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第二輪審查會議(隱私權及言論自由)台權會發言

兩公約(ICCPR & ICESER)國家報告目前已啟動第三次審查的程序,以下為台權會在2019/09/10國家報告第二次審查會議中,針對ICCPR第17條(隱私權)、第19條(言論自由)所提出的建議。

 

第17條 保障人民私生活

公文調取個資 (268-272)   

上次會議中,我們建請內政部說明警政機關調取人民使用網路服務留下的個人資料的程序、頻率、引用的法律依據。我們在這次的會議資料及補充資料中僅看到司法院提供依據通保法執行的通訊監察相關統計。除此之外,使用搜索票也能取得用戶資料,這部分可能需要呈現搜索票電磁紀錄下的調閱個資相關統計。據我們的了解,執法機關向網路業者調取用戶個資最常使用的方法是「公文調閱」。公文調閱包含與業者協商的制式文件或申請平台(比方臉書),還有機關自行撰寫發送給業者的公文。這些公文沒有經過法官核可,部分業者交出用戶資料時,也不會通知使用者。用公文調個資,沒有法官審核,在缺乏告知及定期公布統計和調閱理由的情況下,形成難以受監督且當損害發生時,人民也無從得知並採取救濟手段的黑洞。再次敬請內政部於國家報告中說明警政機關向業者及相關機構調取人民網路個資的程序、公布與業者協商的調閱制式文件,以及使用公文調取網路個資的頻率及理由。

 

車牌辨識 (273 )

本次會議報告可以見到內政部對錄影監視系統的說明,但仍未見對「車牌辨識」及eTag感測器於平面道路上的佈建說明。如果公布道路上的車牌辨識點位或eTag感測器點位對執法機關來說過於敏感,希望能請各相關機關公布一定區域內的車牌辨識數量,讓人民知道車牌辨識架設的密度。

 

eID晶片身分證 (274)

內政部指出eID政策有關之法律依據,已就電子簽章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資通安全法等分別諮詢經濟部、國發會、資通安全處是否需修法,機關均表示現行法律已足夠。建請內政部公佈諮詢各單位eID適法性的往來文件。

 

健保資料應用 (277)

衛福部指出提供政府機關、學術單位及產業應用的CT及MRI影像資料(健保資料)已經過去識別化處理,請衛福部說明影像去識別化的標準及程序為何。

 

法眼系統(280)

法務部調查局於會議補充資料公布「法務部調查局應用戶役政資訊系統管理要點」,這份資料說了查詢程序與稽核制度,然而針對「資料項目、規模、以及查詢統計數目」仍然沒有書面說明。敬請法務部調查局於國家報告中補充以上資訊。

 

第十九條

限制言論自由之法律(293.1)

限制言論自由之法律除了293-1列出的刑法、公職人員選罷法、總統府總統選罷法外,還有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後來修改的災防法等規範。希望293-1的限制言論自由的表格範圍能包含進刑罰及行政罰等對不實訊息的相關規範,敬請有關機關盤點相關法律並整理進同一表格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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