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隔離限制人身自由 防疫手段需符法治國原則

2021-07-02

高雄市政府於6月29日上午接獲通知,有一居住於鳳山某大樓COVID-19確診個案,經疫調後發現該案與先前仁武群聚案有關,判定該大樓有環境汙染、群聚感染之風險,因此在當日(29日)緊急採取措施,將大樓所有住戶進行PCR採檢,全棟住戶146人送往防疫旅館進行14天居家隔離。高市府衛生局在6月30日防疫記者會上說明進行全棟居家隔離的法律依據為傳染病防治法第43條與第48條,認為將全體住戶送往防疫旅館隔離並無違法。

 

台權會作為監督政府的民間團體,肯認防疫措施的重要性,以及應謹慎看待各案例的狀況。然而,在高雄市鳳山某大樓的案例中,凸顯出疫情期間防疫措施法制不完備的問題依舊存在,欠缺縝密與細緻的行政措施,不當限制人民基本權利。

 

強制隔離措施是對於人身自由的限制,而人身自由為個人基本權利,受憲法第8條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保障,人身自由一旦受限,許多個人權利也將無法受到實質保障。在2003年SARS時就曾因強制封院隔離有所爭議,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690號解釋:「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於受強制隔離處置時,人身自由即遭受剝奪,為使其受隔離之期間能合理而不過長,仍宜明確規範強制隔離應有合理之最長期限,及決定施行強制隔離處置相關之組織、程序等辦法以資依循,並建立受隔離者或其親屬不服得及時請求法院救濟,暨對前述受強制隔離者予以合理補償之機制」。

 

除事前程序權利告知,受隔離的全體大樓住戶是否符合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所稱「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須由政府明確說明外,短時間內強制146人進入防疫旅館隔離14天,仍是高強度的行政措施,且進行PCR篩檢後全數呈現陰性,該措施是否係對受隔離者之權益為最小侵害,仍應再為討論。為阻止疫情的蔓延,使疫情迅速獲得控制,降低社會之恐懼不安為政府防疫之首要目標,但台權會必須提醒,防疫的措施仍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此次全棟隔離的措施引出社會上許多對立意見,更顯得相關規範有所不足,及隔離措施執行的執行應更細緻化。防堵疫情蔓延實屬不易,然現行法制的漏洞,應由行政院、法務部、衛福部及地方政府等主管機關進行相關規範全面檢討,並建立相關配套措施,為第一線行政人員提供指引。

 

再次重申,本會尊重公衛專業並肯認防疫不易和重要性,但自2019年底疫情擴散以來,許多防疫政策包括紓困條例的制定、防疫隔離措施、電子圍籬、簡訊實聯制等政策,都因宣稱「防疫緊急」、「防疫優先」,而忽略應受法律保留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的拘束,使得防疫措施逾越原定範圍,產生如防疫資料被目的外利用的狀況。本會已多次提醒台灣作為一個民主法治國家,人民權利應受到保障。正因為以防堵疫情擴散的強制措施難以避免個人權利不受限制,因此政府在政策的制定上要具備人權意識,在政策的執行上亦然。先前苗栗縣禁止移工外出的移工禁令、台南市家戶聯防政策,本會也都曾發布聲明提醒該政策欠缺人權保障。我們必須再次呼籲中央及各地方政府,國內疫情發展到此階段,政府對於病毒的傳播及防堵應建立起防疫指引,而發動限制權利的強制措施,需要有明確完備的法律依據與細緻的配套措施作為後盾,各行政機關在執行防疫強制措施時,也應積極思考如何能對民眾的權利是最小侵害。

 

新聞聯絡人:林彤、楊紫婷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