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根法案會是最好的選擇?

葉亭君/ 台灣人權促進會政策倡議部主任

最近許多團體鼓吹推動台版《梅根法案》,美國所謂梅根法案與其他現行用以懲治性侵加害者的法律,大致包括:強制性侵犯登記、限制住居、公開個人資料於網路等。目前台版草案尚不明確,但筆者先點出美國的前車之鑑。

一九九四年《梅根法案》在美國施行以來,公民團體、執法者、社福機構已經對該類法案展開反思。國際人權組織Human Rights Watch(人權監測)也於二○○七年九月,出版了全球第一份針對美國性侵犯懲治法律的報告。訪談對象包括美國各州的執法單位、研究機構、心理輔導團體、受害者及家屬、檢警單位、加害者及家屬等。

梅根法案及相關法案大多立基於兩大迷思,一是性侵案多為陌生人犯罪,二是再犯率極高。然而根據美國司法統計局(the US Bureau of Justice Statistics)指出,十八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性侵案,八○%以上是熟人所為;我內政部也提出相同數據,甚至進一步指出五九%加害者是受被害者全家所信任的人。

至於再犯率極高一說雖然常見諸於媒體,卻少提及在什麼基礎下取得該數據。人權監測報告指出,全球目前對於性侵再犯率所做過最全面性的研究,是加拿大公共安全部於二○○四年發表、針對二萬九千位美國、英國與加拿大的性侵犯、追蹤長達十五年的研究。研究指出釋放後的四到六年間,有一四%會再犯下性相關罪行,若拉長到十五年,則有二四%的再犯率。二○○二年美國紐約州、二○○一年俄亥俄州立矯治機構所做的追蹤研究,也呈現相似數據。

上述資料並非要為性侵犯辯護,而是指出網路上對公眾完全公開個資,無法對未成年人性侵害「以熟人初犯為大宗」之實貌來對症下藥,而會有嚴重後果。在現今網路時代,不對可取得資料之人及列管時間設限、不對登載資料加以處理,通通開放人人可查的話,將如同古代黥刑,既無助性侵犯矯治與再社會化,也會滋生公眾暴力等社會問題(例如2005年至2006年間,美國發生四件陌生人於網路上搜尋前性侵犯資料後將其殺害的事件),甚至導致無辜家屬連坐,難有安身之地。

人權監測採訪許多實務上相關人員後,指出治本方案如標題所說,「No Easy Answers」。還是要回到預防方案的持續研究、執法效率、教育、有效矯治政策及專門人員參與等。

性侵害犯罪是全球皆有的普遍問題,但如美國梅根法案與其他懲治法案這種牽連廣且時間又長的對應方案,全球僅美國獨有。台灣對這個美國開始邁入反省的法律,是否有更好的解答?如何立一個根本解決問題的法,而非製造更多社會問題的法,考驗立法者的智慧。

本文刊登於2010/11/22中國時報論壇
文中所提到HUMAN RIGHTS WATCH 報告 NO EASY ANSWERS 下載在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