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之巴別塔沙龍:性侵犯與人權

主題:性侵犯與人權

時間:8/2(二)晚上7:30
地點:CAFÉ PHILO(台北市泰順街60巷11號B1)
主辦單位:青平台

主持人:楊宗澧(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副祕書長)
與談人:EVA(白玫瑰社會關懷協會理事長)
與談人:蔡季勳(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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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之巴別塔8/2 性侵犯與人權
/台灣人權促進會

去年因多起性侵害案件判決爭議,引發國民對於「性侵害犯罪防制法」修正的關切,甚有人倡議台灣應仿效美國儘速通過台版「梅根法案」,公告已服完刑的性侵害加害者的個人資料供民眾查詢,以強化社區監控民眾防衛,阻止性侵案件繼續發生。立法院上個會期,立委各自提案送進了許多修法版本,修正程度從絕對死刑到終身保護管束到要求公告等各種走極端的作法,不得不引起我們的關注。

依美國實施梅根法案的經驗,曾發生多起自詡「正義之士」者,依據政府公告資訊,自行對已經服完刑出獄的性侵害犯罪者進行制裁、「處決」及騷擾。甚至有媒體翻拍這些人的照片、製作地圖,公告他們的住處,這些作法早已引起國際人權團體的關切,因為這已造成服完刑的人無法找到工作,必須一直搬家。這也正是為什麼目前除了美國之外,歐洲其他國家並沒有仿效美國的公告制度,而是採取跟台灣目前比較相近的制度,建立性侵加害人資料庫,提供警察及國中小學等兒少機構申請查詢。正因為台灣地小人稠,公告之後,加害人的親屬更將成為社會標籤的連坐受害者。如此只會逼迫他們在走投無路的情況下,反而易鑄成更多的錯誤。

我們認為公告制度根本無從解決性侵害犯罪的問題,強制治療及輔導、假釋制度的專家評估、警政單位的定期追蹤、加強稽查及巡邏、矯治機關的加強等,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之道。

對於刑法91條之強制治療,無法適用於民國95年之前的犯罪加害者,目前我們也看到行政院版採取以透過法院裁定之後,溯及既往。但是這卻違反了罪刑法定主義。刑法91條的保安處分,是屬於約束人身自由的處分,禁止溯及既往。在第15條也有禁止溯及既往的規定。罪刑法定主義作為法治國家的基礎,若可以輕易被推翻,未來在其他的修法案例上,想要再確保此原則,恐也會遭到質疑。我們比較傾向,應採取以不侵犯人身自由的刑後治療,搭配登記報到制度及科技監控等模式,來達到預防再犯。

至於也有立委在修法條文中主張以”化學去勢”來交換刑期。我們也認為貿然實施,可能也會有侵害人權的疑慮。畢竟這些藥物的成效如何、副作用如何、若停藥是否會產生其他不良後果,實應有更多的專家學者參考其他國家的做法,提供更多實證的數據來說明。

任何一種犯罪的發生,都會令社會大眾感到不安及憤怒,但我們在憤怒之餘,仍必須考量到對於犯罪的懲罰的比例原則問題,而不能將懲罰無限上綱。同時,立法者不能僅憑一時的群情激憤,而貿然立下反而可能會衍生其他更嚴重後果的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