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明哲回家:國際強迫失蹤者日記者會

李明哲先生遭中國關押逾1623天,不僅通訊權遭剝奪、健康狀況不明,中國政府也仍未告知家屬具體釋放日期。民間團體將於8月30日(國際強迫失蹤者日)召開記者會,呼籲中國政府儘快告知家屬正式釋放日期,也期待陸委會能向中方了解李明哲的現況,並對台人在中國失蹤的情形、前往中、港、澳的風險進行相關研究及評估。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秘書長邱伊翎表示,今天是國際支持強迫失蹤受害者的紀念日,而李明哲也是聯合國強迫失蹤工作小組第一個受理的台灣個案。強迫失蹤是非常嚴重的人權侵害,因為無法確知當事人生死,邱伊翎更指出,因為疫情,李明哲與家人失聯的日子已經超過一年,家人完全無法得知李明哲在獄中受到的待遇,明哲的健康狀態也令人憂心。加上越來越接近李明哲五年刑期屆滿的日子,中國政府不僅沒有說明釋放日期或將判決書交給家屬,更是因為明哲除了五年刑期外,還被判有「剝奪政治權利兩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58條,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邱伊翎強調中國政府不應藉此對李明哲的人身自由做出任何限制,這已經逾越原判決的內容,也違反國際法的禁止任意拘留。邱伊翎最後表示,在李明哲在中國關押的日子即將屆滿之際,國際特赦組織將在9月開始,推出以「李明哲與言論自由」為主題的桌遊,讓更多人能認識李明哲案、言論自由及中國人權現況,希望大家持關注李明哲案,並呼籲中國盡速釋放!  

立法委員邱顯智表示,依據中國相關法律,李明哲享有通信和會見親屬的權利,但是直到現在,中國卻連一個被剝奪人身自由的人最起碼應該享受的權利都要剝奪。中國之所以讓李明哲一直強迫失蹤,目的很簡單:散播恐懼,這是欠缺正當性的極權國家的統治手段。事實上,不只是來自臺灣的李明哲,包括香港、新疆、西藏,以及中國的民主人士和人權律師,都面臨這樣的問題。也就是說,支持民主和自由的我們,其實都有可能是李明哲。也因此,我們都必須幫助李明哲,幫助我們自己。邱顯智表示,他將會督促政府,負起對人民的保護義務。希望陸委會繼續協助,讓家屬早日獲得李先生的資訊。同時,為了避免再有下一個被強迫失蹤的國人,政府也應該針對台灣人前往或過境中國領土的風險,進行系統性的分析和預警。希望讓國人,能享有免於恐懼的自由。

立法委員林昶佐表示,李明哲案年年受到關注,也是檢視中國作為一個法治國家的關鍵點,中國目前與西方民主國家有很多對抗,強調內部許多民主活動是來自國際社會的介入,但中國不用什麼樣的理由掩飾他違反民主自由價值的行為,無論中國如何強調他與西方價值的不同,或是中國有關需要應地制宜手段統治的說法,但要求刑滿釋放李明哲,是中國自己法律的規定,並不是國際社會的壓力,中國不應打臉自己,中國應依法、如期釋放李明哲

文山社區大學鄭秀娟校長表示,明哲從2017年3月19日被強迫失蹤至今已四年半了,而因為疫情,這一年半來,連他的半點訊息都沒有,中國不給家屬探望、沒有信件,也不給家屬打電話,明哲已形同失蹤狀態!不只是他的家人,身為他的同事,期待他回來!

立法委員洪申翰表示,很多台灣的朋友可能會覺得被強迫失蹤這件事離很遙遠,但在40年前,剛從美國回來台灣的陳文成博士,被警備總部強行帶走後,被發現時已經是全身充滿被刑求傷痕,陳屍在台大校園內。在四年多前,台灣公民李明哲先生到中國去之後,就被中國非法抓捕、強迫失蹤177天,又遭中國法院判顛覆國家政權,而需服五年徒刑。自疫情爆發以來,中國不但阻擋李凈瑜去探望李明哲,甚至也無法和李明哲通訊。四年過去了,李明哲的刑期將滿,但何時能夠回來台灣,中國到目前為止都沒有給一個確切的日期。洪申翰表示,他要在國際失蹤者日這天,再次向中國喊話,要求釋放李明哲。

