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跑道環境影響評估案,最高行政法院僅就少數上訴人之程序問題發回原審重新審理,其餘駁回,原告、委任律師團以及長期關注本案的民間團體對此結果深感遺憾與不解。我們認為,法院未充分檢視原告所指出的各項環評瑕疵事證,致有無法落實環評之虞,實難以接受。
本案爭議的核心在於就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跑道環境影響評估程序與結論存在諸多明顯瑕疵,包括對於「可行替代方案」的實質討論付之闕如、沙崙油庫與飛航安全間的風險評估不足,甚至其所主張之風險評估程序具體內容並不存在,以及社會影響評估過於簡略等。這些問題不僅違反了環境影響評估法的相關規定,更可能對周邊環境及居民權益造成長遠的不利風險,且無法落實環評程序中的風險管理致使公共政策之決策欠缺詳實的事前評估基礎。
於訴訟過程中,原告及律師團已闡述本案環評多項具體缺失,例如未依規定評估溫室氣體排放增量、環評報告書在地形地質、土壤及基地沉陷等部分存在缺失,以及遺漏評估大堀溪河口等重要環境因子。然而,最高行政法院在判決中,未能指出原審法院於審查本案環評程序及實質內容瑕疵的疏漏,並維持了原環評處分,法院錯失為法治與程序把關的機會,此結果令人感到失望。
我們始終堅信,一個健全的環境影響評估制度,應能確實預防和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可能造成的負面影響。本次航空城第三跑道的環評審查過程顯然未達此一標準。最高行政法院此次判決結果,不僅未能有效糾正這些錯誤,更可能對未來的重大開發案產生不良的示範效應。
面對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原告、律師團及長期協助本案的民間團體將審慎評估後續可行的法律途徑與行動方案,以持續捍衛環境及公眾的權益。我們仍期盼社會各界能持續關注本案,共同監督我國環境影響評估制度的健全發展,確保國家的重大建設能在環境永續與社會公平的前提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