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人走火入魔的《人權秘笈》| 施逸翔

P評引人走火入魔的《人權秘笈》

2013 0827 華光社區迫遷後的「破殼蝸牛斷垣苦行」行動。

文 / 施逸翔

法務部作為《兩公約施行法》之主管機關,於今年(2014)1月27日在網站上公布所出版的五本《人權秘笈》,試圖從活潑生動的案例中,解析個案,並扣連其與國際人權標準之關係、應盡之國家義務、以及法務部觀點之評析。這套叢書名為《秘笈》,似乎有意透過案例分析,引導其他公務人員邁向「人權大步走」,以具有國內法律效力之國際人權公約,落實人權之保障。

法務部美意固然值得尊重,但自從2009年該部扛下推動落實兩公約的工作之後,除了負責統籌業務的法制司戮力扮演協調分工的角色之外,其他司處都與兩公約背道而馳,檢察司屢次忤逆公政公約第六條,積極執行死刑,秘書處亦加速迫遷華光社區之居民,大刀闊斧毫不留情。加之以日前監察院發佈一項糾正案調查報告,指法務部未督促檢察機關依公約之規定,以確保外籍被告獲得通曉語言之譯本,實已侵害被告之公平審判權。綜合上述諸多不良紀錄,筆者對法務部所出版之《人權秘笈》,抱持極大的懷疑,甚至擔心閱讀者受其精美印刷及漂亮語言所惑,終致步入走火入魔之險途。

筆者以下特別舉出秘笈「矯正篇」中的〈華光社區居民的人權與居住權〉為例,說明該篇內容如何誤導視聽、美化迫遷執行者之藉口。並希冀透過本文,以追討華光社區居民長期遭受政府壓迫摧殘下的最後尊嚴。

秘笈文中的案例說明,試圖誤導讀者,污名化長期居住華光社區40年以上的居民,都是一群不用繳稅的違建戶,甚至預設居民的抗爭行動,其實是貪戀未來的開發建案有利可圖。但法務部其實是以極為簡化並帶有價值判斷的方式在描繪居民。事實上,指稱華光社區居民是「違法占用國有土地」,這是偏頗之說,並刻意抹滅整個社區的歷史發展脈絡,以及政府長期缺乏住宅政策的失職。

法務部的秘笈沒有跟大家說的是,像華光社區這樣的歷史聚落或稱為「非正規住區」(informal settlements),因特定歷史因素長期佔有土地和財產,在聯合國經社文委員會的解釋裡,其實是享有「使用權的法律保障」,可免遭受強迫驅逐、騷擾和其他威脅。反而,法務部一再只以「民法上對財產權之保障」來片面解釋所謂的「合法」,並排除其他的主張。卻沒有在根本上回到公約之精神,承認每個人都有應享有居住權。法務部應該要比誰都清楚,兩公約已經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就算華光社區居民沒有民法上的財產權,但也應該享有公約所保障的居住權。

按照秘笈練功至此,其實已入歧途,但法務部為了合理化上述說法,斷章取義只引述經社文公約第4條對於權利的限制,認為國家有權限制人民權利。但法務部卻又再次隱瞞大家,沒有進一步引用公約第5條對於限制權利的限制,也就是說,不能將公約解釋成會導致危害公約所承認的任何權利和自由。法務部錯誤解釋公約的居住權範圍只有涵蓋「具有合法權利者」,對於沒有財產權的華光社區非正規聚落居民,則誣指他們為「不合法權利者」。但必須再次強調,不管有沒有「民法上所謂的財產權」,人人都仍享有公約所保障的居住權。

氣走至此,若法務部貿然放棄「合法性」這根浮木,勢必前功盡棄、經脈俱斷。因此,法務部在國家義務的部分,看似遵照公約,引用了很多聯合國一般性意見的解釋,但仍只是片面抓取對政府比較有利的論述,即所謂的「合法的迫遷」之程序保障。但同樣的問題還是在於,聯合國所謂的合法或合理的迫遷,是必須滿足一定的程序保障與比例原則之後,才能稱為「合法、合理」。所謂的「合法」,並不單單只是符合於國內的法律這麼簡單,反而聯合國經社文委員會要求締約國政府,必須盡可能引用對受影響者有利的法律,來保障其基本權利,而非引用對當事人不利但有違公約的法律,來「依法」剝奪其基本的居住權。

遺憾的是,按照法務部這本秘笈所打出來的招式,充滿邪氣,就是會把都市景觀看得比住在裡面的人和人權還要重要,認為清理老舊地上物刻不容緩,於是連居民也被當物不當人地處理掉了。秘笈中指稱:華光居民自己違法在先,竟還反過來要求政府給予於法無據的安置和補償,根本就是「不公不義,違反公理與居住正義。」試問,當政府在違背居民意願的情況下,就把其唯一家園拆除,也不管有沒有替代的處理方式和安置措施,到底誰才是不公義的禍首呢?

當一本號稱「人權」的秘笈,試圖以上述反動的論點取消某些人的基本人權時,卻沒有向大眾坦承,法務部其實從一開始清理華光社區地上物時,就沒有考慮過居民的處境,也沒有想到被迫遷者是否會無家可歸的問題,而是一視同仁地依照《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以訴訟排除和求取不當得利的方式,逼走、逼死華光居民。事實上在抗爭運動過程中,當社會大眾看見華光社區的爭議時,法務部才被動地轉介社區中弱勢居民給其他政府單位進行後續處理,並聊備一格地給予短暫的、要付費的安置。

法務部這本暗黑版《人權秘笈》,請使用者謹慎為之,但若有志成為細緻的人權侵害者,此秘笈絕對是上品之作。

  •  本文作者施逸翔,台灣人權促進會、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