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側記】2021/5/28 在國會助理的位置,如何參與移工議題的經驗

此為東吳大學人權學程施逸翔老師的「移工人權保障與實務」課程
立委洪申翰辦公室副主任 劉盈君演講側記
文/台權會實習生 莊薇霖
校訂/游詩庭、施逸翔


立法院是什麼樣的地方?

立法院內有113席立委,依產生的方式不同分為區域立委與不分區立委;區域立委在做事時,更多需要考慮的是自己選區選民的立場。立法院也是一個各方角力的場域,而往往經過各方角力後,會生出一個大家都不是很滿意的結果,如同理想與現實的折衷版本。

立法院也有許多不同功能,像是質詢、執行人事同意權等等,而制定或修改法律可能跟大家想的不太一樣,並非有一部新的法直接放進立法院才開始進行討論,通常都經過很長時間社會的討論跟共識後才進到立法院,立法院往往是制定或修改法律的最後一關,是在一個事件最後作收攏的角色,並非一個公民審議制的形式。

  • 國會助理的角色

國會助理的來源跟工作都很多元,不同位子也會看到不同面向,而講者主要負責的是法案研究的工作,包含看國外的報告、各個團體的想法、政策如何在實然面上被實現。

  • 政策如何落實

在一個新的政策開始並要進行落實時,會經過很多人,而唯有當行政官員、各方認同後才能落實,而其中沒辦法進展順利的原因,可能來自於過往實然操作上習慣,在新的工作不一定熟悉的情況下,變得比較難被落實;這其中絕對需要很多的溝通,當每個環節中的人們被說服後,才能在不同的位置上好好落實;溝通,民主才能比較能被深化,而不是去逼迫。

移工在台灣面臨什麼問題?

1.資訊權利不對等:當移工看不懂中文時,他們沒辦法去了解相關勞動保障的法律條文,也無法知曉哪些是屬於他們應該擁有的權利,更不用談如何去捍衛;而官方文件沒有多語言版本讓他們了解或是申訴,使得他們沒辦法使用保障勞動權力的工具。

2. 不平等合約:移工為了來台灣欠下巨額仲介費,為了工作、為了還錢,在更多面向上更容易任人擺布;就算有些企業出於企業社會責任,而選擇不雇用收取仲介費介紹的移工,但仲介仍可能會變相管制移工,像是扣留護照、逼迫簽本票、詐騙、剝削等等,進而導致移工在台灣也不太敢主張自身權利,因為害怕會失業、被遣返,導致沒有錢可以還債(仲介費)。

3. 勞動條件: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是漁工的移工,其勞動並沒有受到勞基法的保障;相對來說,廠工的工作較按照勞基法操作,像是最低薪資的保障、固定的上下班時間與單獨的房間,所以大部分移工也會較傾向在廠工工作。但其實移工並不能自由轉換雇主,所以仍舊在許多情況下在沒有被保障的勞動條件下進行工作;而台灣規定工作十五年的勞工便能領取勞保年金,但在法令上卻規定移工只能在台工作十四年,從制度面上直接抹煞他們領取勞保年金的權利,而這些移工的老年保障也成為問號。

4.救濟困難:移工法律知識的不足,使他們很難尋求司法救濟。如果他們真的投訴老闆,可能直接導致他們失去工作,更會因為沒有工作許可證而被取消居留許可,並被遣返回國;抑或是在訴訟過程中沒有工作的話,就沒有收入來支撐生活,在上述種種困境下,移工在本質上就被掐斷了申訴的資格,司法救濟存在本身,跟他們是否有辦法去申訴根本就是兩回事。

移工個案故事

1. Nina換骨髓大冒險:Nina有一天突然大出血,就醫後發現是骨髓沒辦法造血導致大出血,事情發生後雇主、仲介都想勸她回國,但其實若Nina回印尼,印尼的醫療不一定有辦法治癒她的疾病,而醫藥費更是無法負擔,幾乎等於等死。醫生認為最好的方法就是找親人移植骨髓,Nina後續找到TIWA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幫忙;而要在疫情期間把她妹妹跟媽媽接來台灣很困難,尤其是當她妹妹沒有出生證明,也沒有辦理護照;最後是跟外交部申請人道救援的專案後,才得以讓這件事圓滿落幕。在台灣的移工常常只被當成勞動力,在判斷時只有勞動能力的好與壞被看見,而不是一個人的生死,如何就醫也變得困難。

2. 疫情期間自生自滅的境外聘僱漁工:在疫情期間,本國籍漁船上的境外聘僱漁工可以依照「遠洋漁船境外雇用外籍船員入境檢疫流程」,來檢疫與取得臨時入境許可,但權宜船卻不能適用這個辦法,權宜船上的外籍移工沒辦法合法的入境,也無法回到自己的家鄉;但好在最後有商討出一個權宜船漁工適用的版本,讓他們可以好好入境再出境回家。

