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東亞難民論壇及培訓活動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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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28】全球難民危機與被迫遷徙--東亞難民論壇及培訓工作坊。

10/24-25亞太難民權利網絡(Asia Pacific Refugee Rights)在台灣舉辦了東亞區域會議,討論目前日本、韓國、香港、台灣、蒙古的難民、尋求庇護者、無國籍者、人口販運受害者及外國人收容的現況及未來合作策略,並於10/25下午與東吳大學人權學程合作舉辦了【全球難民危機與被迫遷徙】的論壇

10/25下午的論壇上,第一場次由亞太難民權利網絡的Evan Jones主持,並游來自紐西蘭「移民及難民法庭」的法官Martin Treadwell 及前法官Allan Mackay及來自南韓公益訴訟律師團體APIL( Advocates for Public Interest Law)中負責難民移民人權的律師 II Lee,共同分享了他們在實務工作上,所進行的難民審查經驗,及南韓的機場所進行的難民身分審查申請,律師所遭遇到的各種困境及突破。 II Lee的簡報詳見。第一場次的直播影像紀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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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場次,則由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邱伊翎主持,並由日本難民協會JAR的Brain Barbour報告日本難民保護機制及相關法制,日本雖然僅將難民審查的條文放在移民法內,每年通過審查的案件比率也非常低,但是透過難民審查程序,日本的難民個案律師及NGO,才能有空間跟政府對話,並努力幫每個個案整理證據及爭取權利。Brain 的簡報詳見

香港Justice Center的Simon Henderson則是報告香港的難民審查機制,雖然香港不是難民公約的締約國,但是在英國殖民時期所批准的《反酷刑公約》(CAT)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六條及第七條中,對於生命權及禁止酷刑和不人道待遇的保障,香港也早已有難民審查機制,過去是由聯合國難民署(UNHCR)香港辦公室主導審查,2014年之後,香港政府則建立了自己的審查制度,香港的律師及NGO工作者也開始面臨不同的挑戰。Simon的簡報可詳見於

韓國在東亞地區是第一個將「難民法」單獨立法的國家。來自南韓的人權法基金會Gong Gam的金枝林律師,本身也是處理數起無國籍及難民個案,才剛去日內瓦報告韓國UPR的民間意見。金枝林律師報告2013年之所以可以通過難民法,是透過民間NGO與國家人權委員會、首爾律師公會、聯合國難民署、國會來共同促成。金枝林律師也提到法律與實際執行的落差,南韓的認定率也普遍低落,問題主要在於主管機關的裁量權過大、人員頻繁論調及缺乏預算和人員等問題。金枝林律師簡報詳見

台灣則是由台北律師公會的王龍寬律師報告台灣難民法草案的問題,雖然難民法草案已經一讀通過內政委員會,但是通過的條文其實仍有些問題,包括排除了途經「安全第三國」條款,但所謂的「安全第三國」其實並未說明清楚其定義,到底是該國要有難民法,或是只要有聯合國難民署的辦公室甚至帳篷就算是?由於台灣是島國,而非大陸國家,如此廣泛排除,恐怕也只是將所有的尋求庇護者擋在國境之外。行政院版雖說是參考加拿大、德國、日、韓條文所訂,但經查,日、韓的法令皆未在難民審查上排除安全第三國之申請人。加拿大則僅是排除經過美國者,因此行政院版條文,仍有待改進。王律師的簡報在。第二場次的直播錄影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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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場次則是由國際特赦組織的倡議經理楊雅祺為大家報告近年來,台灣分會在難民議題上所舉辦的各種講座及活動,並設計教案,結合學校老師的網絡,試圖讓社會大眾更理解難民所遇到的困境。簡報在

本身是來自剛國的難民,現在已經在韓國光州大學任教的Yiombi 也提醒傾聽難民的聲音是很重要的,他描述自己剛到韓國等待審查的經驗,因為一般人對非洲的刻版印象,讓他很融入社會,他說很多尋求庇護者也是受過高等教育的,希望大家不要帶著歧視眼光看待他們。另外一位也是剛果的女性難民,Muriel目前正透過手繪插圖、製作明信片、馬克杯等方式,培力在南國的女性難民,並透過這些方式,拉進韓國民眾對於難民的理解及認識。第三場次直播錄影在

