一點、振作起來,但如果振作有用那為何罹患精神疾病的人不振作呢?反正又不用花錢。
並且前陣子也有過藝人在綜藝節目指稱憂鬱症就是不知足,雖然引發一些年輕人撻伐,但在大眾而言還是普遍無感的、或你常在電視劇看見精神病人的形象已往都是髒亂瘋癲的,不管他們是否在做節目娛樂效果,這凸顯了大眾在精神疾病方面的無知。
華人世界對於法律的想像是非常二元論的,他們總認為法律是為了懲罰壞人、是平等的,殊不知他們沒有意識到一個壞人背後發生了什麼讓他變成現在這樣,且到底什麼是人們所追求的平等?國中公民課教會我們社會並不只有一種平等。
人們的回應也體現一個社會的價值觀,犯錯的人就完全被否定,乃至於他的疾病以及個人生命史,如果我們能多一份對知識的好奇心且多體諒人,不要被憤怒掩蓋自己明亮的眼睛,或許我們能讓這社會變得更好,講師教會我們法理等理論不能代表個人,一個人被拋擲在社會上有苦衷也有我們無法參透的一面,我們不是包青天,加害者也可能是受害者即使他殺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