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側記】2020/12/1 人權小蜜蜂志工培訓:倡議策略I 立院運作方式(上篇)

文/台權會志工 石楚芸、高一騰


台權會小蜜蜂培訓之倡議策略共有三期:
第一期: 立院運作的方式,邀請到陳中寧國會助理來介紹立院運作的方式以及有哪些倡議策略可以行使。
第二期:NGO會採取的倡議策略,由台權會南部辦公室主任林彤,介紹包括台權會在內的NGO會採取的倡議策略。
第三期:會以創新的方式談倡議策略的類別,以編劇家詹傑為例,他如何在編劇時融入自己有關注的議題。


立法院的形象:打架、丟豬肝、丟豬心、丟豬大腸?

民眾普遍對立法院的形象都抱有較低的好感度,無非就是打架,最近又多了丟豬心、豬肝、豬大腸,甚至以此揚名國際。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其實這些屬於在野黨的一種抗爭策略,因為在野黨人數較少,至少證明了這種手段可以吸引到社會和媒體關注,無論哪個台灣政黨,都用過這種手段抗爭。這種策略的風險有時會導致兩極的輿論,有些人覺得這顯示在野黨一種抗爭的強硬態度,其他人卻會感到這種手段粗魯野蠻。所以政黨會評估這種手段的風險,並且試探是否繼續使用下去,適合加強手段還是暫緩妥協?台灣普遍大眾會認為,民眾對司法體系的信任度應趨於低點,但在2019遠見雜誌的年度信任排序中,立法院是排名在第13位的民意代表,比11順位的法官還後面。這是長期以來民意代表機關得面對的現實,但有部分是出於民眾不甚了解立院實質運作的內容,有NGO團體表示志工在看完IVOD立院質詢直播後,對於立法院的好感度有明顯提升。

立法院的職權

立法院除了立法,還有其他事情需要處理:平時主要處理的是議決法律案、預(決)算案,剩下的事現在非常少出現,但也在職權範圍中的:戒嚴案(解嚴後就沒有出現過)、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因我們當前的外交處境,也較少會出現在立委的常務範圍中)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等職權。

「預算」,簡言之,便是以數字看政府當前的優先順序。預算案中較為有名的應是先前行政院投注大量預算在軌道建設計畫上,在此NGO(如台權會)就會有異議,因為通常大量鋪設軌道就會辦土地徵收; 亦或是近期「前瞻性計畫」中第3期花了200億去國中小學校裝冷氣。

立委在審查預算案中扮演的角色,不只是要盡量降低預算,更是要提出這個案子在審核排序上是否合乎常理?其中政府的資源分配是否適當?又是否有更好的分配方式?要如何優化原本的提案?

職權範圍除了審案外,還有任命權(人事同意權):總統提名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及審計長,這些都需應經過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任命權的重要性在於對於某些社群團體,任命哪些職權給什麼樣背景或是興趣的人會直接影響到該社群團體的利益。舉同婚議題來說,任命誰作為同婚法案的大法官會大大影響了判決結果。換言之,大法官的組成(共15人)會直接引起關鍵性的改革,而由誰擔任大法官,須經立院同意。

立法院的特點

立法院是合議制機關,相對於其他行政部門,例如內政部部長就是內政部整體代表,他的意見代表了內政部的意見,所有公文最後都必須送到部長前面,由他下達最後決策。而在合議制機關中,即便是院長、副院長也無法代表整體意見,必須經過立法院所有成員開會產生共識,才可以達到決策。

共識的產生有許多方式,未必是一般常見的表決制(如舉手表決),也可以是成員無異議通過,但無論過程如何,都必須經過開會這一程序,最後的結果才能代表整體立法院。舉例來說,一年前立法院朝野有共識要提出聲援香港的聲明,這個提案幾乎是無異議通過的,沒有經過表決,但依然需要開會達成決策。即便如此,像這樣的聲明,立法院院長不能單獨提出,提變發佈,也僅只能代表他個人意見。

立法院是個搜集意見的平台,這也是為什麼倡議策略必須要提到立法院運作的方式,NGO或是選民其實可以藉由立法委員達到倡議的效果,立法委員便是民團與政府間溝通的槓桿,透過搜集意見、民意,便能形成一個議題。

