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 立法院「從共享到共贏」座談會,討論共享經濟的困境和數位發展部會之定位,本文為台灣網路透明報告專員周冠汝對數位發展部會的發言稿。
台灣網路透明報告鼓勵政府與企業公開調取個資統計。我們鼓勵共享平台向用戶說明處理政府請求提供個資的標準,和收到請求的統計。藉由定期公開透明報告,讓用戶得知企業重視使用者的隱私,加深用戶對平台的信任。
目前數位發展部的公開資料比較少,我對數位發展部未來可能的想像主要來自於行政院數位國家創新經濟推動小組DIGI+。DIGI+其中有一項願景是「保障數位人權,發展活躍網路社會」。那該如何在數位發展中,保障人權?比較可惜的是,DIGI+仍侷限在「寬頻人權」。促進數位發展不只是把工具放進人民手上。工具怎麼使用?可能有哪些風險?都需要討論。比方說發展AI和生物辨識等技術時,會不會像去年的台鐵使用人臉辨識,形成另一種危害隱私的監控工業?或是發展分析用戶資料的產業,如何避免產出另一個劍橋分析?
不只是產業發展,數位發展更重視培養每個人在當代生活需要的數位技能。能夠清楚辨識使用數位服務可能產生的風險,是數位素養最基礎的一環。比如可以自己判斷app索取了哪些手機權限?如何確認連接的網路是否安全?如何管理帳密?都是需要普及的數位技能。
使用數位服務就不免會留下個資。而部分產業的盈利模式又高度仰賴追蹤個資。當一個民主社會追求數位發展時,我們需要強而有力的獨立專責個資保護機關當後盾,才能安心往前衝。因此在還沒有個資保護機關的當下,討論數位發展,可能需要回歸深化民眾對工具的信任,需要從落實知情同意,讓民眾了解需要提供哪些資料,資料被用來做哪些使用。先把該做的做確實,後續才是談去識別化的驗證標準。
另外對於未來若數位發展部成立,我們有一些問題。比如,和國發會如何分工?Digi+裡提到會管制兒少不宜的內容,這部分與通傳會管理的iWIN負責的事務是否有所重疊?進一步來說,如何預防內容管制項目擴大,可能使業者為避免被裁罰而過度審查網路內容,進而危害網路言論自由?
以人權團體的角度,數位發展部必須與個資保護機關和其他機關合作。比如要發展一套自動化決策的演算法,除了保護個資外,也需要考量自動化決策是否涉及歧視,產出決策的過程是否可被解釋,以及可能產生的社會及環境衝擊等倫理原則。畢竟社會是先有人,才有工具。
數位發展是為了讓每個人更平等地獲取數位機會。但必須注意的是,數位機會是選擇的能力,因此發展政府數位服務時,必須保有非數位化的選項。從最近的事件來舉例的話,強制換發晶片身分證,其實也同時剝奪了人民選擇紙本或其他驗證方式的數位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