【移民署培訓】

10/26上午拜會了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亞太難民權利網絡也發了新聞稿,呼籲台灣盡速通過立法,建立難民審查及保護機制。10/26下午則是對移民署人員的培訓。由紐西蘭的「移民及難民法庭」的法官Martin Treadwell 及前法官Allan Mackay來說明難民的定義及國際上的審查標準,並透過紐西蘭的經驗來說明難民審查的各階段及步驟需要注意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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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位法官清楚的說明了,跟其他國際公約一樣,難民也是因為他們的人權受到侵害,而且他們的國家無法盡到保護義務,所以他們才會需要其他國家的協助。而迫害難民的人,其實不一定要是「國家」,即使是受到私人的武裝部隊或暴力集團的威脅或攻擊,只要國家無法有效提供保護,當事人仍有權尋求庇護。

依照傳統「國際難民公約」的定義,受到迫害的原因有五種,分別是種族、宗教、國籍、政治見解、社會群體。而只有過去的迫害事實,是不夠的,重點是「未來」可能的迫害,才是問題的核心。而所謂「危害」(Harm)的嚴重程度,則需要看時間維持的長度,及可能造成的傷害的強度。

除了《難民公約》之外,也有所謂的「輔助性保護」(complementary protection),也就是《反酷刑公約》及《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不遣返原則(none-refolement principle)可以使用,以確保即使當事人受到的迫害不屬於上述五種類型的迫害時,但仍可以避免將他/她遣返回可能受到酷刑或不人道待遇的國家或地方。

而要確定遣返一個人是否會使他/她遭受危險,就必須仰賴所謂的COI(原生國資訊),由於迫害往往來自母國,因此所謂的原生國資訊,其實並不能直接跟原生國的辦事處接洽詢問,因為這樣將容易使得申請人被迫曝光,因此我們看到所謂的「原生國資訊」,是根據與許多的國際媒體報導或搭配當地國家的新聞報導,或是國際人權組織(Amesty International, Huamn Rights Watch..etc.) 或美國國務院所發布的人權報告,或是聯合國難民署網站Refworld,都是參考來源。同時,【原生國資訊】的時間關聯也很重要。

透過馬來西亞個案的討論,二位法官試圖讓移民署官員理解《難民公約》與「輔助性保護」的差異,因為台灣還沒有難民法,但是卻已經將「兩公約」國內法化,因此,《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不遣返原則」是應該要立即遵守的。而馬來西亞個案也凸顯出,即使你對這個申請人有道德判斷,即使你認為他咎由自取,但這跟他是否需要「保護」,是二回事。

【法官學院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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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在法官學院,則是進行了一整天的培訓,雖然報名的法官很多,但最後出席的法官其實不如預期。但與會者也提了不少問題及討論,包括初審判決為什麼「不要公開」,欠錢被追討高利貸者,是否可以也算是《難民公約》裡面所謂的「社會群體」?台灣是否也應該要設立「移民難民專庭」來專門審查移民居留權及難民身分的法庭?

由於二位法官都是長期審查難民身分認定的法官,看過許多個案,因此他們也舉了非常多實際案例來說明。例如我們經常會因為一個國家的民主人權狀況,而來判斷尋求庇護者是否有所謂的「有根據的恐懼」及遣返是否會構成「嚴重危害」。不過他們也提到,有時候也會有例外,如一個紐西蘭長期受到家暴的婦女,到加拿大尋求庇護,加拿大最後給了她難民身分,因為這個婦女證明不管她逃到哪裡,她先生就一直如影隨形,而紐西蘭政府也無法提供這位婦女安全即時的保護。因此,雖然紐西蘭看起來是個民主國家,也沒有戰亂,但仍會有所謂的「尋求庇護者」產生。台灣人權促進會也提到,曾經有一位從南韓來的,因宗教理由而拒絕服兵役的年輕人,來台灣尋求庇護。亞太難民權利網絡的南韓律師則表示,其實已經有很多南韓因宗教理由拒服兵役的人,已經在其他國家獲得庇護,在南韓這是很嚴重的問題,也已經有很多資料指出這個問題。

