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去的不只是二枚指紋

文:汪平雲(作者為律師)

按一下指紋,我的人權就被侵犯了嗎?

這要看你做這個動作的場景。「使用指紋筆記型電腦」和「全民指紋資料庫建檔」,雖然同樣要你在掃描器前按一下指紋,但兩者的意義完全不同。由於同樣只是一個輕柔的動作,你很容易忽略了其間的差異。

對於指紋此種生物特徵資訊,有兩種運用模式。第一種是「核對模式」(authentication),典型的運用如指紋鎖、指紋電腦等。這種模式的特點是採取「一對一」的比對方式,例如當開啟指紋鎖或指紋電腦時,將使用者的指紋資訊和預先載入的資訊加以核對(通常經過加密)。由於只進行「一對一」比對,這種模式只須載入使用者的指紋,不必全面建立指紋資料庫,要求許多無關的人把指紋交出來。

更重要的是,核對模式只比對兩者是否相符,不一定要涉及指紋主人的個人資訊,例如,你的指紋電腦或門鎖只需要識別你的指紋,不必知道你叫什麼名字。

另外一種「辨認模式」(identification)就大不相同了。這是「一對多」的比對方式,目的是在找出指紋的主人是誰,最典型的事例就是犯罪偵查。既然是「一對多」的比對,則一定要有指紋資料庫,而且指紋資料庫越龐大、越全面、越徹底,才能確保辨認順利成功。

此外,要能找到指紋的主人,指紋資料庫就必須和其他個人資訊相連結,包括姓名、住址、電話、職業…等等越多越好,如此才能確保一定能把你找出來。所以,所謂全民指紋檔,不僅是指紋的集合,更必須是個人身分資訊的匯集,才能發揮作用。當然,這也增加了對人民隱私的威脅,和個人資料外洩的風險。

對於個人隱私而言,這兩種模式有著截然不同的意涵。「核對模式」的原始想法,是為了避免別人冒充是你,未經你的允許潛入你的客廳或你的電腦。換言之,「核對模式」的妥善運用,例如指紋電腦,可能有助於增加我們對於私人生活的控制能力。而「辨認模式」則是為了讓別人辨認出是你,讓社會追蹤得到你,不論在你是否願意被認出的情況下。

因此,「核對模式」的設計與個人主義親近,而全民指紋檔的「辨認模式」,則傾向集體主義的思考。「核對模式」如果運用不當或管理不善,對於個人隱私仍有風險,但「辨認模式」思路下的全民指紋檔,則顯然是隱私之敵。

由於指紋痕跡很容易遺留在我們碰到過的物品上,使得全民指紋檔不僅能直接透過你的指尖辨認出你,還具有充分的潛能,可以藉由你無心留下的指紋痕跡,追蹤你去過哪裡,作過什麼,摸過什麼東西。換句話說,全民指紋檔提高了國家監控個人的能力。這當然是一個典型的人權議題,而且,這是一個和你我每一個人都有關的人權議題。

因此,建立全民指紋檔是否侵犯人權,戶籍法第八條是否違憲,不只是大法官要去煩惱的問題。我們每一個人都應該想一想,當國家要求我們留下二枚指紋以換取一張新身分證時,我們失去了什麼?

首先,你失去了是否交出指紋的選擇自由。你可以選擇要不要購買具有指紋辨識功能的電腦,可以選擇要不要把指紋掃描進電腦,但在換發身分證時,你是被強迫交出指紋資訊,你沒有選擇自由。

其次,你失去了未來如何使用這些指紋資訊的決定權。這些指紋資訊如何運用,是否有一天會用來追蹤你,已不再是你能決定的事項。而且,由於戶籍法對於指紋如何運用的規定完全空白,你對於國家會如何運用這些資訊,絲毫不能預測。

第三,除了指紋資訊之外,由於全民指紋檔的建構和運用,你其他的個人資訊也增加了暴露的機會。

第四,你可能預先拋棄了刑事訴訟正當程序的保護。倘若有一天你不幸成為犯罪嫌疑人,本來國家要獲取你的指紋資訊,必須符合刑事訴訟法的正當程序,但有了全民指紋檔後,這層保護可能稀釋甚至蒸發了。因為全民指紋檔早已將你視為潛在的犯罪嫌疑人。

全民指紋檔提高了國家監控個人的能力,構成了自由與隱私的威脅。當國家監控能力增加時,我們也要追問這種增加是否具有正當性,以及是否具有適當的法律控制。以戶籍法第八條寥寥數語,在用途不明的情況下,就要建立全民指紋檔,很難不令人聯想到「放虎出閘」四個字。我們失去的,真的不只是二枚指紋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