3. 肺結核移工:原本如果移工得到法定傳染病的話,就不能在台灣再工作,但現在根據「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規定,移工如果想要接受治療的話(接受都治治療後便能繼續留在台灣工作),除了移工本人的同意書之外,還需要一份雇主協助受雇者接受治療意願書,但對雇主來說,可能只希望在移工染病後就讓他回國,因為不用被政府監督,也不用負擔一位沒什麼生產力的移工,而對仲介來說,如果可以把生病的人趕出國,他就可以多召一個新的移工、多收一筆仲介費,甚至會勸雇主直接把生病移工趕走,或是不讓雇主知道都治治療這條路。

4. 被惡意報逃逸:一位移工在申請觀光簽證來台時,才發現她其實被勞動部跟移民署認定是惡意逃逸的移工,但其實她早在5/4辦好手續,並告知雇主後離境回國,卻在5/6被雇主通報惡意逃逸,最後在此位移工的德國男朋友提供申請資料等證明後才翻盤。勞動部完全沒有書面通知當事人(移工)或是實地考察,因為便宜行事而什麼都沒有做,當雇主的通報,勞動部就直接註記,雇主通報很容易,但移工本身卻什麼都不知道。

5. 不負責任的雇主導致移工失去居留權:當雇主沒有幫移工展延居留權時,即便移工有工作權,也不能合法的留在台灣,而移民署則認為展延居留權是移工的責任,不是雇主或仲介的責任,所以並沒有辦法提供救濟;但其實在實然面上移工是沒辦法自己辦理,像是在櫃台申請時也沒有他們的母國語言,辦理居留展延所需的聘僱許可也只有仲介跟雇主擁有,所以其實移工根本無法自行處理這件事情。後來在立委與民間團體去移民署前抗議後,移民署有針對個案做專案處理;現在開始在做的是把居留權與工作權整合,試圖建立系統,並顯示如有其中某一個還沒有辦理時,移民署便會去通知雇主跟移工。

如何推動制度上的改變?

1. 移工資訊權利:關於移工的規範很多都是做成函釋1,而不是法律,在一般人都很難接觸的情況下,何況是移工,而講者辦公室的夥伴,就把相關的函釋依據重要程度排序,並且要求勞動部限期內進行翻譯,也利於移工團體做勞工教育;而目前勞動部推出LINE@移點通,透過四國(英文、印尼文、越南文、泰文)語言版本為移工提供訊息推播,但講者希望未來這項服務能夠做到更多業務的包攬,像是哪些雇主在找移工、居留跟工作權時間等等;而目前聘僱許可也能翻譯成移工的母國語言讓他們可以拿到,並在申請時可以使用。

2.  肺結核移工:講者認為「移工就醫需要老闆同意」此點應該被修正,這樣移工在生病時就可以直接就醫;而勞動部與衛生局的雇主資料中,在查證後有超過六成都是仲介的電話,所以在未來主管機關也應確實查證雇主資料的正確性。

3. 廠住分離:一般工廠本來就不應該當成移工的宿舍居住,但許多雇主為了方便而選擇這麼做;目前的做法是風險分級,因為如果全面的要求馬上改善,可能會遭受到很大的反彈,所以變成是要分級別的慢慢去推動,工廠內有化學物質或是工廠本身老舊等等,都是風險較高的,較需要限期內改善2

4.一站式入國服務:在疫情期間,移工入國後是由政府負責前段事務,像政府接機、講習、送到雇主家等工作,講者期許未來也能繼續維持一站式的入國服務,也因目前疫情期間入境移工較少,也是一個比較好的時機點去推動此服務。

Q&A

Q:作為不分區的立委的外界壓力是否比分區立委小?因此能夠更勇於為相對弱勢的族群發聲呢?

A:也不一定會比較小,雖然大家都是被稱為是立委,但還是有分勢力的大小,選區立委有他的民意基礎,有一些立委就會被認為,因為他是不分區立委,所以沒有選區壓力,就可以說得很進步;分區立委也可能會覺得,不分區立委的發言會影響到他的選票,或是整個黨的布局,所以有時候不分區立委也會不被大家理睬。

Q:如果想要成為國會助理需要什麼樣的背景或是能力呢?

