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集會遊行權遇到問題:台權會申請路權被駁回

反送中運動延燒至今,全台灣已經舉辦非常多大大小小的相關講座、快閃及大型集會等不同形式的活動聲援香港人。為降低在台港人參加集會的風險,台權會南部辦公室協助高雄的在台港人申請集會場地,因此於8/23寄出公文給「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高雄運務段」以及「高雄市警察局三民一分局」,欲按照《集會遊行法》申請8月31日「高雄火車站一樓廣場」作為反送中集會場所。

然而,我們於8月26日去電詢問「高雄運務段」卻被告知「運務段不處理場地問題,要詢問高雄車站」;高雄車站則說「必須得到鐵路局許可」;而鐵路局卻表示「這是高雄車站的業務」。在主管機關互踢皮球後,我們又重新去電高雄車站說明,承辦人員則告知,依照《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場地短期出借作業須知》的第六條第八項(註1),表示這是政治性集會,於電話中口頭不予場地許可。

在警局方面,從612在高雄文化中心的晚會、817高雄車站的靜坐以及本次原本預定於831舉辦的集會,高雄市警局都不斷強調他們必須「依法行政」、主辦團體務必遵守《集會遊行法》申請場地許可,否則可能需負擔相關法律責任。

最後,我們在8月29日收到鐵路局的回函,以「此活動具一定政治屬性,有違公務員行政中立立場」駁回本次申請;而警局則無視大法官解釋718號說明「緊急性集會不適用許可制」和上述《作業須知》根本違反《集遊法》,以「未依《集遊法》附上場地所有人同意文件」的理由,不予許可。

對照處理集會相較下較熟練的台北市,我們在台北則是從未遇過警局跑來要求申請集會許可,在台北車站舉辦集會的經驗,也從未聽說過用《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場地短期出借作業須知》作為拒絕理由。同樣的情境,台北高雄兩樣情,自動讓台北以外的台灣人民集會自由變次等公民。

台權會向來主張集遊法應從「許可制」修改為「報備制」,以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1條對於「集會遊行權」的保障,且早在2014年,大法官釋字718號就認定《集會遊行法》的「許可制」部分違憲。然而我們卻發現在實務上,「緊急性」與「偶發性」的標準,也就是「是否適用許可制」的標準相當模糊;認定的權力實際上掌握在警察臨場的裁量權裡。警察若是無法充分理解「集遊權」概念,單是透過解釋即可限縮人民的集會自由;再加上像鐵路局《作業須知》這種違反《集遊法》的行政規則只是冰山一角,一般民眾迫於時間金錢成本,根本無法逐一透過司法救濟程序爭執行政機關的不當作法和規定,最終透過許可制的各種關卡,就能導致集會自由大受行政機關浮動執法的壓縮。

可惜,台權會就是倡議集會自由的團體。所以,這次我們一定吉!


註1: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場地短期出借作業須知》第6條第8項:「婚喪喜慶、政治性、政黨活動(如選舉、政治性演講、造勢活動等)或其他足以影響旅客出入、營運設施安全及周邊環境安寧之活動,則不予出借。」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