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與人權只能二擇一嗎?

2020年是個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的一年。面對新冠肺炎疫情的威脅,人類的生活型態開始有了極大的改變:減少了許多面對面接觸,許多商業行為受到衝擊、在家辦公及視訊討論問題成為了目前的新時尚。台灣有幸在這波衝擊中把各項損害降到最低,雖然仍有許多商家不敵而選擇歇業,但至少能夠維持最基本的生活需求。筆者在美國的朋友,有人已經數周無法出門,甚至有聽說因此衍伸出其他如家暴等社會議題。

台灣的防疫成效如何或有質疑討論,但要選擇用甚麼手段防疫則是另一個問題。美國媒體《New York Post》便曾刊登兩篇報導:一篇認為台灣初期因未採取WHO的建議,提早進行各項部署,使得病情得以有效控制;另一篇則質疑,台灣的防治是國家透過集權主義、犧牲人民自由換來的。該文表示,如入境台灣者居家隔離14天、用GPS手機訊號確認有無確實執行居家檢疫或隔離,對進出入建築物的人實施體溫檢測及實名制登記,餐廳用洗手液並用隔板隔離座位、管制口罩進出口等,讓每個人受到政府監控。

上述的報導當然某程度是記者混淆了一些私人措施跟法令要求,也忽略了台灣在經歷SARS後人民對此種傳染病的心有餘悸及立刻反應。畢竟法律的管制方式在各國仍有落差,各國歷史還有文化都要結合看待。舉例來說,美國幾乎不可能接受台灣式的全民健康保健;台灣也很難接受美國的擁槍權。但不可否認的,法制上為了防疫,人民在我國的自由能被限制到甚麼程度?

這個問題最早在SARS時期,就有當年沒有遵守誡命的和平醫院醫生試圖挑戰當年《傳染病防治法》關於大規模強制封院隔離的合憲性。就此,大法官最終做成釋字第690號解釋,表示當年的規定:「對人身自由之限制,尚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亦未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八條依正當法律程序之意旨尚無違背。」但該解釋也提及:「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於受強制隔離處置時,人身自由即遭受剝奪,為使其受隔離之期間能合理而不過長,仍宜明確規範強制隔離應有合理之最長期限,及決定施行強制隔離處置相關之組織、程序等辦法以資依循,並建立受隔離者或其親屬不服得及時請求法院救濟,暨對前述受強制隔離者予以合理補償之機制」。之後,《傳染病防治法》的修正,乃至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一般簡稱為《紓困條例》),也都依照著該解釋的意旨進行規範。目前的居家隔離通知書除了明確告知14天隔離期間外,也提供提審書及請求防疫補償的程序。

然而,這不代表我國目前的所有防疫措施都是絕對的合法沒有疑義。其中最有爭議者,就是關於個人資料的取得。當年的解釋文無法想像現在的個人資料如此容易被監控,也因此最受爭議的GPS監控、細胞簡訊、類細胞簡訊等措施,解釋文並未提及。

目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對於管制此類個人資料的依據,都是引用《紓困條例》第7條的:「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然而,包含筆者在內的許多法律人士都質疑,該條是否真能夠超越目前的《個人資料保護法》或是《通訊監察及保障法》,進而管制人民的居住遷徙乃至於居住自由,在解釋上顯然有問題存在。然而,時至今日,單純質疑法源依據已經無法完全解決問題。以下筆者提出幾點未來操作上的可能方向,期許防疫政策與人民自由能夠並行而非僅能擇其一。

首先,《傳染病防治法》關於如何調取個人資料並沒有規定,長期而言,法制化絕對有其必要。在何種情形下需動用到何種蒐集個人資料,方法為何,縱然無法鉅細靡遺,也應避免過度模糊。大法官過去曾於釋字第603號解釋理由書中針對建立指紋資料庫檔案一事表示:「應以法律明定其蒐集之目的,其蒐集之範圍與方式且應與重大公益目的之達成,具有密切之必要性與關聯性,並應明文禁止法定目的外之使用。主管機關尤應配合當代科技發展,運用足以確保資訊正確及安全之方式為之,並對所蒐集之指紋檔案採取組織上與程序上必要之防護措施,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本旨。」應值得參考。

其次,一般場合如私人處所、運動場館等實施實名化措施,應回歸現行的《個人資料保護法》,也就是明確告知民眾蒐集、處理及應用的範圍,並且以必要的資訊為限。

最末,回歸本次疫情,《紓困條例》既然訂有期限,於期限過後,政府已無持有因疫情所持有的個人資料之正當性,原則上應予銷毀而不予保存,避免不當使用。

願疫情早日平息,人人平安,身體健康。

原文網址: ETtoday法律 | ETtoday新聞雲 | 周宇修/防疫與人權只能二擇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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