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都更後,要反悔變得更難了?」都更新法上路,攸關你權益的十大變革

5月16日,由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反迫遷連線與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共同舉辦的「人權非星期三:『都更新法上路,眉角大公開』」講座,由「台灣人權促進會」與「台灣反迫遷連線」分享參與此次《都更條例》修法倡議與對新法的觀察。

壹、本次修法動態概覽

本次《都市更新條例》修法,號稱是「都更條例」上路以來最大幅度的變革。

雖然立法院的上個屆期,就已啟動《都市更新條例》的修法討論,但在上屆期結束前,並沒有完成二三讀程序。本屆期(第九屆期)重新啟動《都市更新條例》的修法討論。此次內政部提出的草案與2015年立法院黨團協商共識的版本相當類似,但最終行政院正式送入立法院的院版草案,就已比部版更顯保守,從最初就可察覺官方往保守立場傾斜。

「台灣人權促進會」與「台灣反迫遷連線」從2016年內政部因應尤美女立委的要求,召開都市更新制度公聽會(註)時,就開始關注此次的修法。在此次修法期間,兩個團體共同召開記者會、與尤美女辦公室合作提出民間版的草案、亦於不同立委辦公室倡議,在官方強勢的修法立場下,仍希望為當事人爭取更多實質與權利保障,最終共爭取到19項包含本文、修法說明和附帶決議等大小訴求,詳見三讀後兩個團體的聯合聲明

拍攝:台灣反迫遷連線(下同)

 

貳、新法十大特點大公開

 

這次座談,是依條文結構,依序說明都更新法的特點,並提供當事人應該注意的眉角。以下先簡要摘錄十大特點,後續將發行短文,做更詳盡的說明

一、更新地區、更新計畫、更新單元與事業計畫:基本架構不變。未來,原則上有劃設更新地區即有更新計畫,且新增「策略性更新地區」的類型,劃設條件包含交通場站、水岸港灣、防災、重大發展建設之「周邊」、「一定範圍」、「整體辦理」、「配合需要」,劃設範圍的彈性相對較大。

二、公辦更新的類型多元化:其他機關亦可直接公開評選實施者,並新增投資人等輔助角色。建議當事人於更新計畫或單元劃定階段就積極了解計畫內容,並透過政治課責的角度要求政府把關。

三、容積獎勵發放明確化,然未觸及「濫發容積、建商發大財」的核心弊病,也將限縮都市更新審議會中審議委員的實質裁量權。

四、提高撤銷同意權的門檻,是此次修法最大修惡。未來僅能在「權利價值」與事業計畫有異時才能撤銷。新法與過往事業計畫公展期間原則上可撤銷同意的原則徹底相反,且實務上恐怕容易易生爭議。建議當事人若要簽署同意書應更審慎,宜尋求專業人士評估。

五、強化資訊公開且財報需會計師簽證。細則明訂不同程序過程的保障,與當事人權益相關的文書準用行政程序法送達的規定,且主管機關也需設置專門網頁公告計畫過程與核定的相關文件。

六、新增更新單元弱勢住戶安置機制:可惜未能於更新基地「內部化」處理,未來將由地方主管機關出面協助。然在社宅存量普遍不足的情況下,恐將多以「租金補貼」的模式處理。當事人應盡可能爭取依該條規定「以專案方式辦理」

七、文化資產皆不納入同意比例計算:依文資法尚可改建的文資業主,可能在極端情況下為積極行使都市更新同意權,而加速文化資產提前消逝。

八、打破徹底由實施者壟斷選任估價廠商。未來實施者與當事人無法取得共識時,將由改成實施者指定1家,另外2家將從各級主管建議名單中,公開、隨機選任。雖可降低部分疑慮,但基於業界生態,可預想估價結果間仍不會有太大差異。

九、風險控管機制:新法明訂六項風險管理方式。六種方式理論上並不衝突,但新法規定僅能「擇一使用」。初步評估,能確保專款專用及公開查詢資金流動資訊的不動產開發信託,並另外訂定續建機制,可能有較高的履約性。

十、爭議處理機制:拆遷前協商機制明確化,未來實施者若未經住戶同意不能代為拆除,僅地方主管有拆除的權限,實施者不在能直接「代為拆除」。且政府代拆前也需「再行協調」。但是,最終仍以「拆除」前提的協商機制,是否真能化解爭議?若案件公益性不足,恐也無法解決都市更新制度下,行政權公器私用的情況。

參、聽眾提問

簡報結束後,現場觀眾也提出了兩個很重要的議題。

第一個提問是從都市更新單元鄰近地區的住戶觀點出發,如何在都市更新流程中,表達對於該都市更新案件的意見呢?特別是因為當前許多都更案的建物量體龐大,極易影響附近住戶的日照、景觀等等議題。

反迫遷連線執委黃慧瑜表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定」與「審議」階段的公聽會與聽證會是開放給利害關係人參與的,若想要對特定都市更新案的內容表達異議,建議可以把握公聽會與聽證會的機會。

第二個問題則直指反迫遷、居住權運動的核心。提問者指出,在都市更新議題上,幾乎只談「有產權者」的權利,而甚少討論更邊緣的「無產權者」的議題,似乎是個嚴重的遺漏。

反迫遷連線執委徐亦甫坦言,在台灣多數有能力、且有辦法組織起來抵抗迫遷威脅的,幾乎都是有產權者,一來因為多數制度僅保障有產權者的權利,且若從組織前提與實力觀之,無產權者的生活、工作處境往往更沒有餘裕組織、抵抗。從台灣過往反迫遷運動來看,很少出現外國經驗裡的「租戶運動」,近年除了極少數的非正規住居拆遷、塭仔圳重劃區違建工廠有組織抗爭,台灣無產權者的反迫遷抗爭確實是較少出現。而在NGO能量不足以長期蹲點、從事培力與組織工作的限制下,才會出現有產權者似乎在都市更新議題中較積極能見的情況。如何在倡議特定制度(如立法遊說時),優先關照無產權者的權利,仍是可以嘗試發展的策略。


註:2016年8月24日,內政部因應尤美女立委要求,舉辦「都市更新制度與相關權益保障公聽會」,並在會上提出初步修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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