立法院很重視程序,院內本身有各種法規和規矩,比如每天早上委員會質詢要在07:30以後登記,10:00以前登記完成;預算提案會有截止期限,必須在期限前完成;哪一天開什麼會,都已經有固定的規範。慣例以外的事件就要依循「議事先例」,即在法案討論過程中形成的一些判例。但又在先例以外發生的,便依照現場「委員共識」,也有現場委員共識會推翻先例,只要委員、黨官兼有共識,是有可能推翻先例的,所以相對其政府機關,立法院的運作是較有彈性的。比如行政部門只遵循「依法行政」,只要有明文寫出來的東西就必須照做,明文以外的範圍就不敢妄行。

個人提案程序(個人和黨提案制度不同)

立法委員提案需要遵守一套規則:委員作為提案人需要找15人連署。在此,小黨在提案上較為吃虧,因為小黨比起大黨較難湊齊連署人數,但小黨可以組黨團提案,只要3個委員同屬於一個政黨便能組成黨團,黨團有提案權,不需要再找15人連署。

成案後,會交送到立法院內部的行政機關(議事處),會先把案件排進「程序委員會」,程序委員會不管實質議案內容,只管該週院會議程的安排,程序委員會只有在星期二才會召開,安排星期五或是下星期二院會議程。經程序委員會安排後,才會送進「一讀」。

在這裡,陳中寧講師澄清一讀常被誤解的觀念:「一讀通過」其實沒有經過任何實質討論,法案送進一讀會後,台上的司儀將法案唸過一遍,便為一讀」,換言之,只是閱案而已,像是單純登記立案的一個程序,沒有任何決策效力。立法院幾乎每年都有上千件通過一讀的案件,但便停滯於此,沒有再繼續往下走。

委員會審議,委員會審議會將立法院分成八個小組,在小組中作討論,每個法案經過委員會審議都會經過三個程序,分別為:

  • 第一階段:詢答,官員站一邊,立法委員站一邊,官員會提出質詢。
  • 第二階段:大體討論,針對整部法案做總體性的討論。
  • 第三階段:逐條討論,逐條提出來討論。

比起一讀,委員會審議才有經過真正的審查,所以委員會又稱審查會。若經審議,委員還有疑慮或無法達成共識之處,便會有「黨團協商」這一機制,將有分歧之處融合。

有時候經一讀後,法案不會進到委員會審議,而是進入「逕付二讀」,逕付二讀可由委員提出,通常是黨團提出此法案要經逕付二讀,再由立法院長會問院會是否同意逕付二讀。這是較少出現的情況,只有在需要趕時間的情況下才會發生,因為逕付二讀在法案的品質較差,討論較為鬆散,與經過委員會高密度的討論形成對比。例如「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就是經逕付二讀通過,也就是說,當社會關注度極高,並且有迫切需求要趕緊通過,就會產生逕付二讀。但執政黨也有可能是於在野黨反對的過程中通過逕付二讀使法條生效,降低討論的空間,也是執政黨會行使的一種策略。不過逕付二讀依然得產生於一種合理正當性,比如近期的紓困條款,應是社會當前幾乎所有人都期望通過的條款,因為其中的補助對象包括企業、勞工等各個社會團體,較不會產生爭議。

「二讀」是程序上的最後討論階段,經委員會審議後,會產生「審查會版條文」,是經委員彙整後的綜合版條文,這一版本條文會回到有113席次的院會進入「二讀」程序,在二讀時才會把所有條文從頭到尾唸過一遍。一讀時只會念條文名稱,二讀才會讀條文文字。二讀時也可以發言,發言分成「廣泛討論」,相當於委員會審議的大體討論,還有「逐條討論」,但討論方式與委員會審議不同,委員會審議的討論密度依然較高。

最後進入「三讀」程序就不能再進行討論,三讀只允許更動文字和標點符號錯誤。先前就有發生過將「頭骨」誤寫成「骨頭」,意思相差甚大,必須更正。三讀通過後就要送到總統面前,等待總統公佈,使法律生效。

在三讀通過後,唯有「覆議」能阻止法條被總統公佈生效。覆議是指,行政機關得經總統核可,覺得法條仍有疑慮,可以要求立法院再討論一次,如若1/2委員同意(也就是57席),覆議成立,便能推翻法案。換言之,前行的程序就只能重新跑一次。在現實中,覆議的情況非常少見。

