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啟動憲改工程,18歲公民入憲」座談,台權會發言


以下為台權會法務主任王曦在台灣少年與福利促進聯盟及多個立委辦公室所主辦之「啟動憲改工程,18歲公民入憲」座談會上的發言內容。

今天的發言會集中在兩個部分:集會遊行權與結社權這兩項核心的公民政治權利,在年齡不合理限制的現狀說明。

首先是集會遊行法,因為目前這部從立法以來修法都功敗垂成的法律到現在都還是採用許可制,也就是如果你希望合法地進行集會遊行必須要先申請到集遊許可,而我們立刻就看到集遊法第10條的規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

一、 未滿二十歲者。

我們可以知道,當初立法是預設必須要是民法上完全行為能力人才能夠進行集遊許可申請,但顯然這樣的門檻就是立刻會對二十歲以下的人產生影響,如果二十歲以下的人有意想要進行合法集會,勢必就是要去找到二十歲以上的人頭代替他去進行這些法律規定的申請,就算退萬步言,先不論許可制本身有很多違憲的疑慮,如果今天我們明明希望鼓勵大家合法,卻有一群族群他們連合法行使權利的機會就自始被剝奪,所以轉而要去找人頭或是謊報年齡,這樣應該也不是這個制度當初設立的初衷,顯然這樣的立法是有需要通盤檢討的。

 

接下來是關於人民團體法,同樣的這部跟集遊法有相同戒嚴立法脈絡的法律,也是對人民團體立案採取許可制,於是我們就會看到人團法第8條規定:

人民團體之組織,應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發起人須年滿二十歲,並應有三十人以上,且無下列情事為限:

顯然也和集遊法造成一樣的結果,我們時常在實務上聽到學生團體因為不能立案導致各種問題,使學生青年團體的運作會很大程度受制於他所在的學校等範圍的「大人」的影響力,不能自主決定團體的地位。

因為意識到這樣的問題,所以2016年所推動的社會團體法草案中,已經將年齡的限制拿掉,在負責人的行為能力甚至下修到限制行為能力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也可以擔任:

前項所稱之負責人,如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經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後,關於其團體事務,有行為能力。

 

誠如諸位前輩先進所說的,考量現代社會現實的運作,20歲這樣的年紀顯然對於青年的參政權是過大的限制,如果我們希望讓更多少年準備好面對他們長大後也會是一員的公民社會,讓大家盡量參與就是最好的練習,所以台權會作為民間團體,我們全力支持對18歲公民權入憲的訴求,也尤其贊同立法院應該趁此檢討像主辦單位所準備附件羅列的,包含集遊法、人團法等各種法律對於年齡不合理限制,應該全面檢討完善修法,修繕好完整的公民權利行使空間,是年長者能夠贈送給國家未來的最好遺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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