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過水無痕?國慶枉斷魂! ~從江國慶案看台灣的轉型不正義

10月10日是中華民國國慶,也是江國慶的生日。今年國慶日,當官方以各種慶典儀式慶祝建國百年之際,民眾似乎已逐漸淡忘今年年初媒體上一度社會熱切矚目的江國慶冤死事件。然而,我們不能也不願輕易地遺忘,一個無辜年輕的生命,卻是斷送在一個號稱民主法治的國家手上。
台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基會、台灣守護民主平台,特別選在建國百年前夕,舉辦「船過水無痕?國慶枉斷魂! ~從江國慶案看台灣的轉型不正義」座談會,提醒台灣社會需要繼續正視這筆中華民國百年來的人權負債與轉型正義課程。


以下為上半場「江案涉及法律問題之研析」各與談人重點摘要(特感謝公視PNN協助當天實況影音記錄)

尤伯祥:對刑求自白的高度容忍是威權統治的餘毒
1996年空軍總部發生女童姦殺時,軍法素質並未如外界想像的落後,但在重大刑案上,仍然無法抵抗採用自由。尤其因為本案高度受到社會外界關注,軍方為了回應限期破案的壓力,甚致動用軍中反情報組介入辦案。江案的教訓中,看到的不只是取得自白的過程涉及刑求等重大危害證據取得的程序正義受到考驗,更不能忽視台灣軍法曾在台灣威權政治演進史上曾扮演的角色。這段歷史背景繼延伸到今天台灣司法實習界仍然對自白高度容忍,其目的為社會控制,故可犧牲基本程序正義的要求,以求破案,只求給上級或社會一個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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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娟芬:刑事鑑定不中立科學辦案成笑話
江案幾乎符合所有刑事司法冤案模式結構,但除了媒體上所揭露的刑求事實外,另一個值得關注的焦點是台灣刑事鑑定的問題。本案除了自白外,還有一個無關痛癢,無強力充足的補強證據,即是對兇器的鑑定報告(江自白凶器為麵包刀)
。因此當時定罪的理由之一除了自白外,鑑定報告認為找到的麵包刀上之血跡,雖不能證明為江國慶或被害人之血跡,但反推也不足以證明其不能成為作案之兇器。鑑定報告中這種先射箭再畫靶,違反科學辦案有什麼說什麼的中立原則,明顯地配合法官有罪推定的心證。這樣的鑑定不中立,居然也一再出現在台灣其它的冤案模式中,科學證據鑑定可悲地淪為刑事程序中的說服社會焦慮、質疑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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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偉群:特例的法律書寫格式
江案今年再審中最後的法律判決書,若從法學觀點去分析其內容,其實勘稱是一次最符合現代刑事證據法則的最佳範本,例如對無罪推定原則、證據裁判原則、罪疑唯輕原則等,在今年的再審過程中,都被嚴格地遵守。台灣社會能從江案的再審判決學習到什麼?究竟這次再審的法律判決書上所引用的證據法則已作為台灣司法實務界共同信仰的法律規則,還是一次特例的書寫格式?如果把這些法學院中最基本的現代刑事證據法則套用在其它冤案,例如蘇建和案、邱和順案等,則無罪推定原則、證據裁判原則、罪疑唯輕原則,卻又不幸地落空,顯然整個台灣司法界,並未從江案的教訓中學習到真正的啟示,以同樣的標準來審理其它司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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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豪人:轉型不正義的深沈思考

如同前述對於江案的再審判決書分析,顯示司法人員法律知識並非無知,但為何無法「依法」行事。我們應該更深沉地思考為什麼台灣的轉型失敗了,台灣的民主轉型反而變成了不正義的過程。
現代國家排除被害人參與刑事訴訟,原本為是為防止被害人因為個人情緒上的干擾,由檢察官代表國家提起法律訴訟,向加害人求償與要求補正過失。但是如果在某一些刑事案件中,國家其實是最主要的加害人,但此刻司法程序反而出現各種嚴格保護加害人的作為,精緻地弱化民主參與,讓司法、政治特權階級更全面的控制權力。在江國慶案的平反過程,一幕幕的情節正印證了這種典型台灣轉型不正義最好的例子。
「轉型不正義」形成之後,公民社會慢慢被架空,人權團體不斷被各種頻發的個案纏住,要一一去平反,就無力去對抗整個大環境。但有時要稍微停下來,重新再去檢討,造成臺灣在司法上的不正義,其原點、歷史背景在哪裡,我們應該重新喚起我們的記憶,找到真相,才能重新擬定戰略,創造出積極的、願意負責任的、深思熟慮的公民群,把那些已經被奪走的人民的權利再拿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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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下半場「從江案看台灣的轉型不正義」各與談人重點摘要。

