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三十年未竟業,台灣需要新憲法
今日(20日)由台灣公民陣線、經濟民主連合、台灣青年民主協會、台灣學生聯合會、公民憲政推動聯盟、台灣守護民主平台、台灣教授協會、親子共學教育促進會、台灣勞工陣線、地球公民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公投護台灣聯盟等14個團體共同發起《新憲聲明:三十年未竟業,台灣需要新憲法》,於五二〇蔡英文總統第二任就職日當天,呼籲執政者承擔起歷史責任,凝聚台灣人民追求新憲的意志,探尋到新憲之路的共識,最終共同打造由台灣人民自決的新憲法。
《新憲聲明》的發表呈現出跨世代集結,共同發起人涵蓋野百合學運幹部(范 雲、歐蜜偉浪、周克任、陳尚志、邱毓斌、吳介民、邱花妹),太陽花運動青年(魏 揚、曾柏瑜、莊程洋、陳廷豪、邱星崴、謝昇佑),太陽花運動NGO工作者(賴中強、呂忠津、李根政、張信堂、林秀幸、邱文聰、徐偉群),與長期關注公民運動的吳叡人、黃厚銘、呂建德、吳啓禎、高仁山等經民連智庫學者。
台灣公民陣線發言人江旻諺表示,民主化三十年,台灣人卻還沒有屬於自己的憲法。他強調,在中國政權侵略恫嚇的壓力及武漢肺炎的切身威脅之下,台灣人的共同體認同益發茁壯,此刻我們更需要提升共同體認同為追求新憲的認同,進而擺脫一中框架的綑綁,並在國際上真正做自己。江旻諺強調,經濟民主連合與台灣公民陣線將會公開徵集全民連署新憲聲明,期待這部聲明能夠成為新憲運動的起始,號召不同世代的民主運動參與者提出新憲主張,藉此進一步強化公民社會追求新憲的意志,並呼籲執政黨完成該完盡的歷史使命。
野百合開啟民主轉型,卻錯失制憲時刻
聲明起草人之一的賴中強律師指出,「締造新共和,制定新憲法」是野百合運動與太陽花運動共同的未竟之業。台灣的民主化還沒有全部完成,因為台灣的國民意志還不能決定自己的憲法。1990年3月16日「中正廟」前靜坐的學生舉出「解散國民大會,召開制憲會議」的廣場文宣,到了3月18日,卻退步為「召開國是會議」,直至李登輝總統手中,再退步為「召開政黨國是會議」。
賴中強說明當時李登輝總統為向黨內郝柏村等保守派讓步,讓不具民主正當性的老國代,制定中華民國憲法第一次增修條文,導致台灣社會錯失了戰後第一個制憲時刻。他將第一次增修條文比喻為老國代替台灣人民簽下的賣身契,結果使得台灣被矮化為追求「國家統一」的「自由地區」,並造成國家定位不明,貽害至今。24年後,太陽花運動的第四個訴求「召開公民憲政會議」,也是體認沒有真正屬於台灣人民的憲法,是台灣民主體制最大缺陷。
民主化後,充滿妥協的六次憲改
新憲聲明起草人邱文聰教授表示,過去常說七次修憲、七次憲改。其實,老國代制定的第一次增修條文,可否稱為民主憲改,要打個問號。民主化後的六次憲改是「中華民國憲法架構」向台灣主體性妥協的當然結果。他指出,六次憲改的正面意義是:(1)漸進推動台灣的國民主權,將民選立委打造為代議民主的核心,(2)總統直選,(3)省虛級化,(4)確認修憲等權力僅歸屬於台灣人民。但中央政府體制欠缺整體憲政配套規劃,總統直選與取消閣揆同意權後,總統與國會雙權力中心實際運作結果,視總統與國會多數是否同一政黨,擺盪在行政權推動政務困難(2000-2008年),與行政權獨大(2008年至今)之間。六次憲改也未曾終結中華民國憲法中虛構的大中國想像,以至於在部分政治人物的操作下,「九二共識」與「一國兩區」等危險主張仍宣稱可找到憲法規範的立足點。
邱文聰稱道,第七次修憲所建立的超高修憲門檻,更消滅了2004年後任何徹底憲政改革的可能性,也使得各種第二代、第三代人權倡議、社會民主國理想、原住民族轉型正義與族群關係重構,只能停留草案階段的想像。
台灣的國家四要素,欠缺憲法支撐
新憲聲明起草人林佳和教授指出:討論台灣是不是一個國家?國家四要素,常住人口(國民)、界定的領土、政府、與其他國家建立關係之能力,台灣無一不具備,卻也無一在中華民國憲法上,呈現它符合現實、認知與意志的同一性、排他性與明確定義。修改中華民國憲法,無法解決這些問題,唯有制憲,重新建構憲法秩序,賦予台灣國家性一個符合實然的法律應然描述,才能徹底告別長久的錯誤與束縛,迎向未來。
五種路徑想像,通往台灣新憲
