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禁蒙面法:香港倒退,台灣落後

(本文原刊登於蘋果日報

禁蒙面法:香港倒退,台灣落後

王曦/台灣人權促進會法務

甚囂塵上的《禁蒙面法》,在10月4日香港特首林鄭月娥宣布引用《緊急情況條例》訂定,確定在10月5日凌晨零時起生效,本就已經風聲鶴唳的香港街頭,現在面對更嚴峻的打壓,全世界都在注視已然失控的港府接下來要如何面對憤怒市民的進一步行動,及香港司法對這項禁制令的挑戰。

《禁止蒙面規例》禁止人民在不論合法或非法的集結中,都不准「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否則便是犯罪,必須付出罰款及監禁1年的代價,從任何角度來看,這項嚴苛禁令對照幾個月來香港警察荒腔走板的濫權作為,都顯失比例原則,並十足諷刺!

在記者會中,港府聲稱《禁蒙面法》能遏止群眾在蒙面之下的失控行為,然而對照武力裝備壓倒性勝過市民的港警,精良裝備包覆全身,不時傳出員警遮蔽編號的案例,蒙面除了物理遮蓋,更在心理狀態上催化港警推卸自我判斷責任給群體的現象,國際人權標準對集遊執法現場警察要求識別透明化的原因便在此。

在時任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特別報告員Maina Kiai和Christof Heyns所出版、用以判斷政府是否適當治理集會的《實踐清單》(Implementation Checklist)中,第5點原則「武力使用」便明指必須建立透明的指揮系統,才能最小化濫權暴力的可能性,配戴名牌或號碼正是能夠清楚透明識別個別執法者的方式之一。

回頭看台灣,以323佔領行政院的暴力驅離事件為顯例,本就只配戴編號的台灣警察,在台灣所有公務人員中已經是揭露較少識別的職業別,要自我異化成蒙面之下、沒有自我責任能力的執法機器並非難事,這也正是為什麼2016年時任立法委員鄭麗君採納民間團體版本所提出的《集會遊行法》修法草案中,明文規定警察必須要有清楚的編號識別,然而在當時內政委員會逐條審查中,我們除了時任警政署長陳國恩在審查中口頭承諾「警察不會遮蔽身上兩處編號」之外,沒有其他任何措施能保證警察維持身分識別。

對照香港,台灣許多論者提出《集會遊行法》第14條中,主管機關──警察分局可以對已經許可的集會為「必要之限制」,其中第6款便是「妨害身分辨識之化裝事項」,這種立法授權行政裁量的空間是否合理?

試問,上街參與集會遊行者,就不享有匿名權?就應該被全面監控、人臉辨識?集會遊行權原本就是人民所享有之權利,國家本就不應該基於管理之便,要求民眾不得變裝扮裝或做任何妨礙身分辨識之事項,同志遊行的變扮裝早已是台灣及國際同志遊行常見之文化,也有些參加集會遊行的主體,是因不想被雇主或社會大眾得知其身分,包含移工或各種可能被污名化的身分族群,國家憑什麼要求參與遊行者必須揭露其身分?相對來說,警察能擁有合法武力,基於防範其暴力濫權可能性,其身分揭露反而才是更重要的。

一群蒙面者在集會中,如果真的開始進行觸犯《刑法》的行為,去排除、逮捕這些行為者,並不是因為他們蒙面或集會,而是因為他們傷害他人!政府機關為了自己犯罪偵查上方便,而限制沒有公權力的人民不能基於任何理由變裝,如此武器不對等的限制並不合理!也因此綜觀世界各地,類似的反蒙面法律在通過之後幾乎都引起公憤,2013年的烏克蘭甚至在12天後國會便撤案,總理也因而下台。

香港透過《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等於把香港帶往民主更倒退、製造更多警民衝突的境地,而台灣一點也不進步的《集會遊行法》,內政部長徐國勇可以有更積極的作為!政府若總是如此自我感覺良好,台灣香港可能也沒太大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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