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曦/台灣人權促進會法務、顏思妤/台灣人權促進會北部辦公室主任
勞基法修法草案在2017年平安夜前夕再度引爆民眾怒火,遊行結束後仍有數百名群眾轉往臺北市中心各處移動,在攘往熙來的西門町街角、臺北車站一帶,高喊「停止過勞,撤回草案」、「賴清德下臺,林美珠下臺」的訴求,指揮層級下令追逼群眾,導致人群不斷流竄於車水馬龍之中,警方為了圍堵無法預料游移路徑的群眾,緊急封鎖各處道路,儼然成為流動佔領的組成之一,過程不斷發生去路遭阻的行車試圖衝破人群的危險情況。
游移將近二小時的群眾,最後在臺北車站東三門決定解散、搭捷運自行離開,卻遭到警方再次圍堵阻擋,不准民眾、記者以及到場協助的律師離去,限制眾人人身自由將近二小時。律師欲與現場指揮官溝通了解,現場指揮官卻未表明任何法律依據,並由表明前來「淨化」車站的介壽派出所所長蔡漢政,幹字令下進行抓捕,過程中,試圖採訪的記者遭到架離甚至有記者肋骨受傷,律師及現場民眾全被雙手上束帶,粗暴送上警備車,凌晨時分被丟包到關渡等不同地點,過程甚至有生理女性陳抗者遭警方壓制在地 、拉扯上衣,並在當事人裸上半身的情況下,雙手再被上束帶,嚴重侵害該女性的身體自主權及隱私權。
走過長達半世紀政治噤聲及壓迫的臺灣,當年追求政治民主化、自由化的前輩,在街頭搖旗吶喊甚至是用生命,換來現在的民主,如今卻在2017年的年終,將訴求基本勞動權益保障的陳抗者視為敵人,連到場協助兩造溝通、維護基本正當法律程序保障的律師都成為抓捕對象,毫無章法、恣意妄為的執法行為,全然溢脫一個民主法治國家該有的基本原則,無異於是臺灣第二次和平政黨輪替的諷刺,以及民進黨政府「全面執政」最大的警訊。
臺灣街頭經過時間經驗發展出的一些行事默契,例如律師居中協調的角色,在24日凌晨可說被破壞殆盡。透過各個直播影片可見,現場律師要求民眾後退一些,和介壽派出所長協調讓民眾自行離去,警方居然搶奪律師出示的律師證,在律師問警察排除人群的法律依據時隨便敷衍一句「警察職權行使法」,從頭到尾沒有告知是在依哪一個法條執行哪一種強制力,只有派出所長聲稱在「淨化臺北車站」,眾所周知凌晨一點的臺北車站,臺鐵、捷運末班車早已結束,商家閉店,況且當時警方人數遠超過群眾,團團包圍的警察人牆恐怕更加阻礙通行。現場指揮官聲稱因群眾妨礙乘客權益而要「淨化」的說法根本不合現實、也沒有任何相應法條。
在遊行結束後自行聚集的群眾,沒有任何負責人,應屬偶發性集會,因而如果要使用集遊法稱其集會違法應被排除,在大法官釋字718號面前恐怕說不過去;另外群眾夜間移動的路線、最後聚集的臺北車站,都不是集遊法禁制區的範圍;而刑法149條的聚眾不解散罪,要件是必須要經過三次警告仍不解散,這也是為什麼現在陳抗場合常見的舉牌三次之由來,然而24日凌晨的警方也完全沒有任何符合法律要件的警告,只有非管轄區的「大安分局」局長廣播放送要群眾解散,卻又在濫用基層警力的人牆強力包圍下,群眾想解散也解散不了,簡直是想幫警察找到法律理由也根本找不出來!
國家公權力若沒有依照國家的法律行使,不遵守現代憲法所立下的法治國原則,那它什麼都不是,就單單只是暴力而已!也因此,我們要請問臺北市警局局長陳嘉昌,臺北市長柯文哲,警政署長陳家欽,內政部長葉俊榮,行政院長賴清德,總統蔡英文,中華民國政府現在到底是適用法治國原則?還是功德國的亂治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