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權會施逸翔:國家執行死刑是教兒童暴力

本文原刊登於蘋果日報

施逸翔/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
  

李宏基是蔡英文政府執政以來首次死刑執行案,法務部在當天新聞稿指出,李因殺害親生子女,此舉「侵害兒童權利公約所重視之兒童固有生命權」,所以政府要依法透過執行死刑來剝奪李宏基的生命權,以實現所謂的「社會正義」。在世界反死刑日前夕,我們必須指出,法務部上述說法是國際人權公約的誤用。

不管是《兩公約》還是《兒童權利公約》,政府才是被賦予要去落實人權責任與承擔國家義務的主體,不是人民,所有人民皆應為受政府保障人權的對象。因此,聯合國人權體系一貫的立場,不可能得出以下的說法:當A人民殺害B人民時,政府對A人民執行死刑,是符合人權、是正義的。如此主張與聯合國長期建立的人權論述與實踐,是不相容的!

換句話說,一個宣稱要遵守人權公約、重視人性尊嚴的政府,不但不應對李宏基執行死刑,且應採取一切適當的措施,積極預防與保護像李的女兒那樣,不再遭受暴力對待與殺害。

經過歷次人權公約的國家報告審查,政府應當清楚了解,國際審查委員在生命權議題都給予趨於一致的政策建議,即嚴正呼籲台灣政府應立即停止執行死刑或者根本上廢除死刑。

而《兒童權利公約》本身,不僅禁止任何政府對未滿18歲的兒童執行死刑,甚至要求政府為了保護兒童免於一切形式的暴力,必須採取一切積極與預防的措施,比如在李宏基案的脈絡中,家暴作為風險因子,除了法院核發保護令之外,政府有沒有站在早期預防的思維,為遭受家暴的家庭成員與子女,開設類似庇護場所和危機中心,或者其他可以儘早啟動適當干預的措施,而絕對不是只以暴力之最的國家殺人方式,來「保護」兒童的生命權。

《兒童權利公約》第13號一般性意見指出「不應只狹隘地關注事件、普遍性及暴力的類型和程度,而應關注兒童作為享有權利的人的正面發展及福利。查明暴力的深層原因及提出修正做法建議」,政府應採取一切適當的行政、立法、與司法等等措施,積極創造一個兒童免於暴力的環境,甚至要建立兒童保護系統與培訓專業人員,來幫助像李家這樣有暴力因子的家庭環境,李宏基案是悲劇沒有錯,但政府殺了李宏基一人,根本無法阻止其他悲劇再發生,政府應該根據《兒童權利公約》第19條及第13號一般性意見的政策建議,思考如何透過更多的措施來建構一個兒童免於暴力的環境,這才是符合兒童權利公約、實現社會正義的做法。

國家執行死刑無疑是最壞的兒童教育。

首先,死刑是最暴力的體罰,國家以實際的殺人與暴力行為,來對兒童進行負面教育,即透過死刑傳達,在某些情況下剝奪人的生命竟然是「正確的」,而政府卻不是反過來教育兒童,即便任何人犯了很嚴重的錯誤(如殺人),但國家還是願意傾一切力氣、方式與資源,來教育這個犯錯的人,促使「罪大惡極者」也能徹底悔改認錯。無論如何,兒童從國家執行死刑中,除了學會暴力的本質,根本沒有任何法治教育的成分可言。

《兩公約》第二次審查,國際審查委員一改先前的嚴厲譴責,改以諄諄教誨的方式敦促蔡英文總統不要只是在乎民意,而應「帶頭提升公眾對於反對酷刑及非人道處罰的認識」,與社會大眾溝通進行社會教育,期望在不久的將來台灣政府全面廢除死刑。但這兩年來,蔡政府毫無積極作為,反而是民間的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全台走透透,到處與人民參詳審議死刑的替代方案。蔡政府不溝通就算了,竟然還執行死刑無視審查委員的建議,完全違反國際人權公約的規範!蔡英文嘴巴說的人權樓地板,早已自己捅了大破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