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旅客登機前附核酸檢驗報告 指揮中心的荒謬釋憲

【聲明】旅客登機前附核酸檢驗報告 指揮中心的荒謬釋憲

2020/11/28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月27日表示其因應COVID-19秋冬防疫專案,要求旅客登機前需附「3日內核酸檢驗報告」一事「符合憲法保護人民基本權之意旨」、「並無違憲之虞」。指揮中心採取相關措施,努力維護國人健康安全,並持續堅守台灣成為全球防疫典範,本應予肯定。但台權會所要指出的是,這次指揮中心自抒的無違憲聲明,卻漠視國人返國不僅是憲法保障基本權利的核心,也漠視已具有國內法效力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保障遷徙自由的人權,更漠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對人員移動規範密度極低的事實。

本會在今年3月18日的「當法治國遇上病毒:勿濫用概括條款,防疫與民主才能共存」聲明就已指出,指揮中心「兩次發布旅遊禁令的事件,一次是針對『醫事人員』,一次則是本次針對縣市政府及行政院發布『禁止高中以下師生』出國。而無論是禁止『醫事人員』或『高中以下師生』出國,皆屬大規模限制憲法第10條所保障人民遷徙自由的手段。這類高度限制人民基本權的措施,理應在法律上有明確的使用時機,並說明採取相關手段所欲保障的法律利益為何。」指揮中心把管制權力建立在法制空缺的基礎上,宣稱自己獲得法律授權,這不是無違憲,而是貶低憲法保障基本權利的意義。

指揮中心新聞稿將《傳染病防治法》第17條及《港埠檢疫規則》第24條列為要求航空公司於境外旅客登機前檢查該項檢驗報告的依據之一,但《傳染病防治法》第17條最多可以認為是「指揮中心」組織法上權限規定的依據,不應認為有任何作用法上的效果,何況根本就無法讀出有要求提檢驗報告的效果。《港埠檢疫規則》也不適合,依據該規則第2條第1款,「港埠」是指設置於國境內的,並不包含航空公司的國外站點,究竟《傳染病防治法》是否可以拿來要求各航空公司的外站,是否具有「域外效力」?指揮中心必須說清楚。

再者,指揮中心不但對釋字第558號「有戶籍之國民得隨時返回本國,無待許可」的憲法承諾視而不見,更將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1項2款「提出健康證明」曲解為「證明健康」、再違憲自行創設「禁止入境」的法律效果。最幽默的是,11月18日要求「檢測陰性始可登機」,27日卻說「出具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偷偷移除「陰性」二字又不明示取消陰性要求,好呼哢堅信「國內防疫至上」的憂心民眾,也敷衍法治要求。然而12月1日後世界各地飛向臺灣的航班,登機要以哪份指示為準?在欠缺法律明確律定相關標準與措施下,難保各地執行不一、指揮中心夕令朝再改,恐怕只有迦納包機或奔喪、重症治療的「專案」管道能保證順利入境。指揮中心沒說的是,入冬疫情嚴峻,海外國人若非緊急、誰要以搭機感染為代價冒險回國?為何須取得可能偽陰/偽陽性的報告、還增加檢驗來回途中感染的風險?為何例外免報告者採取機上防疫措施有用、其他人沒用?而本來14天自主管理即毋須入境普篩等有科學依據、不致侵害國人入境權的作法,何以入冬後會與釋字558號一同失效?進退失據、前後矛盾、終至踐踏法治的系列舉措,指揮中心逕稱合憲的自信與依據到底從何而來?用芒果乾換的嗎?

疫情指揮中心一再強調這次秋冬防疫專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最小侵害原則、和比例原則,無違憲。對此,台權會必須嚴正指出,法制的缺漏不能以行政命令、指令的方式來填補,這已經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明證,不管是最初管制醫護人員、教育人員出國時的行政命令,還是這次涉及國民返國權利的限制,若不是衛福部欠缺法治觀念,就是理應執掌綜合研議法規並提供行政院相關部會法律諮詢的法務部,依然在怠惰。

詳情請參考台權會3/18聲明:https://www.tahr.org.tw/news/2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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