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稿】公民不服從:重機上國道和平示威,不當執法恐侵害人權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與立法委員洪申翰6月5日舉行記者會「公民不服從:重機上國道和平示威,不當執法恐侵害人權」,台權會也出席聲援。當事人經營Youtube頻道「通勤者之歌」,由於抗議重型機車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應該可由交通部公告高速公路可行駛路段卻未曾公告,因此在今年3月以騎重型機車上國道10號後報警的方式抗議行政機關怠忽處理重機路權問題,但當事人在5月從家中出門上班時卻遭到警察拘提(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5、76條,只有在例如合法傳喚不到、有事實認為有滅證之虞才能使用拘提程序)與搜索,偵訊的15小時中全程上銬,過程中對當事人聲稱偵查不公開而將當事人自己的錄影蒐證強制停止。

台灣的抗爭者們在和平抗爭形式中想出各種有創意的行動,都應該受到《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對和平集會自由的保障,以本案當事人來說,騎重機上國道會違反的就只有《道交條例》的行政罰,抗爭者也意在挑戰法規向司法尋求對重機路權的救濟可能,卻在行動後兩個月被拘提,刑事程序本身還充滿瑕疵,除了檢警本身漠視刑事手段應該依法行政、遵守刑法謙抑性的基本原則,更凸顯在近年因為公約審查中外國專家指摘《集會遊行法》中刑罰規定不當、法院實務開始審查《集遊法》構成要件,在《集遊法》的處罰「變難用」之後,檢警系統不是學習應該放棄處罰、接受正常民主社會就是會發生的抗爭行動,而居然轉向扭曲使用其他刑罰,例如本案當事人被指控的公共危險也曾被用起訴只有個人肉身抗議的抗爭者,台權會在2019年也曾批評妨害秩序罪章第149條、150條修法可能被濫用於集會遊行,更不用說妨害公務早已被觀察到透過曲解法條「強暴脅迫」定義成為打壓抗爭行動的萬用工具,我們質疑這樣的不當執法意圖使抗爭者害怕而產生寒蟬效應,侵害人民表意、言論自由,法務部、警政署應該出面說明到底是基於何種犯罪懷疑才偵辦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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