A:國會助理的組成其實很複雜,因為現在自媒體興起,所以很多委員在找的是可以經營社群媒體的小編,所以如果有自媒體專長的話也是很有機會;另一方面有法律背景也蠻容易成為國會助理的,由於立委需要寫法律提案,需要懂法律的人來幫他們寫。或是有一些公民參與的經驗、 NGO、機構服務過或是實習過經驗的人、了解整體社會運作跟現在社會在討論什麼,並有自己的見解的人也都蠻有機會的。

Q:有一篇刊物有提到家庭看護工被性侵、性騷擾的處境,當移工需要去行政機關陳報時,便需要一次次去陳述發展經過,而其中還需要翻譯,但當每次翻譯的人不同,或是翻譯人才的水準不盡相同時,都會導致陳述時會有出入,法官也有可能會因為每個內容講述不一樣,而認為不足採信;想請問國會在通譯這方面有沒有相關的提案?因為聽說移工在法庭也會遇到通譯不足或是相關法令認知不足的問題。

A:在尤美女委員那邊有處理到司法通譯的問題,跟一般翻譯不一樣,司法通譯要求的是精確,所以需要很長時間的訓練,目前有逐步的在建立司法通譯的系統。司法院有一個司法通譯的人才資料庫,每年有在做定期的培訓,除了語言之外,還需要去上司法相關的課程,因為有一些專有名詞的翻譯,需要用一些特定的用詞,像是受傷還是重傷、碰觸還是侵入,在法律上都是不一樣的意涵,所以在司法通譯上就要比較精確一點。

現在司法通譯最有問題的部分其實是在最前端警察的部分,那個改變上就需要時間,因為有些警察為了方便,就會去找自己比較熟悉的翻譯,而他熟悉的通譯可能是仲介公司或是有一些背景的人,他翻譯出來的內容就不一定是正確的,這一切也應該納入警察教育內的一環,面對這個案子要怎麼去做、要找誰,中間很多環節都需要被好好處理。

目前有跟司法院反映說,要考量到移工在通譯上的一些問題,在案件審查的時候也應該要考慮這些問題,並且向司法院提案,處理這些移工性侵案件時審理的法官也要接受培訓,讓法官能夠知道移工在台灣會遇到什麼問題,陳述時的心境、生活經驗等等,讓法官可以去同理這些移工。

Q:在做相關的研究時發現外籍漁工職災相關的數據,好像沒有提供的那麼完整,所以在後續分析時,就比較沒辦法掌握它的全貌;想問助理研究時是否也遇到相同的困境,還是只是數據沒有公布出來而已?

A:一般本國勞工如果職災,雇主需要通報,如果雇主沒有通報,勞工要申請職災給付時附的資料也會讓勞保局知道職災的發生,如果是境內聘僱的漁工因為也有保勞保,所以職災的發生也會被知道;但如果是境外聘僱的漁工,他就不能保勞保,而是變成保商業保險(商業的意外險),意義上完全不一樣,受傷的話就不會進到職災資料庫,政府也不會有相關資料,這樣的問題也只能靠通報或是檢舉、勞檢來知曉,但其實也很難勞檢,因為隱匿的狀況會很嚴重。其實最好的狀況就是不管境內或境外聘僱的移工都統一保勞保,讓我們能比較完整蒐集到外籍漁工的職災全貌。

今年四月底有通過《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裡面就有提到外籍漁工有稅籍3的雇主都強制規定要幫自己不管是本籍或是外籍的員工保職災險,而這會在一年之後才施行,如果普及下去的話,資料庫可能會比較完整一點,但可能還是會有黑數,因為是境外聘僱,其實也很難清楚知道雇主聘僱哪些外籍漁工,改善上可能還是有限。


1按函釋係指行政機關就其主管法令之適用疑義所作成之解釋函,而分別發布、下達或回復者而言。欲判斷函釋或函復之法律性質,首先應就該函釋或函復之內容判斷,是否具有抽象規範之性質,以憑判斷是否屬(解釋性)行政規則。其次則應由其函釋或函復之對象是否僅為單一機關或個人,其踐行之程序是否使該釋復因之具有通案拘束之效果判斷其屬性。至於行政機關之釋示是否依職權主動為之?抑或依請求被動為之,則僅具輔助判斷其法律性質之功能,並非決定性之要素。
https://www.lawbank.com.tw/treatise/pl_article.aspx?AID=P000013621

2台中大肚區工廠大火 3移工逃避不及喪命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00322003501-260402?chdtv
蘆竹員工宿舍大火釀6死 判定違建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283320
半年來就有8名移工葬身火場,勞工團體盼廠住分離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96329

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條
年滿十五歲以上之下列勞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
險人:
一、受僱於領有執業證照、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或經中央主管機關
依法核發聘僱許可之雇主。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50031&flno=6

稅籍登記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87

所謂「稅籍登記」,就是營業人向國稅局申請營業稅稅籍,可供報繳營業稅之用,不論申請公司或行號皆需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營業人除公司、獨資、合夥及有限合夥組織,且業於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主管機關辦妥登記,依稅籍登記規則規定視為已申請辦理稅籍登記外,應於開始營業前,填寫設立登記申請書並檢具相關附件,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
https://sme.moeasmea.gov.tw/startup/modules/faq/?sId=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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