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側記】想像島國ep09:台灣人權自助餐?—— 面對國家合法暴力的應變

本文為2021/5/20 想像島國ep09:台灣人權自助餐?—— 面對國家合法暴力的應變  podcast訪談內容
受訪者/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 周宇修律師
文字整理/台權會志工 莊薇霖
討論主題

  •  集會遊行法與公權力行使
  •  遇到警察臨檢時,我們當下可以做什麼?
  •  難民法
  • 人權工作與對未來台灣社會的期許

集會遊行法與公權力行使

周:集會遊行法(以下簡稱為集遊法)是在動員勘亂時期所訂定的,
在動員戡亂時期結束,這部法曾在民國86年被大法官釋憲時部分宣告違憲,但本質上來說這部法並沒有改變,人民的自由仍舊被法令限縮,公權力在執法時仍會有一個想像是,人民需要主管機關同意才可以去行使其自由。

我認為集遊法的存在應該作為一種保障,應要有其他法規上的限制豁免的排除,像是路權便是其中一個例子,唯此,集遊法才有存在的意義。而能夠檢討的面向很多,因為不只集遊法可以限制人民,只是法規是一個很具有象徵意義的面向,但其實其他法規的影響、還有政府機關如何執法的心態,都有許多值得討論的地方。

禁制區1是一個非常有威權象徵的制度設計,而其在集遊法最一開始誕生時便存在了,且在第一次解釋並沒有被宣告違憲,而又如果所有集會都改成報備制,禁制區仍舊存在的話在邏輯是一件很奇怪的事情,因為往往是報備才會有禁制區的問題;但就算換成所謂的安全維護區,也只是換湯不換藥罷了,甚至距離還更廣,以安全為理由,變相的比本來的限制還要多。

陳:集遊法中的命令解散,其實並沒有一個很明確的標準去判斷如何應該要解散,危險與否的基準究竟又為何,似乎一直以來都沒有建立起一個很好的判例;而警方執法的標準是什麼? 從最基礎的警察的養成,也與基本的概念上民主有沒有深化有很大的關係,不只是有集會遊行而已,到底要怎麼集會遊行也是很複雜的。

周:談到公權力執法時的心態為何,也牽扯到警察教育,在應然上要怎麼定位警察執法;可以理解警方在第一線時,真的很難判斷一個人好、壞或是善意、惡意,所以好像每個人都會推定這個人是有危險的,但這樣的推定在法治社會來講,會出現一些問題。因為現在的警察已與過往干預行政模式有所不同,不該再單純覺得民眾是危險的;但這樣的結果也與如何發號施令、資源配置都相關,當底下的人就是接收到這樣的命令時,在資源的運用上,便會去選擇一個最節省、最快的方式去處理。

遇到警察臨檢時,我們當下可以做什麼?

周:當下我們可以善用警察職權行使法裡面有關申明異議的規定,去跟警察溝通說,怎麼樣的臨檢才是一個好的臨檢。如果當你真的遇到臨檢時,反而是去問警察說有以下幾種情況,哪一個選項在當下的案例中最有可能成立的狀況,而不是在臨檢時也沒辦法說明要臨檢的理由,便有違了依法行政的原則。

臨檢概念上就是先做決定,但人民也同時有權利要求臨檢應該調整到決定合法性最充分的狀態,如果沒辦法就應該停止。而其中的合理懷疑之標準又為何,應該整理出一個類型化的狀況,人們才知道紅線在哪裡;而公權力往往會擔憂紅線的存在是否應當,因為害怕狡猾的人會去閃躲,政府試圖用模糊的方式來處理,以此握有更多的主控權,但以人民的角度來看,許多權力就會遭到限縮,不敢表達屬於自身的意見。

陳:公權力很怕有漏網之魚,但以人民角度來說,並不存在寧可錯殺一千,也不可錯放一人這種事情,如果沒有一個合理可懷疑性,便應該全部都要放,不可能去假定人民都是敵人。

難民法的討論

周:所謂的難民法跟邊境管制有大的關聯,而在人權理論2中,會希望讓每個人都能過得有尊嚴,而用國籍去畫出一條線本身就會很有問題,因為如今國籍的取得與否,已經成為一種技術性的問題,過往想像通常都是國籍跟認同會綁在一起,但如今已大不相同,所以說我們其實沒辦法說這些人就完全不管。難民庇護確實應該要某程度的挑選,但重點應該是他能不能有尊嚴的活,而不是去評價他能為台灣貢獻多少。

  •  而難民庇護是否會成為一個國安問題?

其實只要有國際交流就會有這個問題,其實沒必要裝做難民,因為這是更容易被懷疑的,而如果又因為如此則整部法3都不通過,有點是因噎廢食。

  • 而這個動作對其他的國家意義到底是什麼?

人幫助人,有時候不需要什麼偉大的理由,我們也理解這個社會資源有限,所以難民每年需要一個配額,多少能力做多少事,但如果說我們全部都不做這件事情,其實在價值選擇是有問題的。

人權工作與對未來台灣社會的期許

周:人權運動往往是在增加對別人的理解、容忍,而所謂的自由便是好好的去看別人、聽別人怎麼說;人權運動某方面來說是幫助別人,在這個過程中會感受到跟你不一樣的人的處境跟生活,跟他所遇到的困難是什麼;所以就會明白有時候,我們只拿一把尺去衡量很多的價值或做出的判斷,都是不好的;也希望未來台灣社會就是一個多元、寬容的社會,我們慢慢地接受用不同的方式去,一個人可以用很多不同的面向去呈現;當我們能夠去肯認更多的價值的時候,我們才會願意去讓這個社會,或其他人願意花更多的心思、更多的資源在這些領域上面。

 


1即集遊法第六條之規定:「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二、國際機場、港口。
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四、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內政部劃定公告;第三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國防部劃定公告。但均不得逾三百公尺。第四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外交部劃定公告。但不得逾五十公尺。」

2例如《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揭示,所有人皆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一律平等。

32005年,內政部首度提出難民法草案,爾後至今,民間團體、政黨陸續提出不同的版本,內容皆相差不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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