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 多少罪惡假汝之名

王曦/台灣人權促進會法務

台灣的人權工作者、社大員工李明哲被中國國台辦證實已被限制人身自由,在中國接受調查,然而多日沒有進展、沒有任何明確訊息的狀況下,3月31日李明哲妻子李凈瑜公開發表聲明,她決定在不聘請律師的狀況下前往北京營救丈夫,4月4日舉行記者會更一步說明將在4月10日啟程。

不乏有認為李明哲遭逮捕是中國為了報復在台灣被以《國家安全法》收押的周泓旭一案,而更有論者將兩案相比,指民間團體、NGO在李明哲一案中對中國政府的訴求,同樣應該適用周案。

實際上,相對於從3月19日起就已經消失卻仍未知任何法定罪名、關押地點、偵查單位的李明哲,周案從調查局逮捕、檢察官聲請羈押、法院裁定羈押、依照兩岸共打協議通報中國公安部,這些在台灣《刑事訴訟法》上規定的司法程序權保障,外國人在台受追訴也應適用,是無庸置疑的。日後,依照《刑事訴訟法》,周泓旭的家屬有意願的話可以來台探視,或是周在審理羈押時沒有委任的律師,也隨時可以委任。

周案其實連接到的是台灣對於國家安全工作的法制化──今年初調查局的「保防工作法」草案陳報行政院後被退回,草案內容上個月經媒體報導後,隨著周泓旭的兩起共諜案爆發,民進黨中常會、立委都對「保密防諜」甚表關切,還衍生出欲透過「反滲透法」防治假新聞引發侵害新聞自由的論戰。

現代國家為了國安發展情報系統,即便不想也不可能對其視而不見,在憲政體制還有效運作的前提下,將國家安全工作立法規範,或許能讓這些因為涉及「國家安全」、「國家機密」,過去社會無從監督起的案件,在台灣憲政體系一定程度監督制衡下,改善情報系統可能濫權的狀況,但並非單單法制化就沒事了,否則中國近年也有許多管制國安的新立法,例如推測是李明哲被抓使用的法律: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2015年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2016年立法),恣意逮捕中國、香港甚至外國人民的案例仍不曾間斷。

維護國家安全是否會侵害民主政治、人民權利,立法之後還必須探究法條內容,因此,調查局先前所提出的草案引起軒然大波可想而知,該草案中保防工作職權機關無視《憲法》三權分立互相監督的架構,可以有權調閱資料、要求到場等擴權,違反監督制衡的精神。

若是看看將所有公民活動帶有敵意的劃為政治活動、將「國家安全」模糊定義、恣意等同當權者利益的中國政府, 我國政府在救援李明哲之外,還應該要做的是,直視台灣總是聲稱重視的民主、人權價值──在接下來想要繼續提案各種「國家安全」、「保密防諜」、甚至可能踩線言論自由和隱私權的「反滲透法」時,法律草案的內容,將回答台灣人民政府所認為的「什麼是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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