新憲聲明參考各方意見,彙整出五種可能的制憲路徑圖。按照與現行「中華民國憲法」體制聯結的深淺,劃出光譜上不同定位的甲、乙、丙、丁案。
林佳和代新憲聲明起草人徐偉群教授說明, 甲案為「以修憲啟動制憲」,即指 經由修憲程序,制定「制憲條款」。條款中明訂召開制憲會議之期程與選舉全國制憲會議代表。乙案為蔡丁貴教授所主張的「公投廢中華民國憲法再制憲」,先舉行「廢除中華民國憲法」之住民自決公投,再制定新憲法。
丙案參考科索沃模式與黃居正教授的主張,由立法院草擬新憲法草案交付公民複決。科索沃原為南斯拉夫一省,2007年11月,當時民主黨於議會選舉中勝出,隔年議會通過《科索沃獨立宣言》,總統隨即著手制定新憲法,再經議會通過後生效 。
丁案則為美國建國模式,透過「體制外制憲會議」,由政治領袖召集各界、各區域、族群代表,共同擬訂並宣告制憲期程,制憲代表選舉方法,啟動制憲。林佳和解釋,由於台灣的立法委員具有一定代表性,因此符合台灣處境具體方案可以是:由全體立法委員、政黨及各界代表,組成制憲會議,通過新憲草案,再交付公民複決;或者,由立法院決議制憲會議代表產生方式,由制憲會議過新憲草案 ,再交付公民複決 。
在前述四種路徑方案之外,經濟民主連合2017年提出「主權衝撞模式」的戊案,以台灣國民主權衝撞中華民國憲法,虛化現行中華民國憲法「中國框架」之支配作用。實際上,即以行動倡議立法院制(修)定國籍法、領土法、國旗法、國號法、國歌法、中央政府體制基本法與對中關係法,以「更正 」或「取代」中華民國憲法及第一次增修條文之相應規定,再經由司法院大法官的不宣告違憲,建立新憲法秩序,至遇到瓶頸的最後一哩路,再採甲、乙、丙、丁案制憲。
林佳和強調,五種新憲路徑的想像,表示打造台灣新憲法不該再是遙遠的冀想。即便考量民主發展的內在因素與國際情勢的變數,憲法時刻來到的政治情境與歷史條件不盡相同,然而,只要全民追求新憲的意志愈強烈,我們就愈有力量,要求執政者為台灣肩負起應該承擔的歷史責任。
在場有許多出席的公民團體代表紛紛主張,蔡英文總統應該在第二任總統任期,更加積極領導憲政改革,凝聚全民共識,並且往創建一部屬於台灣人的新憲之路邁進。臺灣學生聯合會秘書長黃彥誠表示,30年前的野百合學運打開了修憲的契機,但卻在2004年的第七次修憲被超高門檻關上,新憲聲明中諸多未竟之業皆至關重要,也希望能夠打造出屬於當今台灣的新憲法。
臺灣青年民主協會理事長林彥廷主張,從「18歲選舉/被選舉權」修憲案,我們就已經發現縱使已經取得多數立委、民眾支持,現行高門檻仍使得修憲之路困難重重,一部無法反映多元價值、不符國家現況的憲法,我們需要透過明確新憲建立的程序,打造一個新憲法國家。
台灣勞工陣線教育推廣部主任楊書瑋認為,勞動者的安全、穩定、發展本為國家發展之關鍵,台灣應將勞動基本權列入國家大法,代表的是國家在未來發展時,將同時保障勞動者的完整基本權及其價值。勞動權如果能夠作為憲法基本權的重要內涵之一,更是確立憲法對勞動者保護的重要基石,也是所有勞動者追求生存、合乎人性尊嚴之工作以及保障集體團結權利的具體呈現。
出席:
賴中強(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新憲聲明起草人、野百合學運參與者)
林佳和(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新憲聲明起草人)
邱文聰(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新憲聲明起草人)
范 雲(立法委員、野百合學運決策小組)
歐蜜偉浪(長老教會原住民宣教委員會牧師、野百合學運絕食者校際代表)
呂忠津(國立清華大學電機系教授)
楊書瑋(台灣勞工陣線教育推廣部主任)
黃彥誠(台灣學生聯合會祕書長)
林彥廷(台灣青年民主協會理事長)
羅 宜(公投護台灣聯盟執行長)
楊 剛(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研究員)
閔柏陵(台灣親子共學教育促進會理事長)
施逸翔(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
蔡中岳(地球公民基金會副執行長)
