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執法機關偵辦刑事案件,若向「電信業者」調取用戶資料,就需要遵循《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下稱通保法)的規範。然而,向網路平台業者調取,卻沒有同等的規範。公民社會難以得知,機關事後是否通知被調取的當事人。這類型的調取缺乏明確的案類限制,未釐清何種條件須法官保留,沒有外部稽核,也沒有定期公開調取統計的透明機制。
我們在2019年向法務部申請公開,其與Google、LINE、臉書等業者,協定如何調取用戶資料的相關文件。法務部以「恐有礙犯罪偵查」拒絕公開。2020年我們訴願成功,原處分撤銷,直到去年8月法務部作成新的處分,仍以有礙犯罪、妨礙偵查效能,以及公開可能侵害臉書等法人的權利為由,拒絕公開大部分與企業約定調取條件的內容。法務部以文字敘述向業者申請調取資料的表單部分內容有:
- 檢察官須填受文者、發文日期、字號、本案聯絡人
- 檢察官須簡要說明欲調取資料類型、案由、案情
- 應記載依刑事訴訟法第136條及138條請求調閱資料
內政部警政署已公開較法務部完整的資訊
從公文中我們能得知,法務部僅公開極其有限的資訊。同樣具有向跨境網路平台業者調取各資單一窗口的內政部警政署,過去在公政公約國家報告的初編會議資料,已公開向臉書調取資料的案類限制,早在2018年也曾公開刑事局與臉書的協定文件。我們留意到案件類型可能隨時間變化,也需要進一步釐清企業可能保存,且機關能夠調取的資料類型的範圍在哪裡。
通保法載明資料調取機制而不妨礙犯罪偵查
法務部認為,公開與跨境業者的協定文件,可能讓不法分子得知機關資源配置,或者遭冒用向業者申請用戶資料。然而,通保法公開相關調查規定,連機關向電信業者申請使用者資料的查詢單都隨實施辦法公開在網路上,而未有冒用問題。同樣為個資調取,針對電信業的調取規範就能公開,何以針對跨境網路平台業者就不能公開?再加上大型跨境業者在台灣採取單一窗口調取,得以確認調取的身分,更加確定公開相關文件並不會發生法務部所擔心的問題。
法務部抗拒個資調取透明化,對立法院決議建立統計機制一事遲遲未有進展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在第9屆第7會期,通過由尤美女等立委的提案,要求法務部各級單位,針對調取網路使用者個人資料,逐步建立統計機制,並鼓勵相關人員參與。遲至今日,無論是建立調取網路使用者個資的統機制,還是與跨境業者協定的規範,仍未見法務部的進展。
法務部2021函文請見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