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公約第四次審查平行報告:集會結社權

公政公約21條 和平集會自由

1.2016年之後,台灣政府的行政部門便未曾再提案集會遊行法之版本,立法院在一讀階段的提案則從未有下一步排程,亦即過去三次審查期間遭專家指出法律上應改正之缺失皆無改善。

2.內政部稱統計數據上已沒有因集會遊行法起訴之個案,但仍有遭集會遊行法處以罰鍰之案例:2021年在台北車站附近路口以不停左轉抗議機車左轉待轉區政策的路權行動者被以集會遊行法處以罰鍰,案件於2022年判決確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簡字第 32 號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簡字第 33 號判決)。

3.除了集會遊行法以外,因抗爭行為導致被起訴、裁罰仍可能發生,光就2025年9月,新北發生淡水公七公園和平靜坐以抗議公園原生林木移除,遭警察以刑法強制罪逮捕。台北發生巴勒斯坦聲援者於南港舉行的軍武展對廠商行動表達訴求,遭警察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盤查身分、抓捕等案例。
以機車路權為議題的個別抗爭者近年經常以車輛行駛表達訴求,Youtuber「通勤者之歌」(Poem Of Bikers)為訴求重型機車應可行駛國道,於2024年2-3月間數次騎重型機車上國道,事件結束後卻在5月於家中出門上班時被以騎乘行為違反公共危險罪為由遭拘提。類似訴求的抗爭者被拘提之案例不只一起。

4.以下案例為近年抗爭現場所發生之爭議,顯示在法律或執法方式上仍可能有造成和平集會受限制之情況:
a.警察執法仍可能不當驅逐、或放任暴力攻擊發生,由於集遊法長年不修、已落後警察在台北市等抗爭多發地區的實務操作,抗爭者與警察的協調機制雖有逐漸成形,但仍因警察法規不全、經驗或教育訓練不足,在不同地區、長官命令不同時可能出現限制抗爭之爭議:
(a)坤輿掩埋場位於苗栗,掩埋場廠商未完成所有申設程序,周邊居民因其反對其汙染,抗爭超過20年,於2022年發生廠商欲執行試營運計畫以推進申請流程,廠商找來的「保全」與自救會爆發衝突,居民、聲援者乃至在現場的民意代表、政治人物皆受傷,警察則遭質疑未制止抗爭民眾遭攻擊,並且有錄影民眾被強迫需刪除影片。本案廠商方人士後經法院判決妨害公眾往來安全、強制罪。
(b)2025年初開始於不同案件的環境影響評估或公聽會上,正反雙方爆發衝突時皆發生警察無法公平執法之爭議,3月時「社子島區段徵收事業計畫公聽會」上衝突中則有記者遭警察驅離。另仍有零星人民因集會遊行請求國家賠償之案件於本次審查期間判決確定。
b.場地、路權衍生之爭議:
(a)2017年至2024年間原住民行動者「原轉小教室」長期在台北市二二八公園抗爭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議題,在抗爭期間仍不時收到公園管理處以「公園管理自治條例」開罰之罰鍰。
(b)2025年全台罷免運動期間,活動在各縣市舉行,使少見抗爭的行政區面臨集會申請的挑戰,凸顯路權權責不明、保證金收費標準不一等問題,主要起因於下位階法律漏未規範,或規範各地寬嚴不一,並且公務人員仍普遍因不熟悉社會運動而採取較敵視的態度。

政策建議:
1.刪除《集會遊行法》刑事處罰,修正與《公政公約》和平集會概念相衝突之許可制。
2.為使警察在集會遊行發動強制力之程序更明確,避免恣意判斷,應檢討以下相關法規是否應修正: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執行法。
3.對警察長官下達命令之程序建立紀錄系統,以使不當命令可以被究責。
4.對警察,與所有公務員之人權教育訓練均應加入對集會遊行自由之案例探討。

 

公政公約第22條 結社自由

《人民團體法》自1989年修法為現行法基本架構後並未大修過,因此這部法律在人民結社的形態上仍承襲戒嚴時期,有以下限制,無法鼓勵人民更自由地發展結社樣態:
1)要求三十名成年公民發起,並在子法額外對全國性團體要求出身縣市數量、對團體從事其他民事行為有更多要求等方式疊加對團體人數的要求。
2)未成年(十八歲以下)公民無法自行成立人民團體。
3)擁有居留權之外國人並非皆可成為人民團體之負責人,主管機關通常會「建議性」的要求居留理由必須看起來居留夠久,例如外籍學生通常不被認為「長期」居留而會要求更換發起人。

政策建議:
修改《人民團體法》,對本法與現行實務中從未與《公政公約》及其一般性意見所討論之結社標準應做通盤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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