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830國際強迫失蹤日:讓明哲報平安

【新聞稿】830國際強迫失蹤日:讓明哲報平安

本周日8月30日為國際強迫失蹤日(International Day of the Disappeared),最早是由拉丁美洲失蹤與被拘留者親屬協會聯盟提出,目的在於提醒社會大眾、政府正視因各種原因而被失蹤的人們,而台灣人在中國其實也面臨嚴重的強迫失蹤威脅。2017年3月在中國失蹤數月的李明哲即是一例,他在2017年11月被以顛覆國家政權罪,送入湖南赤山監獄,至今仍無法對外撥打親情電話或寫信,形同再度失聯。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秘書長邱伊翎表示,強迫失蹤的狀況遠比想像的更常見,光是2019一年,聯合國強迫失蹤人口工作組就收到來自13國的205件案件 ,更不用說其他黑數,近期狀況特別嚴重的包含蒲隆地、巴基斯坦與中國等。而根據我國海基會的數據,自1991年開始,一共有594國人在中國失蹤,這之中並不包含因涉案而遭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拘禁或其他黑數。邱伊翎表示,COVID-19疫情依然相當嚴重,中方卻依然以各種奇怪的理由,如「李明哲台胞證失效」等,拒絕讓李明哲撥打親情電話。家屬在今年五月收到三月時李明哲自監獄寄出的唯一一封信後,便再無音訊,形同失聯。另外邱伊翎也呼籲海基會與陸委會說明,去中國洽公或旅遊的民眾,若遭遇強迫失蹤,本人及其家屬應如何應對,海基會與陸委會又各自能提供何種協助。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研究員楊剛表示,人約盟志工、台灣人權工作者李明哲自2017年3月19日遭中國政府非法逮捕至今已經1258天。中國當局在已將他非法關押二個多月後,才於2017年5月26日透過國台辦證實李明哲已被逮捕,近半年後才由「公開審判」方式開庭審理。李明哲在 2017 年 11 月 28 日被以顛覆國家政權定罪,判處 5 年有期徒刑,並自十二月起於湖南赤山監獄服刑。此後其配偶李凈瑜雖然有次前往探監,但在 2018 年 10 月,李明哲在短短兩週內突遭兩次無預警移監,移監不僅沒有具體事由,也未依法通知家屬;以及違反聯合國《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曼德拉規則)「最低待遇」的標準。李明哲入境中國後失去行蹤到審判前長達半年的期間,中國政府拒絕說明李明哲所在與狀況,以及後來被任意移監、家屬多次被阻撓探視,已構成強迫失蹤;且自疫情爆發後亦多次無法與其伴侶進行通話或視訊,已構成酷刑與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人約盟也曾分別在 2017 年 4 月、2018 年 10 月向聯合國強迫或非自願失蹤工作小組(WGEID)提出申訴,並獲審理。依照《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當強迫失蹤成為社會控制、維穩、打壓異議的系統性手段時,強迫失蹤就可以被視為反人類罪;不以強迫失蹤作為社會控制的工具,是所有國家與組織不可克減的義務。如果《香港國安法》標誌的是中國「體制自信」的大鳴大放,那李明哲、李孟居等至少149名在中國強迫失蹤的台灣人,就是這個鳴放的「調音階段」:作為第一個被控「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台灣人,起訴書所載李明哲之犯罪事實僅是他在台灣透過網路發表的言論。中國在2017年第一次對台灣人在境外上網發表言論之行為進行逮捕及定罪,顯然是中國對台灣人無理擴張其司法管轄權的第一次嘗試、是嚴重違反國際法的惡劣行徑。面對中國「體制自信」的浪潮,我們要求台灣政府要更有更為完整的應對機制。目前除了陸委會的宣示、以及香港辦事處的緊急電話之外,並沒有見到具體的應變措施。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施逸翔指出,從2012年的鍾鼎邦事件開始,到今天的李明哲事件,其實都反應了中國政府的極權是可以完全無視正當法律程序與人權保障的,導致任何人,都有可能面臨「被強迫失蹤」的風險。艾未未所拍攝的「老媽蹄花」這部紀錄片,一群只是要去關心汶川地震中努力揭露政府訊息的譚作人的公民,包括國際藝術家艾未未,也會在旅館中被監視、被跟蹤、被破門、甚至被軟禁在不知名的地方無法對外通訊。這就是被強迫失蹤的影響。甚至,因為港版國安法的通過,香港抗爭者有可能面臨「被強迫失蹤」的危險,例如前日有一艘載有香港反送中支持者的船隻,在逃離香港的過程中,遭到中國政府攔截,這些人很可能會被送至中國廣東,處境堪憂。有鑒於台灣有許多人在中國進行學術交流和商業活動,因此,台權會呼籲台灣政府應盡快讓「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國內法化,這可以進一步擴充台灣政府正在進行的促進轉型正義工程,因為公約第八條有關追訴時效的討論,讓我們有機會好好對過去大規模人權侵害進行究責,亦可對中國政府與世界宣示,台灣政府會盡全力保護與營救任何被中國政府強迫失蹤的國人,盡早獲得自由與人權保護。

