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訊公開不是特權,是人人有權

(本文刊登於蘋果日報2015年4月3日21:12)

作者:許仁碩(台灣人權促進會法務)

    3/31的深夜,抗議亞投行的抗爭群眾突襲了總統府,抗議的理由之一,是政府在未充份公開資訊與討論的情況下做出近乎突襲的決策。從反服貿、反課綱微調、諸多公共工程弊案、亞投行等議題,內涵雖有不同,但共通之處在於政府以不公開相關資訊,阻斷了人民的監督與參與機制,因而引起公憤。

    政府資訊公開法的立法已經步入第十個年頭,該法第一條清楚揭示了政府資訊公開是「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的重要基石,可惜實務上卻往往是背道而馳。去年二月進行的課綱「微調」,眼看就要在下學期上路,迄今教育部仍堅持委員名單、會議記錄與投票單都不得公開。當民間團體在一審勝訴後,教育部在上訴理由之中舉出以下兩點,第一,人民的資訊公開請求範圍不得大於民意代表,換言之,行政機關連民代都不給的資訊,豈有給一般人民的道理?第二,在民主體制下,政府決策的「公益」自有司法、監察院等監督機制充分保障,不須透過資訊公開保障,換言之,「公益」有無是既有「民主」體制說了算,豈容一般人民置喙?

    從教育部的答辯理由當中,可以看出歷來政府被要求公開資訊時,斤斤計較要資料的人必須是某某民代、某某委員,並且只願意在官僚體系當中被檢視的保守心態。明顯將要求政府資訊公開當作特權,而非人人皆可行使的普遍權利。然而,民主政治的正當性來自人民的授權,政府不主動公開,還須人民勞心勞力自行申請,已是失職,又怎好意思要求人民必須拜託委員或打贏行政訴訟,才能獲取政府資訊?  

    報載台北市政府繼廉政委員會後,又成立了公民參與委員會,並將政府資訊公開列為委員會的任務之一。雖樂見台北市政府對資訊公開的重視,然而近來台大劉靜怡教授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公開三創園區、美河市等公共工程資訊,卻仍遭市府以公開範圍與作業機制尚在研議中為由回文拒絕,似乎市府對資訊公開仍不脫「委員限定」的思維,甚至似乎把本應促進政府資訊公開的委員會,反而拿來作為了拒絕人民申請的理由。

    然而要達到真正的公開透明,民主參與,恐怕不應以新增更多的「委員」,或者研議更複雜的「機制」,來增加人民申請資訊的門檻,這不啻是把原先人人皆可要求公開的政府資訊,限定在某些特定群體當中,恣意地賦予其資訊特權,又怎能算是民主開放?各機關本來就有依法公開資訊的義務,任何人也都有申請政府資訊公開的權利,應直接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由市府編列預算將相關資訊全數公開,才是正本清源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