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遊修法 收放一念之間

【林佳範/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
「五一七」的遊行與靜坐,終究是結束了。相較於去年陳雲林來台時的遊行與抗議所衍生的失序與暴力,當警方不以管制的態度來執法,不挑釁或激發群眾的憤慨,而能尊重人民的意見表達的權利,「管制」或「保障」就在一念之間。

街頭作為人民公共參與的場所,在英美的普通法,早已形成所謂「公共論壇」的法理,即指屬於政府所有的公物,依歷史傳統或由政府指定公共使用,其中經常包括意見的表達與進行公共事務的討論,例如道路、人行道、公園等,除非「嚴格限制適用範圍」,以追求「重大迫切之公共利益」,否則是不得加以管制。馬總統亦曾說過「將街頭還給人民」,時值集遊法修法之際,唯有將其從「管制法」修改為「保障法」,不然就乾脆廢除之,才能凸顯台灣民主化的進程。

行政院所提的「集遊法」修正草案,雖然已標榜為「報備制」,但附加一些條件(如提出路權的證明文件等),不分集遊規模的大小,不符規定即課以罰鍰,且得以連續處罰,此無異於「管制法」,並不符合前揭「公共論壇」,以「開放」為「原則」,而「管制」為「例外」的法理。且大法官在釋字第445號,對於警方的裁量權行使,已表明若未達「明顯而立即的危險」,並不得對人民的集會遊行加以管制,而在人民未提出報備即科以罰鍰,即與解釋之意旨相違。

台灣的民主與人權保障,是否如馬總統日前所言,已到「轉大人」時刻。上街頭的人,其實很怕失序或暴力,導致其訴求的失焦。我們的警察和立院,對人民集會遊行的「管制」或「保障」,就在一念之間。

本文刊載於2009-05-20 中國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