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知道調通聯紀錄的霸道北市府

本文亦刊載於2016.06.17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文/何明諠(台灣人權促進會,網路自由與隱私計畫專員)


台北市政府近來因政風處使用測謊、調取通聯紀錄、電子郵件等方式,調查內部員工洩漏資訊給網路傳媒的事件,而引發了軒然大波。

儘管測謊是當前爭議的主戰場,但也陸續有不少人開始質疑,北市府調取通聯紀錄的行為,是否須符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規定。對此,北市府政風處長劉明武16日表示,北市府只有調閱公務手機的通聯紀錄,並未調閱通聯內容,且只要機關首長同意,就可以調取公務手機(通訊設備)的通聯紀錄,所以沒有通保法適法性的問題。

劉明武處長的話雖短,但卻意味深長,因為那似乎傳達了以下兩個觀點:(1)北市府的員工一旦使用公務通訊設備,就表示自願放棄部份秘密通訊的權利。(2)相較通聯「內容」,通聯「紀錄」對隱私的侵害不大,大家不要太在意。

使用公務通訊設備,就是自願放棄部份秘密通訊的權利?

關於第一點,更籠統一些談,其實就是與工作場所的通訊隱私該受何種程度的保障有關。我國目前在《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裡,雖對檢警機關侵犯人民秘密通訊的情形有所規定,但有關雇主權益與勞工通訊隱私間的權衡,目前仍無任何直接的規範。一般而言,雇主所以能主張要限制勞工之隱私權,多半是基於雇主為通訊設備及工作場所所有人,並且要保護雇主的特定利益,但即使如此,也不表示雇主使用的手段不需遭受限制;無論在國內外的討論,手段與要保護的利益間的適切性,或所謂的比例原則,都依然是在此最常被提及的要件之一。

在台灣,過去最多人討論的案例之一,應是台北地方法院91年度的勞訴字第139號判決。該判決在討論勞工能否對公務信箱中的電子郵件內文主張隱私權時,以是否有「合理期待」或「法律依據」,當作判斷的依據。判決中強調了「勞工同意」、「雇主明確宣示」、或是否有「法律依據」的重要性,認為雇主要監看電子郵件,也必須符合這些要件。而這些要件也意味著,即使雇主是通訊設備或工作場所的擁有者,也不表示勞工在其空間,使用其設備時,就可被直接視同自願放棄相關的通訊隱私,而是仍必須視個案情節而定。

所以若把場景拉回北市府,我們難道就不能問,北市府到底基於什麼理由,要保護什麼利益,而使其政風處長得以宣稱,只要首長同意,就能調取員工通聯紀錄呢?如果公務員本人未曾同意這種做法,那我們的公務機關有明確宣示過這個條件嗎?或者另有法律規定呢?如果有,為何不一次把話說清楚,非讓市府攬上更多誤會不可呢?

比較不敏感的「通聯紀錄」?

其次,通聯紀錄真的一點都不更不敏感。儘管紀錄上所載的,只是通話對象、通話時間、基地台位址、通訊形態等資料,並沒有任何通聯內容,但這些「後設資料」(metadata)的重要性,早在2013年,美國國安局探員Snowden揭露舉世震驚的稜鏡計劃(PRISM)時,就曾徹底展示給世人看過了。一份詳實的通聯紀錄,輔佐另一些額外資訊,時常就已能大致勾勒出該人的生活狀況或性格。我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在2014年1月29日的修法中,新增了第3-1條有關通信紀錄的規定,並在第11-1條比照通信內容,限制調取通信紀錄的條件,也都是在肯認這些非內容資料的敏感性。

政風人員雖不具司法警察身份,但與檢警單位合作密切的他們,豈會不知這些資料的重要性?

「首長同意」只是一個霸道的解釋

最後,為了避免不必要的誤會,我們必須再次澄清,這篇文章的目的,並非是主張北市府絕不能調取員工的通聯紀錄。誠如先前所說,我國目前的相關法律,對此還未有直接的規定。透過這篇文章,我們要說的不過是,北市府這次對外界質疑調取通聯紀錄適法與否的回答,非但不細緻,而是根本就是霸道。「首長同意」、「首長權責」這種回應,對「法治國家」而言,只是行政機關單方面的宣示,與法律完全搆不上邊;它不僅無助化解外界的質疑,也不能解決公務員與行政機關間的不信任感。這種與外界和內部溝通的方式,對一個強調開放透明的政府來說,毋寧是最大的諷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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