陳翠蓮:冤案生產線之比較

江國慶案跟過去軍法審判製造的政治案件非常相似。其一都是政治審判,而非依照案情追究真相,在壓力之下給個交代。其二,反情報大隊主導案件,把「嫌犯」當作共產黨,如同過去情治單位類似的辦案手法,有刑求逼供、欺騙、恐嚇、毆辱,沒有拿不到的自白。其三,過去是破案獎金,現在是搶功升官。最後是速審速決,案子明明有很多疑點,但是一年之內就執行槍決。
過去的黨國統治是系統全面控制,身在其中成員的選擇性有限,較無法基於正義或法治的原則,去做正確的選擇。但江案發生在已民主轉型的台灣,軍方人員仍用主導地刑求迫害。即便辦案過程中已發現是冤案,但仍照原設定走下去。此外,過去是體制性的加害,加害者的面目較為模糊,但江案的加害者非常清楚,江父列出18位該負責者的姓名。但官官相護的結果,沒人被追究責任。
江案讓我們這種在舊紙堆裡做研究的人十分震驚,好像在過去的時代發生的事情,到了今天還是有同樣的狀況。我們的轉型只有政黨輪替,需要做的歷史追索的工作都沒有做,因為對歷史正義的不重視,所以不正義的事一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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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宗謀:從軍法史看台灣的有罪不罰(Impunity)
江國慶案發生時,適用的是1929年制訂的「陸海空軍刑法」、1956年制訂的「軍事審判法」,此二法的共通點一是「統帥權中心」,是要維持在戰地時,長官管制部隊的能力,而不是要從事正義的審判。第二是將軍事審判配屬於部隊。第三是重視軍官參審,即使不具有軍事審判官的身份,還是可以參審。
人們以為軍法審判只適用於一小部分的人,但在長期的戒嚴時期,政治犯、盜匪、叛亂犯等皆在軍法審判的系統下,影響了很多人的生命。而很長一段時間,討論軍法前軍法官轉任律師的人數是高於高考出身的律師,長期控制著律師界與律師公會。軍法系統跟台灣社會的關係都還值得更深入的研究。此外,江案究竟是歷史共業、制度殺人還是人殺人,可能要還原歷史脈絡,例如軍隊在文人領軍的後威權時代所扮演角色來討論。最後,從法制面來說,擁有指揮軍事檢察官之全、審判庭成員指派權、裁判書實質核閱權的軍事長官(陳肇敏)該為本案負起全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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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瑤華: 從德國轉型正義經驗中反思

1946年,法學家Gustav Radbruchru,指出法律需符合最基礎的正義,例如把人權視為最基本的道德一般。這些原則,被德國的最高法院引用,也影響了1998年,德國通過,要去除納粹在刑法上的非法判決,認為其不具有法律效力,連稱之為「法」都不能。現在的紐倫堡史料中心,過去是納粹的黨大會所在地,1994年,市民決議說「要將前納粹的場地理解成一個學習的地方,開放給後代子孫能夠找到自己的方式的可能性,來處理納粹遺產。」德國在成立紀念館時,都會提到他們要研究過去(包括東德)的司法體系。記憶不是為了切割過去與現在,是為了喚醒我們的責任。作為台灣社會的成員,江國慶案讓我覺得很沈痛,我們沒有辦法把那樣危險的狀態一筆勾消,也不應該做這樣的奢望。更應該檢討的是,我們承擔了過去沈重的歷史責任,並且責無旁貸地必須去面對,為何江國慶在我們都活著的時候,離開了一個其實可以讓他生存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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