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精神病」的弱勢者困境

作者:劉繼蔚(執業律師,臺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員)、吳易澄(精神科專科醫師,臺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員)

本文刊登在蘋果日報5/30即時論壇

捷運喋血案發生後,一時間到處瀰漫著對暴力的恐懼與害怕。國家暴力趁著這股風潮,藉著維安的名義浮出水面,衝鋒槍不再代表武器與危險,而是國家與警察陪伴在米我身邊的象徵。隨之而來的,還有各式各樣對犯罪的猜測,對犯人病人化的恐慌,以及隨之而來的,將病人給「犯人化」的的污名。

黃姓少年在鄭捷收押後,隨即被警察帶往詢問,之後就迅速帶往社會局,並在安排之下,以他為嚴重精神病人,並有自傷傷人之虞,強制送往療養院住院治療。媒體以「驚傳有精神疾病」形容,甚至主管機關還不斷釋放過去其發病之情形,進一步污名精神病人與危險的連結。誠然,黃男是否為需強制住院的嚴重病人身份,仍須精神科醫師的親自診視之判斷。然而在黃姓少年探望的過程,檢警一再釋放過去黃男與父親的衝突與潛在的危險,即使黃姓少年過去可能有所「病史」,或是報載的其他危險事實,是否與本次住院相關,都需被細緻地檢驗。

捷運殺人事件後,社會中的「潛在威脅者」逐一被國家列管控制已成為進行中的事實。歷史上,精神醫療淪為所謂處理「高危險群」的工具,在納粹執政時期亟欲排除「劣等族群」的作為可見一斑。「被精神病」目前也在民主紀錄不佳的中國境內頻傳,造成維權工作的阻力。可以想見的,台灣的精神醫療工作者即將面對的是國家機器將罪犯疾病化的燙手山芋,亦即原本可能需社政資源或司法單位處理的社會問題,未來可能被轉包由衛生單位處理。

第一時間已被標籤為「探魔少年」的黃姓少年(事實上也已成年),其處境令人不禁產生「被精神病」的想像。若是黃男本身的嚴重病人身分可能是牽強的,甚且委託了人權團體的營救,那麼協助移送入院的新北市府、與黃男本存在有訴訟關係糾紛的父親(保護人)、以及判定其為嚴重病人的院方,似乎難以以病人隱私為由而含糊回應外界的質疑。

姑不論黃姓少年是否有住院的必要,然而精神衛生法明定,住院病人非因病情或醫療需要,應享有隱私、自由通訊及會客的權利。醫院目前的說法是,只要沒有父親同意,律師也不能和他會面,顯然誤會法律對病人保護的規定。

此外,醫院一方面說少年可以向法院尋求救濟,卻忽視其不斷對外界人權團體與媒體釋放的求救訊號,一個形同被囚禁在醫院的病人,如何自行向法院提出抗告,挑戰質疑囚禁者將他囚禁的決定?甚至我們可在黃姓少年被強制住院的過程裡,確切地看見任何人一旦「被精神病」化之後的「犯人化」與「妖魔化」,並且在形同被囚禁的環境中,如何無助而不得翻身。媒體更枉顧法律的要求,不斷將犯罪、危險加以標籤,而在社會的恐懼之下,有所風吹草動,「關進醫院」就變得理所當然。

黃姓少年看似「被精神病」的對待,突顯了他被視為高危險份子,實際上卻是難以包容於社會中的邊緣困境,以及一旦被貼上病人標籤而難以求助翻身的困難。這絕非只是黃姓少年一個人的人權問題,問題在於我們如何在兼顧社會政策、司法與醫療之人性與理性的前提下,避免以「精神問題」而簡化了弱勢者的處遇方式。正值國會審查通過聯合國身心障礙施行法,逐步要求政府將公約的人權保障精神,落實在本國法制內的時刻,卻接連發生如黃姓少年疑不當強制住院、捷運自閉兒引發騷動等高度有人權疑慮的案例,豈不是更值得我們戒慎與警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