台灣目前雖然沒有通過《難民法》,但其實仍有過面臨遣返的尋求庇護個案,透過律師在行政法院上申請「停止執行」。該案由於當事人被關在外國人收容所,因此透過視訊設備面談,最後又因為視訊設備問題,根本沒有跟當事人進行面談,而裁定遣返。類似這樣的案例,其實都會需要更多的國際法及國際公約及原生國資訊來檢視。

對於二位法官的上課講義有興趣者,歡迎下載我們的會議手冊

而在我們正在法官學院上課之際,行政院在下午也正在進行「兩公約審查」的後續追蹤會議,因此亞太難民權利網絡的Evan Jones及Brian Barbour也參與了這場會議,並表達國際組織對於台灣遲遲無法建立審查及保護機制,感到憂心。

【律師及NGO培訓】

10/28最後一天的培訓,則是在台北律師公會,由日本、韓國及位於曼谷的法扶律師來進行一整天培訓。日本的Brian Barbour 首先介紹難民的定義,二位紐西蘭法官也補充說明,難民認定的國際法層次的,而非國內法層次,同時它是「宣告式」的,而非「結構式」的,因為一個難民本來就已經是難民,只是透過審查程序來宣告他取得合法身分。

Brian Barbour 也特別從律師觀點,強調我們必須認識到法官及移民署人員在想什麼,但是難民的認定,跟一般的民事、刑事案件不同,我們不會在法庭上看到被害者及加害者進行「交叉詰問」以確認事實,大部分其實是透過當事人的口述及律師所提供的原生國資訊、證人、證據來證明當事人可能會受到的迫害。Brain 也提到的確有時候,如果當事人身上沒有任何文件,為了要確認當事人的身分,也會詢問當事人關於母國的一些基本地理、歷史或文化資訊。Brain的簡報請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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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曼谷的法扶律師Caroline也強調很多時候,當事人身上沒有什麼文件,因此大部分的證據,是要證明當事人所說的話是真實的。她提到有一次她的一個當事人提到他會彈鋼琴,不過進行審查時,審查官員要當事人寫出一段樂譜,當事人寫不出來,於是案件被駁回。最後,律師就是請當事人當場彈一段鋼琴,並錄影下來傳給審查單位,以證明當事人真的會彈鋼琴,只是不是透過樂譜的方式學習。Caroline的簡報請見

來自南韓的II Lee律師則說明,策略訴訟的重要,他強調南韓很多難民權利的爭取,是透過策略訴訟而取得。他說,之前南韓的機場禁止律師與尋求庇護者面談,因為移民署官員認為尋求庇護者尚未「踏入我國領土」,所以「不享有法律諮詢權」。不過,他們有一次就去機場要求見當事人,被拒絕之後,他們就提起行政訴訟,之後便取得了律師可以在機場跟尋求庇護者面談的權利。他認為台灣的律師在外國人收容及同志婚姻上,也取得很大的成就,並得到釋憲,他也強烈建議台灣的律師,加入難民個案的協助行列,進行策略訴訟,支取難民權益。II Lee的簡報在

透過這些培訓課程,我們期待不論是移民署官員或法院的法官,或是律師及NGO工作者,對於難民及尋求庇護者的認知,都能更加清楚。同時也期待未來實務上,面對實際個案時,執法人員能夠加入國際法及國際公約的思考,而不僅是用國內法來思考移民事務。目前已經在台灣的各種具體個案,我們也期待能有律師願意採取策略訴訟,挑戰既有的法令不足之處。

10/28律師及NGO培訓直播錄影;場次一場次二場次三場次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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