林欣怡(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執行長)
主持:江旻諺(台灣公民陣線發言人)
媒體聯絡人:江旻諺(0937-169-222|edutw2016@gmail.com)
新憲聲明:三十年未竟業,台灣需要新憲法
【新憲聲明共同發起團體】
台灣公民陣線、經濟民主連合、台灣青年民主協會、台灣學生聯合會、公民憲政推動聯盟、台灣守護民主平台、台灣教授協會、親子共學教育促進會、台灣勞工陣線、地球公民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公投護台灣聯盟等14個團體
【新憲聲明共同發起人】
一、野百合學運幹部
范 雲(立法委員、野百合學運決策小組)
歐蜜偉浪(長老教會原住民宣教委員會牧師、野百合學運絕食者校際代表)
周克任(野百合學運首批靜坐者及決策小組)
陳尚志(國立中正大學政治學系副教授、野百合學運決策小組)
邱毓斌(國立屏東大學社會發展學系助理教授、野百合學運糾察隊隊長)
吳介民(中研院社會所教授、野百合學運研究生顧問)
邱花妹(國立中山大學社會學系助理教授、野百合學運幹部)
二、太陽花運動青年
魏 揚(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研究員)
曾柏瑜(民主實驗室研究員)
莊程洋(太陽花運動青年)
陳廷豪(馬祖青年發展協會成員)
謝昇佑(好食機農食整合有限公司創辦人)
邱星崴(耕山農創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三、太陽花運動NGO工作者
賴中強(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新憲聲明起草人、野百合學運參與者)
呂忠津(國立清華大學電機系教授)
李根政(地球公民基金會執行長)
張信堂(大同大學物理系教授)
徐偉群(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新憲聲明起草人)
邱文聰(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新憲聲明起草人)
四、經濟民主連合智庫學者
吳叡人(中研院台史所副教授)
林秀幸(國立交通大學客家文化學院人文社會學系教授)
林佳和(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新憲聲明起草人)
黃厚銘(國立政治大學社會學系特聘教授)
呂建德(國立中正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
吳啓禎(倫敦大學亞非學院經濟學博士、經濟民主連合經濟組召集人)
高仁山(台灣經濟研究院南臺灣專案辦公室主任)
三十年前,野百合學運為台灣的民主轉型拉開序幕。當年的學生,不願再忍受「七百多個皇帝」的壓榨,不再同意以「全中國」代表性為藉口,讓在中國選出的老立委、老國代、老監委萬年不改選,不再接受背棄「主權在民」原則的威權統治。學生站出來,要求「解散國民大會」、「廢除臨時條款」、「召開國是會議」、「提出政經改革時間表」。
一、野百合開啟民主轉型,卻錯失制憲時刻
民主政治的本質就是自我統治(self-government),沒有人民投票產生、定期改選的國會,欠缺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同一性,也就沒有民主。無論戰前日本統治下的台灣、戰後陳儀統治下的台灣、1949年以後兩蔣統治下的台灣,都稱不上民主。延續日治時期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戰後民主運動,1990年3月學運發揮臨門一腳,彙聚全民意志的民主浪潮,撼動了外來政權賴以維繫的「老法統」,1990年6月21日大法官釋字261號解釋要求老立委、老國代、老監委在1991年底全部退職,隨後而來的國會全面改選、總統直選、政黨輪替,台灣人達成了民主的百年追求。
