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管理缺乏法律明確授權 修法刻不容緩

本文刊登於蘋果日報並經小幅刪減;此為未刪減完整版。

文/顏思妤(台灣人權促進會北部辦公室主任)

日前媒體報導,高雄監獄收容人疑似不當管教收容人致死,全案調查中。無獨有偶,上月監察院發佈調查結果,顯示綠島監獄長期對收容人施以單獨監禁並施用戒具長達49天。監獄作為司法體制的最末端,在傳統特別權力關係的論點之下,矯正機關對收容人的管理方式長年慣以大量的行政規則處理,除了導致相關法規不公開透明的問題[1]之外,缺乏法律明確授權的實務現場,讓第一線戒護人員無所適從或面臨不當管教的觸法邊緣。

懲罰的核心於法無據 失控的違規考核房

監禁率[2]居高不下的臺灣,監獄長期承擔超額收容的苦果。在人滿為患的收容環境、基本生活條件惡化的現實下,收容人與收容人之間、收容人與管理員之間的日常衝突,幾乎是難以避免。在戒護第一的矯正機關,對於收容人脫逃、搖房、攻擊甚至自殺等可能的風險戰戰兢兢。從現實面而言,第一線戒護人員的確有管理工具的需要。然而,目前的《監獄行刑法》對於前述違規行為的處置[3],除了停止接見與戶外活動的不當規定之外,實務上懲罰的核心────將收容人移入違規房及考核房,這項作法在現行法律上根本欠缺授權。

由於懲罰措施並未法制化,矯正機關各自為政。違規房及考核房的措施在何種情況下使用、移入時間、移入期間收容人的身心狀況等事項,在目前於法無據且缺乏醫事人員定時評估的機制下,屢屢致生悲劇。因此,《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增加了移入違規舍的法源,並授權法務部明定違規舍之生活管理、限制、禁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目的即是為了讓監獄的懲罰法制化。

監獄管理事故的防免 需納入衛生主管機關之權責

監獄管理事故一旦躍上新聞版面,往往引來社會關注,甚至苛責。然而,監獄發生戒護事故的整體結構,並非僅是單一面向的管教手段爭議。在前端刑事政策失控的現況下,年老、藥酒癮、身心障礙、重大疾病如癌症三四期等收容人與日俱增。非醫療專業的第一線戒護人員面對收容人的身心狀況,一如人類的生命徵象千變萬化,當異狀外顯於「違規」行為時,該如何察覺與因應?當圍牆內欠缺編制內的心理衛生專業人員,評估與後送至醫療或相關單位的機制付之闕如,監獄管理事故的防免,實非易事。因此,《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納入衛生主管機關在監獄醫療衛生事項的權責,規定衛生主管機關應協助改善監獄醫療狀況。

《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 三讀刻不容緩

若要減少監獄管理的相關事故,從法制面修繕整體結構有其必要。行政院及各部會歷時近半年形成的《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目前在立法院仍未完成朝野協商及二三讀。若草案無法在立法院最後一個會期前通過,屆期不連續衍生的法制空窗,恐將再次重蹈事故的循環。《監獄行刑法》的修正,刻不容緩。


[1] 涂予尹。2018。獄政管理法規亟待公開。上報。最後瀏覽日:2019年11月3日。

[2] 合理的收容人口,才可能實踐較好的風險管理。但台灣的監禁率每十萬人約265名收容於矯正機關。相較於德國每十萬人僅約77名的監禁率,實在太過懸殊。

[3] 監獄行刑法第76條規定,受刑人違背紀律時,得施以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一、訓誡。

二、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

三、強制勞動一日至五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四、停止購買物品。

五、減少勞作金。

六、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七日。


預覽圖:Photo by Paweł Czerwiński on 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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