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修民法成年十八歲 降低年齡限制主流化 】 記者會發言
不論是台灣歷史上我們看到學生青年對各種運動的參與,或是今天多數青年學生團體的實踐,都可以看到當我國法律制度還停留在二十世紀初對年紀的想像,於現代社會已經過時,導致直接限制二十歲以下公民參與社會的機會!
除了憲法、民法這些基本法律的不合理限制,依循著他們的邏輯,我們也可以看到各種領域不同法律也就直接以20歲為門檻設立各種限制,最明顯的兩個例子就是現行集遊法與人團法:
首先是集會遊行法目前這部從立法以來修法都功敗垂成的法律到現在都還是採用許可制,而根據集遊法第10條規定,如果你未滿二十歲者,就不可以做為集會遊行的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
與集遊法有同樣戒嚴立法脈絡的人民團體法,也是對人民團體立案採取許可制,人團法第8條規定便對人民團體的發起人限制要年滿20歲。
如果二十歲以下的人有意想要進行合法集會結社,勢必就是要去找到二十歲以上的人頭代替他去進行這些法律規定的申請,就算退萬步言,先不論許可制本身有很多違憲的疑慮,法律照理說應該鼓勵大家合法,卻有一群族群他們連合法行使權利的機會就自始被剝奪,所以轉而要去找人頭或是謊報年齡,這樣應該也不是這個制度當初設立的初衷,顯然這樣的立法是有需要通盤檢討的。
考量現代社會現實的運作,20歲這樣的年紀顯然對於青年的參政權是過大的限制,如果我們希望讓更多少年準備好面對他們長大後也會是一員的公民社會,讓大家盡量參與就是最好的練習,所以台權會作為民間團體,我們全力支持對18歲公民權入憲的訴求,也尤其贊同立法院應該趁此通盤檢討包含集遊法、人團法等各種法律對於年齡不合理限制,應該全面檢討完善修法,修繕好完整的公民權利行使空間,才是我們能夠送給國家棟樑最好的遺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