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法院認證公共空間表意自由!呼籲台北市公園處尊重法院判決勿上訴!

法院認證公共空間表意自由!

呼籲台北市公園處尊重法院判決勿上訴!

共同聲明團體:原轉小教室、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原住民族青年陣線、台灣人權促進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香港邊城青年、地球公民基金會、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西藏台灣人權連線、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環境法律人協會、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經濟民主連合、台灣公民陣線、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永社、快樂‧樂生青年樂生聯盟 (陸續邀請中)

 

7月27日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判決,在二二八公園長期抗爭原住民傳統領域議題的原轉小教室成員巴奈、那布因訴願被駁,提告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管處,用《台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所開罰單及其後訴願皆遭法院撤銷,是十分難得正視抗爭脈絡、肯認「公共論壇」表意自由的司法實務判決!民間團體也呼籲台北市政府公園處回頭是岸,不要再浪費社會資源上訴、打壓抗爭者在街頭的言論自由!

臺北地院109年度簡字第4號的判決中清楚指出,原住民族現今之社經地位尚未完全翻轉,因此原告巴奈、那布於進行本件抗爭行為時,屬於憲法上應積極保障之弱勢族群。然而,臺北市政府透過臺北市政府場地管理辦法、臺北市公園場地使用須知規定限制公園場地的使用,要求必須要於繳交一定使用規費(每日至少7,500元)之情形下方可「合法申請」使用公園,已屬於非針對言論內容之限制,形同於剝奪社會經濟弱勢族群即原告巴奈、那布使用公園的權利,因而認定臺北市政府上述限制公園使用之相關辦法違憲而不予適用。

此外,巴奈、那布於228公園靜坐抗議的行為沒有妨礙其他公眾通行,也沒有破壞公園之環境設施,他們是有目的性的在228公園向中華民國政府進行抗爭活動、表達其意見,因此並未構成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第6款「任意」放置桌椅、箱櫃或板架之情形,臺北市政府公園管理處以此規定裁罰即為違法之行政行為。

在巴奈、那布超過1260天的行動中,已經收過六張罰單,涉及如下整理的細瑣行政法處罰。我們在許多受到司法處罰的集遊個案中,往往可以發現到警察、行政機關其實通常是先決定「要處理」之後,才想方設法決定該用什麼法條處理掉抗爭者的存在,從以下的整理也可一窺台北市政府各機關找理由的「多元創意」:

2017年2月-7月:道路交通管理條例82條1項1款/通知單/11張

2018年3月-4月:大眾運輸法50條10款/裁處1500元/2張

2019年2月-今:台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13條6項、14項、17條/勸導單/10張

我們除了對本次台北地院法官精采而細緻論述言論自由與其他權利間權衡的判決,表達正面肯定之外,更要嚴正呼籲已被地院認證適用規定違憲的台北市政府公園處回頭是岸!誠如本案訴訟代理人林子琳律師於起訴狀中所提到,原轉小教室成員「本於追求原住民族轉型正義的堅持,而於捷運台大醫院站外提供各種訴求,自是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的展現,而言論自由國家應給予最大程度的包容。被告機關既為國家權力之一部分,未能審慎面對現今原住民族轉型正義的不足,竟對於原告展現言論自由之行為予以開罰,實已違反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之保障,也悖離於民主國家對於轉型正義的追求。」,已經錯了一次的行政處分,就應該立刻修正,停止假借公園秩序之名、戕害人民言論自由!

新聞聯絡人:台灣人權促進會 王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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