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視遊民的台北市議員|施逸翔

本文為登刊在2014年5月29日蘋果日報之投書,作者施逸翔為台灣人權促進會、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秘書 

台北市議會今年(2014)1月2日好不容易通過一部刪除歧視遊民條款的《台北市遊民輔導自治條例》。但不出半年,馬上就有王正德議員語出驚人將遊民比喻為「潛在神經病」、「餵野狗」,如此歧視言論之傷害程度,與數年前寒冬中應曉薇議員命北市府對遊民噴水驅離,是同樣地侵害遊民之人權。

分配不公的受害者
遊民其實是資本主義過度發展、分配不正義體制下的受害者,因為貧富差距過大、社會安全網又充滿漏洞,導致都市中往往會有一群人跌落安全網之外,工作不穩定、無家可歸只好露宿街頭。遊民議題無異是政府及掌權者必須好好面對的責任和義務,但台北市社會局並沒有善盡把關的工作,而北市議員如王、應二人,更加深了社會歧視遊民的矛盾。 

2009年世界人權日時,《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已正式成為我國國內法律一部分,兩公約將反歧視視為最重要的原則,除了兩部公約的第2條及《公政公約》的第26條確立了不能因任何身分加以歧視之外,更重要的是,政府必須透過適當的措施來消除歧視。反而,我們看到掌握公權力者不但不思消除,更深化歧視。 

根據《兩公約施行法》第四條之規定,各級政府機關也包括地方政府,都應遵守兩公約避免侵害人權,也應參照聯合國之解釋落實人權。在《經社文公約》第20號一般性意見第35段有關「經濟和社會狀況」的禁止歧視中:「一個人生活在貧困中或無家可歸時的經濟和社會狀況可能引起普遍的歧視、偏見或不利的成見。而這些則會被拒絕或不平等利用同樣品質的教育和醫療服務,並被拒絕或不平等進入公共場所。」但北市的遊民在寒冬中會被趕出火車站,街頭遊民也都時時受到警方的騷擾和盤查身分。 

政府民間合作援助
懇切建議王正德議員收回不當發言,並應思考一下去年國際人權專家給台灣政府的建議︰「政府部門、地方機關與公民社會組織,應該緊密合作來想辦法找到遊民。專家建議應為此擬定先導計劃,測試並評估各種援助遊民的方式,特別是讓精神科醫師、醫生、街頭工作者、地方機關與政府部門都能盡一己之力。」關注遊民議題的團體願意合作,但請您先摘下歧視的眼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