但是,台灣的民主化還沒有全部完成,台灣的國民意志還不能決定自己的憲法。三十年前,台灣人選擇了「不流血,分期付款」的民主化。1990年3月16日「解散國民大會,召開制憲會議」的廣場文宣,到3月18日退步為「召開國是會議」,到李登輝手中再退步為「召開政黨國是會議」。李登輝總統為向黨內郝柏村等保守派讓步,採取了「一機關,兩階段」修憲,讓不具民主正當性的老國代,在退職前的1991年4月制定中華民國憲法第一次增修條文,為國民黨政府從「動員戡亂體制」轉化為「追求未來統一體制」提供必要的憲法基礎。垂暮之年的老國代竟「代表」台灣人民簽下賣身契:把中華人民共和國當作「大陸地區」,把台灣人賴以為生的島國矮化為「自由地區」,再把自己一輩子無法實現的所謂「國家統一」列為增修條文前言,造成國家定位不明,貽害至今。台灣社會錯失了戰後第一個制憲時刻,其後,就算國會全面改選,就算政黨輪替,只要保守力量在國會仍保有四分之一以上席次,真正徹底的憲改方案,幾乎不可能通過。
二、九零年代以來憲改的歷史回顧
自1992年第二次憲法條文增修起至2004年第七次增修為止,是終止動員戡亂後,台灣憲政體制民主化的重要里程碑。六次修憲所完成的體制改革,有幾個重點:第一,透過漸進的方式以台灣的國民主權,取代過去由老國代法統所虛構的憲法正當性基礎,再重新將台灣人民選出的立法委員,打造為代議民主的核心。第二,總統由台灣人民直接民選,取消立法院對總統任命行政院長的同意權;但因欠缺整體憲政配套規劃,總統直選與國會改選雙權力中心實際運作結果,卻擺盪在行政權推動政務困難(2000-2008)與行政權獨大(2008至今)之間。第三,在地方制度上將省虛級化,使過去設計給全中國大陸的特大號衣服,能合適於台灣的現狀。第四,確認修憲等權力僅歸屬於台灣人民。
上述的體制改革可說是將台灣的主權者重新界定為兩千三百萬人民的憲法在地化與內造化過程,是「中華民國憲法架構」欲在台灣取得憲法地位,取得正當性,必須向台灣主體性妥協的當然結果。然而,老國代所推動的第一次憲法增修條文不僅未直接廢止原有「中華民國憲法」,也仍使用「國家統一前」及「大陸地區人民」的用語,使得仍有效的憲法本文第2條及第3條的國民定義,與第4條的固有疆域,讓虛構的大中國想像(中華民國主權現在仍及於中國大陸),乃至於「九二共識」與「一國兩區」的主張,還宣稱可找到憲法規範的立足點。
透過虛構而打造出的「中華民國憲法架構」,使增修條文原已確立的台灣主體性(只有台灣人民享有台灣主權的原則),因為「大陸地區仍為我國領土」的假命題,以及由此推論出的「大陸地區人民仍是我國國民」結論,而受嚴重威脅。再者,第七次修憲所建立的修憲超高門檻(國會絕對多數提案,選舉人總額半數同意),更使得2004年後任何徹底的憲政改革呼聲幾無實現可能;而各種第二代、第三代人權倡議,社會民主國理想,原住民族轉型正義與族群關係重構,亦繼續停留在各版本的共和國憲法草案。
三、台灣為何需要新憲法?
1947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脫離殖民統治未久的台灣,迎來與這塊土地及人民無關的新秩序,短短數年後,中國大陸消失於規範指涉之外,台灣(台澎金馬),成為憲法唯一的適用領域:誕生立基於中國政治社會背景的憲法,好似複製貼上般,植入形同「憲法異域」的台灣。外來,扭曲,伴隨獨裁威權統治下的憲法毀壞與破棄,民主化後雖修補但維持結構的不變,中華民國憲法,在台灣,繼續著怪誕與矛盾,彷彿一場國格分裂之鬧劇。
中華民國,領土疆域何在?為何學校教科書、政府官方詞彙,永遠語焉不詳?大陸地區仍屬中華民國,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究竟是合法存在或業障虛枉?中華民國只剩台灣地區,大家是該等待光復大陸還是尷尬的自動消滅?大陸地區人民是外國人、是本國人?中華民國等於台灣?還是仍有昔日交戰地區、分裂國家、非自由地區之人民與領土?有軍人不僅效忠吾國,還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還說必要時不幫國軍擋共軍?為何其他國家永遠弄不清楚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另一個中國、抑或非中國的偽中國假台灣?明明只有一個台灣政府,對內統治正當性完整,卻有他國宣稱-其他國家還被迫跟著附和,說我們沒有主權、不是國家、而且永遠是他們的一部分?導致這一切,中華民國憲法都是始作俑者,一個難以擺脫的緊箍咒與框架邊界。