今天基本上提的都是法律提案運作過程,因為預算案或是臨時提案都由委員會提出,無須經過如法律提案這般嚴謹的程序。一個提案人只要在另找兩個委員,共3人便成立。

補充說明:法律條文中的「應」與「得」—法律適用的範圍

通常「應」與「得」的討論會發生在委員會審議中。

  • 「應」:係指「必須」,沒有選擇的餘地,原則上不得違反,但法條可以規定例外情況。而法條中若無特別指明「得」,則都以「應」解釋。
  • 「得」:係指「可以」、「都行」,有選擇的空間,只要最終結果或在法律條文範圍內,就不算違法。
  • 另有「不得」:係指「不可以」,原則上不得違反,但法條可以規定例外情況。

立法院中的八個常設委員

常設委員只有八個,於下列詳述之。各個業務範圍龐大,其實單一委員難以負荷各部會所承載的資訊量,舉教育文化委員會為例,光是文化部,文化部本身就包括文化資產,文化資產不只包含陸上,還有水下文化資產如沈船後遺留的船本身、遺失物、埋葬物、漂流物等等。文化類別上又有分書畫、電視、音樂、電影、動畫、漫畫等等,都屬於文化部的範疇。另外,科學類別又包含海洋、地熱、能源、通訊等。

  1. 外交國防委員會:僑務也在外交國防委員會的管轄範圍中。
  2. 內政委員會(管轄範圍非常廣):內政委員會管轄的範圍非常廣泛,號稱包山包海,諸如警政署、移民署、國家公園管理處、海洋委員會都在內政委員會管理範圍內。
  3. 交通委員會:除了交通相關單位外,還另有觀光、氣象、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4. 經濟委員會:經濟部及其他產業相關部門,還有農委會、漁業署,所以移工的議案也屬於經濟委員會的管理範圍。
  5. 社會福利衛生環境委員會:傳統上是並定義為處理較為「軟性」的議題,衛福部、環保署。
  6. 教育文化委員會:除教育和文化以外,科學也在此,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如原能會)、中央研究院(中研院)和科技部。
  7.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相當於司法改革的部門,像是法務部、司法院相關的案子都會經過司法法制委員會。另外,民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等修法都會發生於此。所以這也是許多律師較為關心的議案範圍。
  8. 財政委員會

每個業務領域都至少要有一位承辦人員負責,一個部會可能會有幾百人,但委員單一一個人就要去監督總業務範圍,立法委員每人最多會配有3-4位助理,監督效率上是有其難度的。反過來說,立委所能發揮的效力也因此受到限制,相較於行政部門,立法院所有的資源相對有限。

法案、主管機關、委員會

法案設定議題在哪個領域;主管機關確認該業務確定之主責;委員會於1個以上就聯席;委員會於一讀時決定法案,若經院會同意可變更。

在提案的時候便可以預期議題會屬於哪個領域,這會關係到其後負責法案的主管機關,由哪個委員會管理。這也說明,訴求不需非得經過法律提案這一最嚴謹的程序,訴求如若能清楚定義負責之主管機關,也走其他途徑來取得成功。比如說「河川」這一範疇,河川在山上屬於「行政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水保); 在平地是「經濟部水利局」; 在農田邊的話有可能屬於「灌溉溝渠」,所以歸「農業委員會的農田水利署」; 若是路邊的「排水溝」,又屬於「內政部」。所以當看見一條「沒有蓋子的水道」,必須判別其屬於排水溝還是灌溉溝渠等,才能決定主管機關。

也不難見到各部會之間不清楚自己的主管範疇,甚至互相推託。所以即便是極小的訴求,如修水溝等,最有效率的辦法是要先確認主管機關,確認主管機關後,才會確認是哪個委員會該討論這一訴求。

誰是主管機關?

陳中寧講師提到,主管機關反對議案的成功率相對高,因為行使權在他們手上,如果拖延,立法院也只能遊說或是不斷催趕進度。

舉例而言,動畫業務跨足了經濟部和文化部,這兩個部會有時會互相推託業務,遊戲也是。傳統實體遊戲,經濟部會較易接受其相關業務,但是虛擬遊戲相關議案因為複雜度極高,所以容易成為機關推託業務的一個領域。比如近期婦女團體提出「性私密影像外流案件」就沒有任何機關願意承接,因為處理難度太高。

舉個有趣的小例子讓大家更清楚決定主管機關的難度:

如果今天哥吉拉登入台灣,牠的主管機關會是?

