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8月30日為國際強迫失蹤者日(International Day of the Disappeared),對台灣而言,民主化歷程逐漸使人民擺脫在自己家鄉遭強迫失蹤的危險,但當台灣公民進入中國境內,威脅人身自由乃至生命權的強迫失蹤風險仍可能發生,綜觀過去案例,從2012年的鍾鼎邦、2017年的李明哲、2019年的李孟居,到目前,仍有除了已知身在中國、其餘處境不明的的案例:2022年的楊智淵、2023年的李延賀(富察)等案,今年6月21日中國政府更發布《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意見中對「台獨」、「分裂國家」恣意定義,且明言最高刑度上至死刑,在在顯示中國無視國際人權標準的「司法」程序,甚至可能對當事人施加酷刑或不人道待遇。
我們譴責中國政府無視法治、使任何人旅行至中國皆可能陷於人身自由受威脅之風險,同時,我們也呼籲中華民國政府,雖然在中國刻意拒絕正式官方互動下,使一般國與國之間可採取的行為嚴重受阻,我國政府仍應有能更積極協助台灣公民與在台非公民於前往中國或香港、澳門時,應可採取之風險應對措施,包含:
一、加強資訊說明:
目前在陸委會官方網站上設有「陸港澳緊急服務資訊與旅遊警示專區」、「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等資訊頁面,前者主要以圖文說明在中港澳可能具有風險之行為,後者則提供國人若前往中港澳地區可主動向陸委會提供資訊,若發生急難可加強協助等。雖已具初步資訊,然若對於不幸發生危難的當事人而言,目前官方資訊恐怕仍不夠清楚幫助家屬親友釐清程序、判斷在中國須採取的法律行動,因此我們認為無論是加強於網路宣傳,或其他諮詢方式,主管機關應可提供更詳細的說明與諮詢民眾。
二、公布國人在中港澳失蹤之人數:
此資訊無涉個別案件內容,但可使國人參考具體已知數據明確判斷,並客觀反映中國強迫失蹤風險。而由於中國政府對公開說明之案件皆宣稱依照中國法律執行,案件是否涉及例如國安或其他例如經濟犯罪、社會秩序案件等,其判斷確實可能依據不同時間點獲得不同資訊量,因而在此項統計數據上,我們認為案件數字統計類別可區分為:原因不明之失蹤案件、經中國刑事訴訟程序拘束人身自由之案件,以較真實反應被拘束人身自由個案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