國家四要素,常住人口(國民)、界定的領土、政府、與其他國家建立關係之能力,台灣無一不具備,卻也無一在中華民國憲法上,呈現它符合現實、認知與意志的同一性、排他性與明確定義。修改中華民國憲法,無法解決這些問題,唯有制憲,重新建構憲法秩序,賦予台灣國家性一個符合實然的法律應然描述,才能徹底告別長久的錯誤與束縛,迎向未來。
四、通往新憲之路
通往新憲之路,無論要怎麼走,都需要全民追求新憲的意志與執政者承擔歷史責任的意志同時存在。過去曾經閃現的制憲時刻,或是因為黨國體制保守勢力的阻撓,或是因為中國的滲透利誘,或是因為台灣人的共同體認同不足,或是因為台灣社會對於打造新憲法的意義還沒有普遍的認知,同時,也都因為執政者缺乏承擔歷史責任的意志,而終至錯失。
如今,台灣人的共同體認同在中國極權政權發出明確的侵略恫嚇,以及武漢肺炎越境帶來的切身威脅之中已然茁壯起來。此時此刻,我們需要努力讓我們的共同體認同上升為追求新憲的認同。我們需要凝聚更多的認知,認知到台灣人需要打造一部由我們自己決定的新憲法,來擺脫中國的綑綁,才能真正在國際上自己做自己;同時,認知到我們需要一部新憲法來確立台灣人共同追求的價值,共同追求的新政治。全民追求新憲的意志愈強烈,我們就愈有力量要求執政者負起應該承擔的歷史責任。
至於通往新憲之路怎麼走,亦即新憲法要通過何種程序而能夠產生,我們參考各方意見,彙整出五種可能的路徑圖。其中,按照與現行「中華民國憲法」體制聯結的深淺,依光譜定為甲、乙、丙、丁案。另有戊案,則是以主權衝撞模式,推動國家正常化,至遇到瓶頸的最後一哩路,再採甲、乙、丙、丁案。
(一)甲案:以修憲啟動制憲
(1)經由修憲程序,制定「制憲條款」,明訂召開制憲會議之期程(日期)與選舉全國制憲會議代表。即以憲法條文啟動制憲,並終結現行憲法。
(2)此模式需要一前置行動,即需先下修現行修憲門檻。若非如此,任何嘗試由現行憲法過渡至新憲法的溫和途徑均無法成功。
(二)乙案:公投廢中華民國憲法再制憲
舉行「廢除中華民國憲法」之住民自決公投,廢除中華民國憲法,並制定新憲法。(參考蔡丁貴主張)
(三)丙案:由立法院草擬新憲法草案交付公民複決
參考科索沃模式。科索沃原為南斯拉夫(2003年後重建為塞爾維亞共和國)一省,科索沃省議會曾於1990年7月發表獨立宣言,但為南斯拉夫憲法法庭判決違憲。2007年11月科索沃議會選舉民主黨勝出,2008年2月17日科索沃新總理於議會中宣讀《科索沃獨立宣言》,並經議會通過。科索沃議會隨即著手制定新憲法,該憲法於2008年4月經議會通過,6月15日生效 。(參考黃居正主張)
(四)丁案:體制外制憲會議
(1)參考美國建國模式(北美大陸會議模式),由政治領袖召集各界、各區域、族群代表,共同擬訂並宣告制憲期程、制憲代表選舉方法,啟動制憲。
(2)考量民主化後立法委員具有一定代表性,具體方案可以是:由全體立法委員、政黨及各界代表,組成制憲會議,通過新憲草案,再交付公民複決;或者,由立法院決議制憲會議代表產生方式,由制憲會議通過新憲草案,再交付公民複決。因為不採修憲程序,前述各項決議應為簡單多數決。
(五)戊案:主權衝撞模式
以台灣國民主權衝撞中華民國憲法,虛化現行中華民國憲法「中國框架」之支配作用。即以行動倡議立法院制(修)定國籍法、領土法、國旗法、國號法、國歌法、中央政府體制基本法與對中關係法,以「更正/取代」中華民國憲法及第一次增修條文之相應規定,經由司法院大法官的不宣告違憲,建立新憲法秩序。(經濟民主連合於2017年提出)
最後,每一個國家,基於當下的政治情境與歷史條件,產生新憲法的過程未必相同。就台灣本身而言,每一次憲法時刻來到的政治情境與歷史條件,包括民主體制發展的階段、國際政治的情勢也不盡相同,隨時也有變動的可能。然而無論如何,台灣要打造屬於我們的新憲法,不該再是遙遠的冀想。前人已經踏出步伐,已經種下種籽,此時此刻我們要繼續奮力前行。我們要盡己之力,凝聚更多人追求新憲的意志,凝聚通往新憲路徑的共識,我們也會盡己之力要求執政者承擔起應負的歷史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