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草案「公辦變私辦」、「自劃太浮濫」 呼籲內政部儘速修改都更條例內容

記者會時間:2018年3月26日(一)上午10:00
記者會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102室(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3-1號)
記者會發言:
林彥彤(台灣人權促進會居住權專員)
戴秀雄(政大地政系助理教授)
彭揚凱(OURs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秘書長、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
黃慧瑜(台灣反迫遷連線執委)

台灣人權促進會、OURs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台灣反迫遷連線等團體今(22)日召開記者會,指出現正審議中的《都市更新條例》草案仍有許多瑕疵,尤其條文中「公辦變私辦」與「自劃太浮濫」兩項問題,極可能延續當前都更條例缺失。此外,新草案對於被拆遷戶的居住權保障亦有不足。民間團體呼籲內政部切勿為了政績考量「衝量」,卻放棄人民基本權利,導致社會信任崩解、都更難以為繼的窘境再現。

與會團體指出,當前朝向「公辦都更」的改革固然方向正確,但仍有許多爭議條文,因為內政部拒絕溝通,始終未能達成共識。政大地政系戴秀雄教授強調,本次修法是為了斧正過去制度的錯誤,但目前草案中仍有許多「開後門」的設計,會讓這些努力付諸流水。其中一項就是「公辦變私辦」,亦即「公辦」都更卻允許「私人」擔任實施者的問題。戴教授指出,由於政府人力有限,在公辦都更中將部分設計、整合、管理業務發包給民間企業雖可理解,但都更中負責承擔風險利潤的「實施者」地位,絕對應該留在政府手裡,以釐清法律權責,避免企業逐利損及人民權利或造成「官商勾結」的想像。

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秘書長彭揚凱則指出,現行草案另一大問題是並未處理目前「自劃都更單元過於浮濫」的問題。此條款允許建商在政府所劃設的都更地區之外,自行劃定都更單元,公益性、必要性均較欠缺,未來若面臨強拆,勢必衍生爭議。且繼續開放民間申請自劃單元,反而會讓地方政府不願積極劃設都更地區、擬定更新計畫引導都更量能,導致老舊窳陋市容依舊,精華地段豪宅卻如雨後春筍。退萬步言,縱然開放自劃單元,也應屬私人間共同開發協議,應回歸民法規範,百分之百同意才可實施。

台權會居住權專員林彥彤補充,根據內政部的統計(見附件),到106年為止,全台核定的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中約有一半是位在政府劃定的「都市更新地區」之外,尤其在雙北、台中等都會區格外嚴重,顯示建商確實偏好高房價、而非高需求的地段進行都更。事實上,現有草案已經賦予政府「優先劃定」、「迅行劃定」、「策略性地區劃定」等多項工具,也開放民間申請劃定「都更地區」補充政府量能不足;針對獨棟而非地區性的老舊建築改建,則有去年5月通過的「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因應,現有機制相當完善,不知道政府堅持放任建商自劃單元,究竟有何居心?另外,目前政院版草案強拆條款,實際上等同各地方政府的現行做法,對過去幾年間造成眾多爭議的強拆問題,未見制度上的改進。

反迫遷連線執委黃慧瑜指出,二十多年來,都更經常造成原住戶無法負擔更新後的價差、房屋稅、管理費等等而被迫遷離,是嚴重的居住權侵害;對此,新草案的安置機制亦有所不足。一方面,草案將安置對象侷限於「符合住宅法第四條第二項」的弱勢者,標準過於嚴苛,將導致許多受迫遷者無法取得資源;另一方面,即便是對於符合資格的弱勢者,草案僅要求「主管機關應依住宅法規定提供社會住宅或租金補貼等協助」,完全只是描述現行法規範,毫無意義。一個負責任的都更法案,應建立相關資源銜接機制,例如要求實施者回饋一定比例社會住宅、受迫遷者得優先獲得住宅資源等等,方為合理。

此外針對社會常年關心的代拆、強拆問題,黃慧瑜也補充,目前政院版條文針對強拆,僅將意義不明的「協調」入法,完全就是各地方政府的現行做法,對於長久以來造成強拆爭議的問題未見改進;尤其就公益性不明的自劃更新單元而言,政府一向宣稱其屬於私權爭議,卻又允許實施者申請請當地主管機關代拆,立場十分混淆。


附件: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都市更新網

縣市名

年度

位於經政府劃定更新地區,且訂定都市更新計畫者

位於經政府劃定更新地區,但未訂定都市更新計畫者

位於未經政府劃定更新地區,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者

基隆市

99年(含)以前

0

0

1

100-104

0

0

0

105

0

0

1

106

0

0

0

小計

0

0

2

臺北市

99年(含)以前

0

81

24

100

0

7

10

101

0

8

8

102

0

11

28

103

0

9

15

104

0

10

25

105

0

10

16

106

0

9

44

小計

0

145

170

新北市

99年(含)以前

6

48

15

100

0

0

6

101

0

2

9

102

9

2

11

103

2

3

9

104

0

3

7

105

0

0

4

106

0

3

7

小計

17

61

68

桃園市

101

2

0

0

102

0

0

0

103

0

0

1

104-105

0

0

0

106

0

0

0

小計

2

0

1

新竹市

102

0

1

0

103

0

0

0

104

2

0

0

105

1

0

0

106

0

0

0

小計

3

1

0

臺中市

99年(含)以前

0

0

71

100

0

0

1

101

0

0

1

102

0

0

2

103

0

0

0

104

0

2

0

105

0

2

0

106

2

1

0

小計

2

5

75

南投縣

99(含)以前

5

0

24

100-105

0

0

0

106

0

0

0

小計

5

0

24

臺南市

99(含)以前

34

0

0

100

22

0

0

101-102

0

0

0

103

1

0

0

104

5

0

1

105

0

0

2

106

2

0

3

小計

64

0

6

高雄市

101

1

0

0

102

1

0

3

103

0

0

0

104

0

0

1

105

0

0

0

106

0

0

0

小計

2

0

4

臺東縣

99(含)以前

0

2

0

101

1

0

0

102-105

0

0

0

106

0

0

0

小計

1

2

0

屏東縣

102

0

1

0

106

0

1

0

小計

0

1

0

雲林縣

106(含)
以前

2

0

1

嘉義市

106(含)
以前

0

0

1

***其餘縣市無核定事業計畫案,恕略

總計

98

215

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