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NA擴大採樣,全民入罪誰來把關!

DNA擴大採樣,全民入罪誰來把關!

台灣人權促進會7/11上午十點召開記者會,對於警政署在本屆立法院會期所積極推動之「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部分修正草案」表達強烈質疑,與會者包含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劉靜怡、顧立雄律師、高涌誠律師及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曾昭媛。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部分修正草案」將DNA採樣範圍擴大,除了目前現有性侵害及重大暴力犯罪外,還擴及到傷害、公共危險、毒品危害、竊盜罪等犯罪嫌疑人。雖然警政署一再宣稱這項條修正案將有助於偵察犯罪破案,促進「受害者」人權保障。但,民間團體質疑政府蒐集及建立這樣一個龐大的國民「敏感性個人資料」的正當性與必要性。

2005年,台灣人權促進會曾經發起「全民拒按指紋運動」,以對抗戶籍法所規定之「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按捺指紋」的規定。現在,我們又看見警政單位試圖擴大DNA採樣的範圍,我們認為這些作法不但違背個人資訊保護法制中「極小限度需求」原則,也背離避免蒐集過多資料而累增資訊安全風險的理念,更使政府濫權的疑慮大增。

我們質疑,警政單位是否可以提出有力的實證研究或數據,來支持他們做這樣的擴大DNA採集,對於防範犯罪及維持社會治安的功效。民間團體更擔心,這樣無限上綱的擴大採樣,將轉成為一種變相的全民DNA大採樣,而將全民都視為潛在的罪犯。另一方面,警政署在擴大採樣之後,要如何作好資料庫的保存保護,也始終沒有對國民作公開的說明,民間團體也擔心難保不會因為內控機制的失靈,又讓這些高度私密的個人資料外洩給其它人做不當利用。

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曾昭媛也指出,這樣的擴大採樣,只是警政署用來轉移他們辦案效率低落的手段,對於防制性侵害未必能有多大助益,教育一般基層警員對於處理性侵害案件應有的正確的辦案態度及知識,才是解決之道。

我們認為,目前仍在修法審議中的「個人資料保護法」版本條文,對於「敏感性個人資料」的蒐集與使用,跟「一般個人資料」並未做出嚴格的區分,如果當事人的資料外洩,引發人權爭議,恐怕是力求破案率表現的警政署還未曾嚴肅思考的課題。關於這次的修法,他們提出幾點訴求:

一、去氧核醣核酸採樣對象之擴大,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疑。亦不知警政署擴大採樣的標準為何?如傷害與竊盜犯罪之偵查與追訴,是否有必要採集去氧核醣核酸?又如公共危險罪章之犯罪類型多樣,實存有疑義。因去氧核醣核酸本身之高度敏感性質,故採樣去氧核醣核酸之犯罪類型,應該加以限縮。

二、應先建立刑事鑑定之標準作業流程。台灣目前刑事鑑定科學尚未建立標準辦案流程,犯罪現場常被前往搜索之檢調人員所破壤,故極少能採集有效之DNA樣本得與資料庫進行比對。據本會所悉,在偵查上,實際運用DNA採樣進行犯罪調查之案件少之又少。在談論修法前應先強化有關人員科學辦案之專業素養,並建立刑事鑑識之SOP 標準作業流程,以杜侵害人權之虞。

三、如修法後確認要擴大DNA採樣對象範圍,至少應確保採樣程序啟動的獨立審查機制,保留「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受去氧核醣核酸採樣之通知書,應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法官並得於通知書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以避免執行單位任意濫權。

四、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四條規定辦理第三項以外事項,應獲得被採樣人之同意並通知樣本使用記錄。近年來犯罪人基因研究頻繁,為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落實憲法第22條保障資訊隱私權之意旨,除為偵察犯罪而強制採樣外,其餘去氧核醣核酸樣本之利用皆應獲得被採樣人之同意並通知樣本使用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