民間司改會倡議部副主任張馳表示,李明哲被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五年徒刑、剝奪政治權利兩年,而失去人身自由至今已近四年半。因此,按照中國《刑法》第47條及《刑事訴訟法》第76條推算,李明哲應該在2022年4月12日到14日左右服刑完畢。然而在中國,有期徒刑刑滿之日,不代表重獲自由之日。張馳指出,李明哲除了被判處五年徒刑外,還被判處兩年的剝奪政治權利。按照中國《刑法》第58條的規定,必須在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後才會開始執行。換言之,明年四月以後,李明哲還要面臨兩年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刑。張馳接著指出,按照中國的《出境入境管理法》規定,如果「被判處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話,是不准出境的,且會受到中國公安部門的「監督管理」。張馳呼籲,台灣政府應積極向中國提出交涉,避免李明哲刑滿後持續受到不必要的限制,確保李明哲在服滿五年徒刑後如期回到台灣。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研究員楊剛接著指出,李明哲不是中國的國民,他離開中國並非「出國」,而李明哲回台灣後,自然無法行使中國賦予其國民的各項政治權利,更無須中國政府的「監督管理」。希望政府儘速與中國相關機關釐清,上述「監督管理」規定之執行方式,並確保李明哲服完五年主刑後,如期回台灣的權利。楊剛也強調政府與民間需要一套完整的訪問記錄和統計,才能知道人權侵害的樣態與規模;希望陸委會對台灣人在中國失蹤之境況以及服刑經驗進行研究,作為日後在國際社會中為台灣人爭取權利的依據。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施逸翔表示,從加拿大商人邁克爾·斯帕弗近期被中國法院以違反國家秘密罪重判11年,可以看出中國司法過程不透明,也無法達到國際法的最低要求,因此,任何人進入到中、港、澳都非常不安全,尤其是香港在2020年7月實施香港國安法及其43條實施細則之後,任何人進入其領土,人權處境都會面臨一定的風險。儘管我國陸委會有在2014年8月28日起比照外交部的旅遊示警,中國、港澳三地都是紅色警示燈號,顯示「不宜前往」,但主要的理由卻非警告國人,前往三地所面臨的人權風險。陸委會與相關單位,應建立完整的人權示警機制與風險評估,並提供充分資訊,如受人權侵害時的救援及救濟手段等。

發言名單

洪申翰(立法委員)
邱顯智(立法委員)
林昶佐(立法委員)
鄭秀娟(台北市文山社區大學)
張馳(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倡議部副主任)
楊剛(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研究員)
邱伊翎(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秘書長)
施逸翔(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

 

主辦單位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北市文山社區大學;永社、台灣勞工陣線、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西藏台灣人權連線、島國前進、監所關注小組、華人民主書院

 

發言稿 

台權會要再一次提醒大家,李明哲作為一位台灣公民以及對於中國政府而言的外國人,只是眾多遭受人權侵害的其中一個案例,不只是像李明哲、李孟居和之前的鍾鼎邦案,還有非常多各國公民都遭到中國政府以違反人權方式,使之被強迫失蹤、剝奪人身自由、無法受到平民審判,甚至很有可能遭受酷刑與健康安危遭受威脅。去年我們在倡議台灣應呼籲APEC應建立亞太人權機制時,曾經根據許多公開的資訊向大家公佈一份至少有402名在中國遭到人權侵害的跨境個案,其中包括香港、加拿大、美國、英國、瑞士、日本的人權案件。

其中加拿大的受害個案加拿大商人邁克爾·斯帕弗(Michael Spavor)近期已經在8月11日被中國法院以違反國家秘密罪重判11年,並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萬元、以及服完刑後驅逐出境。另外一名加拿大人康明凱(Michael Kovrig)則尚未宣判。這些案件與李明哲案都有同樣的結構,就是司法過程不透明,審訊「連國際法中最低的要求也達不到」。

不僅任何人進入到中國境內如此,港澳也非常不安全,尤其是原本維持起碼自由與司法獨立的香港,也在2020年7月實施香港國安法及其43條實施細則之後,任何人進入其領土,人權處境都會面臨一定的風險。

儘管我國負責中國、港澳事務的陸委會有在2014年8月28日起比照外交部的旅遊示警,也開始建立「發布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旅遊警示機制」,其中特別提到目的是要「強化保障國人赴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旅遊及人身安全,陸委會擬定通案性的處理原則」。經查,現在陸委會雖然在中國、港澳三地都是紅色警示燈號,顯示「不宜前往」,但主要的理由是COVID-19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的關係,並非警告國人,如果前往三地,將面臨一定程度人權遭到侵害的風險。對此,我們認為陸委會2014年的中港澳旅遊示警機制在人權的面向只有「人身自由」的指標是不足的,以李明哲等至少四百多位各國公民在中國遭人權侵害的案例顯示,陸委會與政府相關單位,應跨部會了解與研究上述個案的狀況,進而建立完整的人權示警機制與風險評估,並應提供充分的資訊,讓國人知道若非不得已必須前往的話,應採取哪些保護措施、相關支援協助管道、若不幸發生狀況應如何求援與救濟。再者,已經成立一年的國家人權委員會,面對這樣的人權議題,也應思考如何採取積極主動的方式,基於保障人權的理由,確保國人赴中國港澳之人權受到基本的保障。

 

施逸翔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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