1.經濟部
2.國防部
3.移民署
4.農委會

答案:農委會。

但農委會可能會回說:「牠從海中上來,應屬海洋委員會。」而海洋委員則會回道:「牠是放射能的產物,應屬原能會。」這是現實中很可能會發生的事,每個部會都會找小理由推託,通常也是處理議題上令程序陷入遲滯的原因。

業務範圍也不總是界線分明,一個議案中可能會有兩個以上之主管機關,重疊主管機關,因為有些跨界的領域需要兩個部會共同協調,但容易導致兩部會的負責範圍變得曖昧不清。陳中寧講師分享到,他曾替前上司李麗芬委員處理過在少事法體系下的被安置到安置機構的兒少,這個議題就必須在司法院和衛福部之間進行協調。但是衛福部和司法院都會稱有負責其一部分,但負責範圍的界定就進了模糊地帶。這也是在判定主管機關時,在現實中會遇到的問題。

立院的各種常態

  1. 年常
    一年2會期,2-5月為「法案會期」; 9-12月為「預算會期」,如明年110年度的預算會在9月期間送進院會,必須在12月前審完送出,因為明年就要執行,但在現實中,通常年度預算會審到隔年1月。
    這2會期外為「休會期」,在這時候送進的法案都不會馬上過審查,除非召開「臨時會」或「延會」。臨時會期間只能處理「特定議案」,各黨必須要先取得共識,召開院會決定哪條法案為虛審查的特定議案,陳中寧講師舉例到,明年初就極有可能為了審查預算召開臨時會。另外,臨時會通常不會組織委員會。

  2. 周常
    原則上週1、3、4會開「委員會」; 週2、5開「院會」。但週期其實從週5開始,結束於週2的院會,所以週5和週2又稱為「一次會」或「一次院會」。
    「週5院會」,通常會有「報告事項」,也就是要通過一讀的法案和預算。「週2院會」,通常有「討論事項」,也就是要經二讀的法案和預算。「1、3、4委員會」,最可能的行程便是「詢答」,除了「法案詢答」,每個委員會主管的部會每半年期都要做一次「業務報告」。假設一個委員負責6個部會,就要聽審6次部會業務報告。而預算會期間(9-12月),每個部會也都需做一次「預算報告」,預算報告會介紹該部會下一年期會有的預算項目。另外還有「專題報告」,委員會的主席,又稱召集委員會主席(召委),若覺得某案特別重要,就會要求部會來做專題報告,比如近一年的會期就有聽很多午餐相關的專題報告、美豬的專題報告等。
    除詢答外,其他可能的行程還有「考察」、「委員會公聽會」、「法案審查」、「預算審查」等。考察會幫助委員更直觀的了解議案內容,比如科技部先前的超級電腦一案,如若沒有親眼見到和體驗,非專業出身的人員難以想像該議案會遇到的困難。
    「委員公聽會」是當社會意見聲浪較高,便會開公聽會邀請專家學者提供意見。依政黨比例去決定該政黨可以推派幾位學者,也就是說,大黨可以推派的學者較多,小黨則相反。

  3. 日常—立委辦公室之助理的日常(無突發狀況時)
    「接電話」幾乎每天都會佔據立委辦公室一大半的辦公時間。有些民眾喜歡打電話進立委辦公室來「聊天」,陳中寧講師笑道,每天都會固定接到幾位特定民眾的「致電」。除此外,選民也會致電陳情,如遇到一些過於繁瑣的規定,選民希望委員出面協助。
    「經營社群媒體」是未來將要著重經營的區域; 「輿情」會經由關注選區或委員相關新聞得知; 當跟部會溝通時,通常都以「公文」的方式告知; 助理也須替委員「安排行程」等等。

法案的完成到排入週五院會需要多少時間?

通常送出法案到進入一讀程序需要至少兩週時間,步驟分述如下。
→「法案完成」後......
→要找人「連署」,連署最好在週五的「會前會」簽署,會前會是指開正式院會前的會議,這時候較易湊齊連署人數
→「排入週二程序委員會」,立法院週二程序委員會只收前一週週四前的提案,所以過了週四,就要再等一週才能送入程序委員會
→「排入當週五院會」進入一讀
有時選民會以為委員提案沒有結果,實際上是還在跑流程。

3種ㄈㄨˋ議卡牌

「附」議:某委員提出一項意見後,是某有另一位委員表示贊成。

「復」議:對於先前已經決議的事情,可以在院會提出要求重新再決議一次。但是必須要在當次到下一次會議的結束前,也就是說下一次52週期前(兩週4天)提出,同時復議只能一次。如果法案還在復議期,不能抬高委員會審查,會大幅影響委員會排程。有時立委會在自行支持的法案上提出復議,這也是一種讓法案能順利過關的策略,因為每一法案只有一次復議機會,早點使用掉可以減低時間成本。之所以只能在院會提出,是因為委員會的規則相對少,通常審查過的議案出決議就不會再重審。

「覆」議:當行政院對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案、決議有意見時經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只要經1/2委員同意覆議案,原來通過的決議就不算。(70年來只出現過14次)

一讀通過後何時會排審?

