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洪仲丘案水落石出—要求國防部,誠實面對、還原真相

發言來賓:

立法委員 尤美女、蕭美琴

當事人家屬 洪仲丘父親、母親、姐姐

洪家義務律師邱顯智、劉繼蔚、李宣毅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胡博硯

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 顧立雄律師

國防部代表

洪仲丘猝死案演變至今,經過國防部兩度大動作懲處,自陸軍司令上將等高階軍官以降共37名軍士官,記申誡到大過不等處分,並由部長親自三度道歉、甚至請辭,看來「動作很大」。然而,國軍針對本案所做出的行政調查結果,卻避重就輕,只告訴大眾:處分程序不夠周延、禁閉室管理欠當、戒護管理人員訓練不足、危險天氣未按規定調整操課、幹部緊急救護知識不足等5「大」疏失,然而,這些堆砌的名詞所指的實質內容是什麼?昨日,軍檢署聲請羈押何姓副旅長獲准。然後呢?

今天,當事人洪仲丘的爸爸、媽媽及姐姐在此,除要向各界關心聲援的朋友、立委、媒體記者們表達感謝,同時,我們還是迫切的想知道:從洪仲丘關禁閉的處分程序、體檢流程、訓練過程,一直到送醫診治等,實際上到底發生了什麼事?造成悲劇的原因究竟為何?我們似乎從來沒有從國防部發言人口中得知。若不是袍澤挺身而出,熱心網友蒐集資料、向媒體爆料,恐怕直到今日,社會大眾及家屬連片段都無法拼湊出來。請國防部告訴我們,造成健康孩子中暑導致熱衰竭與橫紋肌溶解症,造成全身器官瀰漫性出血死亡的真相為何?責任該由誰負?執意還原真相,並非懷著報復、仇恨的心態,而是要釐清這一環扣著一環,導致最後結果的來龍去脈。

我們必須正告國防部:

一、請公布消失的監視器錄影帶

即便是最直接的證據——監視器錄影帶,都有著「莫名其妙的默契」,在7月1日下午2:00-3:20這80分鐘內,4台監視器的畫面通通都不見,為什麼?是否涉及滅證?在社會大眾的注目下,請給我們一個合理的交代。昨天,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曹金生少將表示,現已將主機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還原,「關鍵錄影帶是證據,不會不見。」又強調「不管層級、勿枉勿縱」,那麼,在還原之後,請公布這80分鐘的影像!就家屬而言,對洪仲丘生前最後一段路是什麼情狀,是最重要的事。就軍事體系而言,難道不是證明部長所說「國防部秉持『毋枉毋縱』與『追求真相』的精神,全力查明案情,還原真相,並深切檢討違失人員責任,若有人員涉及不法,將依法究辦。」的最好方式嗎?

二、請公布事實經過

其次,既然國防部大動作一口氣懲處了37名軍士官,甚至包含高階軍官,理應做了些調查,掌握某些事實。為什麼我們在國防部的「行政調查報告」裡看不到?除了送醫急救過程的情節相較於其他部分來得明顯清晰些外,這份報告充斥著國軍執行程序的「規範條文」,只告訴我們「被懲處者沒有照規定來」,卻未提出:沒有照規定到什麼程度?真實情節是什麼?基於哪些事實、理由,做出最後的懲處決定?對於家屬,懲處名單只不過是一張白紙而已,沒有太大的意義,我們在意的是事情經過與真相。對於被懲處的人及其親友而言,接受處罰,難道不需要一個合理的理由嗎?而對社會大眾來說,事件經過不僅只牽涉一條人命,更關係到我們對 國軍體制的期待。然而,行政調查報告對於被踢爆涉及案件甚深的兩位上士、程序上負有審核職責的542旅各級軍長,都並未多做說明。甚至,現已被軍事法院裁定羈押的何副旅長,也隻字未提!實在不得不讓人質疑,國防部作了哪些行政調查?調查實情僅止於空泛而制式的例稿文字嗎?

要釐清上述問題,首要任務,即請國防部公布事實經過、拿出所有的相關文件及相關的監視錄影畫面!不是用一句「程序不合規定」或「禁閉程序未完成」打發,而要拿出所有的相關文件,包括當初禁閉處分奉核定的簽呈、發文軍團文號、體檢報告、士官評議會紀錄、當事人簽的自白書、心輔官約談記錄,及禁閉期間的操課紀錄、急救過程中通訊及到院紀錄、與所有相關的監視錄影畫面!必須從各級長官簽核用印(如士評會簽名、連長輔導長簽名、監察官、心輔官、憲兵官用印等),與應有程序相互對照,才有辦法瞭解原先層層把關的制度設計,在實行上到底出了什麼問題?也才能進一步探討為人詬病的「國軍潛規則」為何出現?如何改善或杜絕?

三、請慎重考慮,軍檢署是否有辦法完全擔負起徹查事實的任務?如果有,由於此次涉及的當事人,可能是「一整個軍團」,請國防部告訴我們,外界該如何觀察、監督軍事司法體系的作為?如果沒有,該怎麼辦?

觀察事發至今各級軍檢署組成的專案小組對外的發言及作為,包括洪仲丘「兩度舉手,是央請操課人員代為壓腿以利其操作仰臥起坐,並非求救」、「洪仲丘在禁閉室走廊等待急救的過程並未設置監視器錄影器材,故無法提供監視器錄影畫面」等語,及事發近兩週,始對可能有刑事責任的20餘人中唯一一位嫌疑人聲請羈押、至今似無強制處分或保全證據的行為等,不禁令人質疑,國防部只想息事寧人、有意將案件朝「過失致死」的方向推進。其所採取的強制處分及辦案進程,與一般普通檢察體系極度不同。然而,制度上,軍事偵審單位本身就缺乏普通司法單位的獨立性:

第一、軍事偵察機關(軍檢署)及審判機關(軍事法院),均設置於國防部底下的軍法司,組織上,軍檢署就是隸屬於國防部的下級單位。

第二、軍事檢察官及審判官都是軍人身分、有軍階,有服從上級長官命令的「義務」。而做成起訴、不起訴處分,有罪、無罪判決,都必須經過部會首長的「批可」。

軍事偵審機關是否有獨立存在的必要、是否回歸普通司法體系,已經是司法界爭執已久的老課題。我們並沒有要貿然評論,軍事檢察署只是國防部找來平息眾怒的打手。只是,這件社會矚目案件,在軍事檢察署及軍事法院組織、行為都無法享有真正獨立的情況下,請國防部告訴我們,現在正在偵辦的軍事檢察署,有無辦法、如何維持、並向社會大眾展示其公平?

「看清事實真相」才是包含洪仲丘親友在內的社會大眾的主要訴求,而不是像現階段國軍所做的,就執行程序等枝微末節予以計較,甚至轉移焦點、尋找替死鬼,或將整體的共犯結構拆解開來,分散責任。再次重申,請國防部誠實面對、還原真相,讓洪仲丘案水落石出,這是社會上每一個人對國防部最基本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