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案平反行動大隊 聯合新聞稿
建國百年,眾所矚目的「蘇案」已經邁入第二十年。
去年十一月十二日,高等法院第二次做出蘇建和等三人「無罪」的判決,並首次於判決書上明確承認蘇建和有被刑求之事實。但很快地,今年四月最高法院卻再次駁回高院判決。所有的審判程序,又要重新來過。
本案僅靠刑求取得的自白用以起訴與定罪,但所有的現場證據都無法證明蘇建和等三人與本案相關,唯一認罪的兇手,卻又早已被國家迅速槍決,而造成無法對質的困境。再更二審審理期間,透過刑事鑑定專家李昌鈺博士的現場重建,依血跡噴濺鑑定現場空間根本不可能容納多人行兇。即便如此,台灣司法體系還是要繼續永無止盡的緊抓著這三個人不放,從他們未滿廿歲被捕算起,現在這三位當事人超過半生歲月,被迫糾結在台灣刑事司法體系的顢頇與鄉愿當中。
蘇案所呈現的,正是所有冤案的整體結構問題。台灣重大刑事案件從偵察到判決,往往因襲「有罪推定」性格便宜行事,犧牲客觀證據蒐集,踐踏程序論理的重要,只為了盡快給社會一個交代。一旦成為辦案人員鎖定的嫌疑者,不只要面對國家偵察權力的傲慢、媒體公審的騷擾,甚至在正式起訴後的審判過程中,被告還要想盡辦法自證清白;原本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起訴被告的檢察官,卻不必負擔舉證責任。若被告無法提出有利的決定性證據,「不是你,那是誰?」,法官就依著「有罪推定」的態度判決。這樣的結構,同樣呈現在江國慶案、盧正案以及官司纏訟了23年,2週前最高法院卻突然迅速定讞的邱和順案。這當中,江國慶、盧正,都已經被槍決。即使國家賠償再多的金錢,也換不回他們的生命。
「無罪推定」是現代法治國家刑事司法的重要原則,我國刑事訴訟法亦有明確規定,同時也是第14條所保障的基本人權。「無罪推定」之所以重要,不只為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的基本權益,更是要求警察檢調單位在調查犯罪、蒐集證據時不可草率辦案,需更加積極與用心,如此才能接近事實真相,真正撫慰被害人,避免栽贓無辜民眾,進而促進司法公信力。
8月13日,是蘇建和等三人被逮捕的前二天,也是江國慶被槍決的日子。他們已經用了自己的生命與青春歳月,告訴台灣社會,「無罪推定原則」不能只是法條上的文字,更應該要刻印在每一位國民的法治信仰與司法體系的判決當中,否則冤案將無法窮盡。蘇案平反行動大隊特別選在這一天,邀請民眾一起站出來,以人體拼字行動,喚起台灣社會對於「無罪推定原則」的嚴肅思考。台灣若自詡為一個尊重人權、講求法治的文明國家,就該立即丟棄「有罪推定」的誘惑,我們深切地期盼,台灣不會再把人命推上「有罪推定」的祭台。
蘇案平反行動大隊─台灣人權促進會、人本教育基金會、民間司改會、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