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與台灣人權促進會今日(7/1)上午十點召開「束之高閣18年,解凍國家人權委員會」記者會,聯合原住民族、勞動、環境等多個不同領域的民間團體,表達對國家人權委員會的需求,並且共同呼籲蔡英文政府,兌現選前承諾,盡速建構一個獨立專責的「國家人權委員會」。長期推動國家人權委員會立法的尤美女委員與顧立雄委員亦帶著草案出席記者會,期待各界共同深化討論,同時催促政府早日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
國家人權委員會之倡議,由黃默教授首先於1997年提出,由時任台權會會長的黃文雄先生發動民間團體討論。22個公民團體於1999年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推動聯盟」,並於 2000 年提出民間版《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一路走來超過十八個年頭,政府始終未能確認人權立國的精神,亦缺乏政治意志,國家人權委員會的構想始終被束之高閣[請參見文後之大事記]。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黃嵩立說明,政府有保障與促進人權的義務,但是政府施政卻時常無法兼顧每一個人的權利;「國家人權委員會」則是「政府內建的除錯程式」,肩負監督、協調、推廣人權的責任。因此,設立獨立專責的國家人權委員會無疑是人權進程上的重要里程碑。聯合國早在1993年就通過《巴黎原則》,亦即「關於促進和保護人權的國家機構的地位之原則」,要求各國政府建立一個獨立且有效能的人權機構。國家人權委員會必須獨立運作、不受外界干擾,並在人事、經費上獲得保障,並確保工作人員的多元。這樣一個委員會可以主動或接受申訴而進行調查,提出報告,以指出政府在人權保障之不足,並帶領政府積極推動人權價值。
台灣人權促進會執委廖福特表示,國家人權委員會擁有調查權,但與監察院不同,並非針對公務員失職或違法情事,以糾舉或彈劾為目的之調查。人權的範圍極廣,涉及人類集體生活的諸多層面,遠超過政府官員與機構的行政行為,還包括公共政策和法律的訂定,以及不牽涉到政府官員的諸多事例。國家人權委員會調查之目的在於以中立的態度釐清事實,以理解國家法律或政策是否足以保障國人各項權利。最終目的在 檢視制度是否合理,而非某特定人士是否違法失職。此外,為避免管轄衝突,民間版《組織法草案》已有避免管轄衝突之條文,而 由於國家人權委員會並不具有刑罰或懲戒之權力,民間版亦有條文規定「本會處理侵犯人權事件,發現其行為涉有刑事責任者,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涉及公務人員違法失職者,應移送相關機關懲處。」由以上說明可知國家人權委員會之調查權有其特殊目的與限制,並無疊床架屋之慮。
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執行長Yapasuyongu Akuyanap期待,未來的國家人權委員會透過具體作為保障原住民族權利,例如與原住民族民間組織共同檢視政府各部會就原民權益之落實情形,以及定期對政府部門辦理相關原住民族人權教育工作Yapasuyongu Akuyanap也希望國家人權委員會能夠就政府、私人部門對於侵害原住民族權利之行為進行調解與仲裁。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從勞動權益的角度切入,認為許多重大勞資爭議、特殊職災案件及移工人權侵害案件,都需要更多元且有效的介入和處理機制。因此,期待延宕多年的國家人權委員會可以適時的扮演關鍵角色,以更能維護勞動人權。
環境法律人協會秘書長林仁惠則指出,環境與人權密切相關,以近期台塑越南河靜鋼鐵廠廢汙水造成大量死魚事件為例,企業為了降低成本,不惜侵犯人權、破壞環境。在諸多侵害環境人權的案件中可以發現,我國的環境政策未能跟上國際人權規範體系的潮流,導致事前評估被忽視、事後亦無力制裁。林仁惠認為,如要能推動政府各部門確實修法以符合國際人權公約,制定以人權為本的各項政策,絕對需要一個如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常設、獨立機關,才能有系統且持續地針對國際人權與環境人權的整合趨勢及潮流導入國內並法制化。
早在2014即提出國家人權委員會相關草案的立法委員尤美女表示,雖然台灣早已簽署幾個重要的人權公約並內國法化,但因為長期缺乏主責人權保障議題的主管機關,以致於實務上,積極的人權保障機制遲遲無法落實。尤美女委員希望,本會期將草案送進立法院後,能夠獲得充分的討論,早日三讀通過,並儘速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
立法委員顧立雄則強調,國家人權委員會在國際間有許多種形式,決定於各國政府結構和歷史發展的軌跡,沒有固定的模式。最重要的原則是符合「巴黎原則」。
最後,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與台灣人權促進會再次呼籲,台灣的人權保障機制仍然不足,許多人仍然受苦難申。人權不能再等,請蔡英文政府盡速建構一個獨立專責的「國家人權委員會」。
記者會時間
- 2016年7月1日(星期五)上午10點至10點半
記者會地點
- 立法院中興大樓103會議室(濟南路一段3之1號)
主持人
- 黃嵩立(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
出席名單
- 廖福特(台灣人權促進會執委)
- 林仁惠(環境法律人協會秘書長)
- 孫友聯(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
- Yapasuyongu Akuyana(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執行長)
- 尤美女(立法委員)
- 顧立雄(立法委員)
主辦單位
-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
協辦單位
- 立法委員尤美女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顧立雄國會辦公室
附件、推動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 大事記
1997年10月 | 黃默教授首先提出成立獨立之國家人權委員會。 |
1998年年中 | 台權會會長黃文雄啟動民間團體之討論。 |
1999年12月9日 | 22個非政府組織組成「國家人權委員會推動聯盟」,推動成立符合巴黎原則之國家人權委員會。 |
2000年5月20日 | 陳水扁總統就職演說,承諾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並訂定「台灣人權法典」。 |
2000年6-10月 | NC推動聯盟起草小組完成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明定設置於總統府下。同時國民黨立委蕭苑瑜亦曾擬訂組織法草案。 |
2000年10月 | 總統府人權諮詢小組成立,負責推動NC的成立。 |
2000年-2001年 | 府院對於是否設置獨立之委員會有激烈論辯,監察院亦抗爭,後由總統副總統召開多次協調會後,完成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與職權行使法草案。 |
2001年8月 | 行政院以最速件函送立院審議,但胎死腹中。 |
2008年 | 民間「國家人權委員會推動聯盟」再次修正民間版組織法草案,但缺乏政治動能。 |
2013年3月 | 兩公約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與建議明確敦促政府應儘速成立符合巴黎原則之國家人權委員會。 |
2014年6月 | CEDAW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亦敦促政府應儘速成立符合巴黎原則之國家人權委員會。 |
2014年7月 |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成立五人小組,研擬組織法與職權行使法草案,共提出三個版本,但 未獲高層支持。 |
2014年11月 | 人約盟、台權會等民間團體與尤美女委員合作,送進組織法草案,遭總統府指示國民黨立委阻擋,未成通過一讀。 |
2015年12月9日 | 民進黨總統候選人蔡英文明確承諾當選後將推動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 |
2015年12月 | 監察院提出於監察院下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全體監察委員兼任國家人權委員之法案版本送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審議。 |
2016年6月 | 立法委員尤美女、顧立雄分別提出設置於總統府下、與監察院下設置獨立人權委員會版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