簡答:不確定。排審時還需要考慮到3個會影響議事程序的因素:

1. 召委
每個委員會都會累積許多案子,一週三次委員會,每次委員會排一個主題,但每週都會有大量的一讀案通過,大多議案都會暫時停滯在委員會階段,等待被召委排審。各黨團也會提「優先法案」,當該黨委員當上召委(委員主席),有權優先排審案子,所以民眾可以在2月和9月注意有沒有黨團提出優先法案。只有能當上召委的黨團提出的優先法案清單,主要是國民黨和民進黨,會比較有實質效益。

2. 部會
另外,部會也是影響立法院議事程序的重要力量,如果部會有迫切需要通過的法案,部會會遊說委員,甚至以行政院長或是總統的名義要求院會先例入期程,通常召委沒有太多提出異議的空間。相反,如果個別委員提案,部會不願執行,就會以提出「對案」的策略拖延,阻止法案先進入審查程序。比如勞工相關的法案,勞動部可以提出他們想要擬定的版本(對案)。最終提出對案後,委員跟部會再去爭論法案實質內容應該怎麼調整。委員有時可以強硬的無視部會的策略,但非常少見,因為在現實層面的考量中,部會所掌握的資訊量和專門程度比委員高出許多,所以當部會阻擋法案進入排審,多數時候還是基於部會合理的考量。

部會的另一個程序策略是用人海戰略遊說委員,先從職權較低的人員開始遊說,再到部長、院長,這會給委員施加一定的壓力,讓委員難以抗拒部會提出的要求。

3. 可以排程的時間
一會期約4個月=約17週=每週3次委員會=約51次委員會,其中必須要再扣除業務報告、預算報告和重大事件所需的專題報告會用掉的議程時間,剩下能夠排法案的時間就有限了。況且有些法案未必一天就能夠審完,而需要3-4天才能完成,預算案亦然。目前陳中寧講師在審的教育部預算就已經耗費了一天時間,但其後應還需2天時間才能完成。

委員會審查程序-倡議可使用的3種策略:修正動議、附帶決議、立法說明

→「併案審查」:如果同一部法有不同的版本和條文,會在同一委員會一併審查,雖然這慣例可以打破,但原則上會遵守。
→前面提及的法案詢答,也就是委員要針對審查的法案進行質詢。
→進入「大體討論」。
→接著「逐條討論」:在逐條討論中委員可以提出「修正動議」,比如現在正對「學校衛生法第五條」提出修正草案,委員便能行使修正動議,當場要求提出更好的版本。修正動議無須經過前面一讀和程序委員會,只要在委員會當場提出即可。修正動議只需三位委員便能成立,成案率比較高,是社群團體在倡議時可以使用的策略之一,即當社群團體不滿意政府或是委員提出的法案版本,可另請委員現場提出「修正動議」,再提出另一個更符合該社群團體利益的版本。

→或可提出「附帶決議」:附帶決議無法修改法案內容本身,但在法案當中附加條件,對法條做出約束。換言之,委員可以在要求有附帶條件的前提下同意讓法案過審。通常出現的情況是當法案所包含的對象有確例外,但例外又屬於個案性質,沒有通則性,因此放在附帶決議可以行使約束之實,又不會更動法案。這也是立法委員和社群團體可以使用的策略之一。

→最後一個可用的策略是「立法說明」:立法說明雖然沒有更動法案,但依然有些效力。當落實法案遇到爭議的時候,會回頭去看當時的立法說明。有些不適合寫在法條本身中,沒有通則性的例外也可以寫在立法說明,或是一些主張和倡議內容。它不會在二讀時被逐一唸出,但是會在立法院留下紀錄,成為未來的依循內容。

院會討論VS委員會的討論

委員會的討論比起院會的討論密度要高,也較為重要,從會場佈置的方式就能看出。委員會審議會在一張長桌上,一邊為官員,一邊為委員,共同討論。但若是在院會討論,無論是二讀的廣泛討論或是逐條討論,都只能由委員上台輪流發言,無法共同討論,而官員會在後面或是旁邊聽審,換言之,二讀的討論比較像是喊話,而委員會審議才是真正一般人認知中會有的討論流程。