華人民主書院董事主席曾建元認為,中國的強迫失蹤問題,是黨國極權紅色恐怖統治所造就的結構性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允許司法工作或國家安全人員對國家安全犯罪之嫌疑人進行逮捕拘禁,不必事前取得而基於國家機密保護和避免妨礙偵查的理由,不通知家屬,亦不必在24小時內移送人民檢察院立案審理。而拘禁地點如在看守所以外的指定居所,雖然必須於24小時內通知家屬,卻不必告知地點,亦不允許會見律師。在此之外,又有實際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而侵害人身自由的各種行政拘留或社區矯正措施,以集中營為例,其間針對法輪功學員實施的轉化再教育即有所謂的法制教育,針對維吾爾民族和西藏民族的轉化再教育,則有職業技能教育培訓。香港在反送中運動期間,即傳出有數千失蹤民眾不知去向生死,而今香港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不僅給予警察不以令狀、不受監督逮捕人民的權力,更允許香港案件由國家安全分署接管,然後將所謂犯罪嫌疑人送進中國大陸內地依該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進行管轄。共匪就是綁匪,且兇猛更勝後者。以國家綁架人民問題而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國安案件不受監督和指定監視居住規定,就是制度上萬惡的根源。我們提醒全球關心中國大陸人權狀況的人們,能夠認識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事由被濫用的現象。

西藏台灣人權連線理事長札西慈仁表示:「更登確吉尼瑪於1989年出生,1995年5月14日被十四世達賴喇嘛認定為十一世班禪喇嘛後,三天後就被中共帶走,6歲的他成為世界上最年輕的政治犯,被強迫失縱至今25年。對藏人來說,達賴喇嘛和班禪喇嘛是最重要的宗教領袖,他們互相認證彼此的轉世。因此,對中國來說,控制班禪喇嘛就是控制下一世的達賴喇嘛。中共除了帶走藏人的班禪喇嘛,更推出了一位假的十一世班禪喇嘛(藏人都說這是漢班禪),就是希望讓這位假的班禪喇嘛來認證下一世達賴喇嘛,讓中共可以控制藏傳佛教、可以控制西藏。十四世達賴喇嘛今年已經85歲了,很多人關心他的轉世問題,法王曾經說過,他會活到113歲,中共不要太擔心,且若要轉世,一定是轉世在自由的世界,中共的陰謀不會實現。或許宗教信仰不同,大家不了解班禪喇嘛的重要性,然而就算更登確吉尼瑪只是一個單純的六歲小孩,他和他的家人都不該被國家強迫失蹤,而該能夠自由地生活在這個世界。對很多人來說,這已經是25年前的事了,但對藏人來說,這是一個很大的痛苦。藏人希望見到班禪喇嘛,請中國立即釋放他。」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倡議部副主任張馳表示,「強迫失蹤」經常被國家當做社會控制的手段之一,在社會中散布恐懼,或作為打壓政治異己的工具。被失蹤所產生的剝奪感與不安全感,絕不僅限於失蹤者本人,甚至整個社會,都會瀰漫一股焦慮和恐懼。嚴重者可能遭遇酷刑、不人道待遇,甚至死亡。按照《保護所有人不遭受強迫失踪宣言》第2條第1項規定:「任何國家均不得進行、允許或容忍造成被強迫失踪的行為。」,其精神且核心原則就是「亳無例外」──不論對象是誰、不論在什麼情況,都不能用來當作「使人被消失」的正當理由,就算國家處於戰爭狀態、政治動亂,或任何公共緊急狀態。在民主及法治國家,政府要剝奪你的人身自由,原則上必須在正當程序下取得法院的令狀,警察才能逮捕你。但在威權國家(例如中國),我們常常就會看到政府以國家安全為由,讓一些人莫名其妙就從社會中消失一段時間,連家屬都不知道他在哪。李明哲就是一例。

永社秘書彭至誠表示,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台灣人若如只是在社群軟體上發文批評中國或香港政府,或和永社成員參加過活動(像是李孟居)…等,甚至甚麼都沒做,都有可能被認為違反國安法。因為,在整部國安法欠缺法律明確性,並脫離法治原則的前提下,是不是「恐怖行為或組織」、「煽動分裂國土」…等,國安法犯罪構成要件成立,中國政府說的算。這進一步導致包括台灣人在內的外國人,現在不需要入境中國,僅需進入香港,縱使是轉機或者是乘坐香港籍的船隻或飛機,如國泰、港龍航空。都有可能遭到中國或香港政府因違反國安法逮捕。但若台灣人為了經商、旅遊…等原因,入境香港或搭上港籍飛機或船隻,遭到中國或香港政府以國安法逮捕,目前陸委會除了宣示會盡可能保障台人在港安全外,僅有設於香港辦事處的24小時緊急電話,並未見任何具體救援或是追蹤是否被失蹤的措施,呼籲外交部、陸委會提出具體措施。

 

830國際強迫失蹤日記者會出席名單:

邱伊翎(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秘書長)

楊剛(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研究員)

施逸翔(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

曾建元(華人民主書院董事主席)

札西慈仁(西藏台灣人權連線理事長)

張馳(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倡議部副主任)

彭至誠(永社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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