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弊有理?侵權無罪?!--個資修法民間團體聯合記者會(會後新聞稿)




































揭弊有理?侵權無罪?!--個資修法民間團體聯合記者會

1995年通過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早已不合時宜,日益猖獗的詐騙、盜用個人資料、個資外洩的事件頻傳,人民不堪其擾,行政院及立法單位也趕忙提出了個資法修正草案。

然而,此草案卻大開人民的隱私大門,不但對於敏感性個人資料沒有更嚴謹的規範,甚至欲修法允許媒體、民代可以在不知會當事人的情況下,蒐集間接獲得的個人資料,台灣人權促進會邀請學者及民間社團召開共同記者會表達對於草案內容的質疑。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的高涌誠律師表示,先不論立委問政的情況為何,當今天立委在有公益需要的時候,立法委員還是應該勇於揭弊。立法委員個人的揭弊行為,如果真的對全民有益的時候,由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裡,已經有關於基於增進公共利益、得以排除相關限制的規定,這種公益原則本身並不會去限制到他的職權行使,立委們應該堅持程序正義,循正當法律途徑揭弊,而非建立一個帝王條款使自己完全免責。

中研院資訊科學研究所副研究員莊庭瑞教授指出,1995年通過的電腦個人資料保護法只限於管理「電腦處理的個人資料」,不但對公務機關蒐集使用個資沒有嚴格的節制,對非公務機關也只規範八大行業。個資洩漏處最高二千萬罰金,根本無法約束大型企業。此外,沒有確立「個資法」為個資保護的基本法位階,一旦有更寬鬆的規範就適用他法,造成「個資法」根本沒有實際的約束力。

行政院在這屆會期中把「個人資料處理法」列為優先法案之一,其版本雖補強了非公務機關在蒐集、處理個資的檢查機制以及個資外洩受害人可採集體訟訴爭取高額處罰補償金的救濟管道,但是修正條文中並沒有明確的主管機關,針對公務部門為何、如何蒐集個人資料完全沒有內控的監察程序,這也是人權團體最憂心的問題。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邱文聰表示個資外洩其實是問題的末端,最重要的是追究源頭,即「個人資料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被蒐集?」必需要有所約束,才是根本之道。他指出在行政院及立院版的修正草案中,最大的問題在於將蒐集個資的「正當理由」及「取得當事人同意」混為一談,似乎只要取得了當事人的同意,蒐集個資就不需要正當理由,或只要有正當理由,就不需要當事人同意。在個資盟的修法版本中,非常強調「個人資訊保護官」的設置,應該要有受過「個資保護」專業訓練的人員在蒐集個資的源頭把關,才不會讓公務及非公務機關蒐集了一大堆個人資料,而後才又產生外洩的問題。

王蘋表示,性別人權協會參與個資盟已多年,個資盟的成員不只包括性別團體,個資保護其實是全民的事情,她指出,我們不應該將個人的私人資料一律視為公共議題,現在的爆料文化已經將許多與公共利益無關的私人資訊,公開變成大家都應該知道的事情。同志諮詢熱線辦公室主任陳伯杰也以實際案例指出,熱線過去接到不少衛生局打來跟他們要同志的「個資」,或有父母以「找民代查出對方身分」的方式,要脅自己的兒女不得與對方交往。他們認為這些案例都呈現出台灣社會中,根本不重視個資保護的觀念。

台灣人權促進會、司改會及性別人權協會等團體透過今天上午的記者會向行政院及立法院提出強烈呼籲,並提出民間版的個資法修正草案,希望二院可以參考。會後,這些代表並前往謝國樑、潘維剛(司法委員會召委)等立委辦公室,遞交民間版個資法修正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