組建黨團:立法院組織法第33條

按立法院組織法第33條,每屆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席次達三席且席次較多之五個政黨得各組成黨團;席次相同時,以抽籤決定組成之。立法委員依其所屬政黨參加黨團。每一政黨以組成一黨團為限;每一黨團至少須維持三人以上。

只要有3席立委便能組織黨團,但黨團成員未必為同一政黨成員,小黨團或是無黨籍委員可以靠攏大黨團,只要集齊3席即可。在提案程序上,組織黨團提案會比個人提案來得有效率,黨團可以用黨團名義提案,無需再另尋連署人。或是委員會審議現場若要提出修正動議,必須湊齊13個人,但黨團只需以黨團名義即可提出。

黨團協商

為什麼要「黨團協商」?因為正常表決程序非常耗時。立法院院案的表決方式有:

  • 口頭表決
  • 舉手表決
  • 表決器表決
  • 投票表決
  • 點名表決:點名表決是所有表決方法中最耗時又冗長的程序,在場的立委必須一一站起表明自己同意與否。在委員會實行委員表決大概需要5分鐘,而在院會實施點名表決大概要花1小時。

黨團協商的設計對小黨是比較有利的,黨團協商要求的是「共識決」,需要全票通過,每一黨團代表須簽署同意書,一黨團代表一個意見,小黨團可以平等的否決掉黨團協商任何結論。反觀院會是以席次表決,小黨團佔的席次少,自然在表意時比較吃虧,因為113席次中,小黨團人數不可能過半,基本上難以否決掉佔席次比率多的黨團意見。

黨團協商議程並沒有出現在立委慣常的行事曆中,因為黨團協商在法規草創時還沒有被納入,是在法律實際運作後才出現的一個機制。由召集委員,也就是提出協商的黨團負責召開,只要挑出時程就必須召開,現在網上都找得到逐字稿的資料。

出席委員有一次機會可以提出異議,只要經1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便得以要求「重付表決」。所以在現實中,在野黨會用一個策略—表決拖延戰術讓執政黨陷入程序僵滯狀態:

  • 先表決以什麼方式表決(1次)
  • 重付表決(2次)
  • 議案本身的表決(3次)
  • 議案的重付表決(4次)

另外,在野黨在會議現場可以再提案,比如說「變更議程」,即關於會議及程序的提案,執政黨就必須一起表決,有些經三天三夜才成功通過的法案就是這樣來的。對於執政黨來說,這樣會大幅度增加程序成本,成為在野黨反制的一種策略,形成一種「案海戰術」,以提出大量法案來拖延議事程序,例如國民黨在2017年前瞻預算案中就曾祭出此策略,用厚達104公分的10421項提案杯葛, 佔總提案數10658案的97.7%,來拖延預算案過審。在表決過程中,在野黨只需留三人在席次上,但執政黨需要留半數黨員,也就是說在表決戰中,在野黨可以輕鬆輪替人馬來與執政黨打拖延戰,所以更加重了執政黨執政的成本,導致了協商的產生,即便是執政黨在推行法案時,也不會讓所有法案都經表決程序,黨團協商讓所有黨都能更平等地發表意見,也加速程序時間成本。

黨團協商目前都能在網上觀賞直播,好處是公開公正; 壞處是有些「話」就不會在協商過程講出來。


講師介紹

陳中寧講師現在擔任立法委員黃國書的助理,曾共同寫過 ⟪認識立法委員⟫一書(2018,五南出版)。陳中寧講師打趣道自己隨時戴著口罩的原因,他承認立法院絕對是最容易散播病毒的地方。立法院共有73個區立委,立委們幾乎每天都要往返立法院和選區,在選區接觸選民,又要在立院一起開會。今年疫情初期各部會首長被聚集在同一會議室審紓困預算,每個人心裡都有一份擔憂:如果當時一人確診,疫情爆發開來,國家立刻就會被癱瘓了。


延伸閱讀

【活動側記】2020/12/1 人權小蜜蜂志工培訓:倡議策略I 立院運作方式(上篇)

【活動側記】2020/12/1 人權小蜜蜂志工培訓:倡議策略I 立院運作方式(下篇)

【懶人包】打開立院的正確方式

【分享】打開立院的正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