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實習生Ryan
魏培軒教授在演講一開始便提出一個引人深思的問題,「在人權與民主之間,究竟何者才是憲法秩序中最重要的價值?」
人權與民主
教授坦言,他自己也難以給出明確答案。原因在於,大法官在第499號解釋中,總是游移在民主共和、國民主權及人民權利保障之間,未能清楚指明何者為根本、何者為次要,甚至連民主與人權作為目的和手段之間的界限也未能清晰劃分。
此外,在民主國家裡,大多數法律都是透過投票所產生的,而投票民主本質上即是多數決,換句話說,也可被視為一種「多數暴力」。因此,當法案的通過僅憑多數意見時,如何保障少數人的權利便成為棘手問題。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便產生了大法官制度,用以保護少數群體的權益。但隨之而來的另一個爭議是,欠缺民主正當性的十五位大法官,為何有資格推翻代表多數民意的國會決議呢?
哈伯瑪斯提出的理想狀態,或許提供了一個可能的解答。他認為人權實現民主,而民主則反過來保障人權。兩者相輔相成,必須透過理性溝通的程序來獲得法律規範的正當性。換言之,只有在符合程序正義的情況下,法制才能創造出真正具有正當性的權利。
然而,盧梭對民主制度的嘲諷,即使到了現代仍顯得尖銳。他批評當時的英國民主,指出公民只有在投票瞬間擁有短暫的自由,其餘時間都淪為政府的臣屬。盧梭提醒我們,若民主僅依靠選舉投票,人民卻不積極參與政治,那麼這樣的民主並不是真正的自由。因此,社會的溝通管道,無論正式或非正式,都扮演極其關鍵的角色。
集會遊行的特徵
具體而言,「正式管道」指的是政黨與利益團體間的協商和互動;「非正式管道」則是透過人民自發的言論自由來表達聲音。而當正式溝通管道無法正常運作時,非正式的「公共空間」就成為人民表達訴求、挑戰現有秩序的重要場域,也就是哈伯瑪斯強調的公共討論空間。
魏培軒教授進一步指出,在非正式管道中,我們很自然地會比較「集會遊行」和「網路言論」兩種形式。網路言論雖然提供了便捷的表達途徑,但匿名性和便利性卻可能使得影響力大幅降低,經常出現「萬人響應、一人到場」的尷尬現象。相較而言,集會遊行因具備明確的「身體性」,參與者必須以自身物理的存在投入,承擔著可能受到社會檢視的風險,這種具體行動帶來的衝擊力,遠超虛擬網路所能達成。
然而也正因為集會遊行的實體特質,國家經常將其視為潛在的社會衝突來源,從而嚴格管制。在台灣的歷史經驗裡,戒嚴時期的集會遊行一律被視為違法;即使在解嚴之後,也透過所謂的「國安三法」(人民團體法、國家安全法、集會遊行法)持續管控人民的結社自由;到了現今,儘管大法官已多次明確指出應保障集會自由(如第445號及718號解釋),但實際上政府仍傾向於透過許可制及行政裁量權等方式,間接壓制公民行使這項基本自由的權利。
在隱形鳥籠中所進行的台灣式集會遊行
法律條文故意設計得模糊且不精確,使得行政機關能隨意以「維護社會秩序」與「公共安全」為由,拒絕人民的集會申請。即使表面上有「比例原則」來限制政府權力濫用,執法機關仍可利用秩序維護之名提前阻止集會,隨後再透過冗長的法律程序拖延爭議。
另一方面,近年來司法的嚴格審查使警察改用「妨礙公務」或「侮辱公署」等罪名,將抗議者送入司法程序中,藉此產生寒蟬效應,阻礙公民透過集會遊行發聲。儘管司法體系已逐漸意識到此問題,透過判決凸顯言論自由的重要性(如路過中正一分局事件、警察盤查身心障礙者案件、彰化員警假摔案判決等),但警察權限的強大仍使公民表達自由難以徹底實現。
公共溝通與未來展望
魏培軒教授強調從憲法保障集會自由的本意出發,政府應採取最為寬鬆的「自願報備制」,而非「許可制」。他指出,許可制的問題在於容易造成政府與人民角色的倒置。政府唯一應該擔任的角色,就是保護人民自由發聲的權利,而非成為評價集會妥適性的監督者,去決定人民的集會遊行是否適合舉行。
最後,他表達了對台灣未來民主發展的期許。唯有透過不斷挑戰現有制度的限制,持續推動公共溝通,人民才不再需要向政府懇求權利的施捨,真正實現民主、人權與公共空間三者之間的有機融合,讓台灣的民主逐步走出「隱形的鳥籠」,邁向更自由、更理想的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