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後新聞稿】國家公園限言論自由 營建署因噎廢食

時間:2019年4月23日(二)早上9:30

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102會議室

去(2018)年大選競選期間,有議員候選人登上玉山後舉五星旗拍照宣傳統一,針對此一事件,內政部營建署的反應是對所有國家公園修改「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增加「禁止足以引發社會爭議或衝突之政治性行為或活動」,但定義不清且廣泛禁止所謂「政治性」行為,違反比例原則過當限制言論自由,因此台灣人權促進會與原運、環運團體召開記者會,表達對於此項修正草案很可能導致言論自由受箝制的擔憂。

雖不克出席,還我太魯閣族狩獵自救會成員Tunux Wasi也在記者會中發表其對於此次修正「禁止事項」的文字意見,指出國家公園範圍的形成和原住民族生活空間的關係,並且提醒此舉和標誌自己自由民主的政府政策背道而馳,以太魯閣國家公園為例,1914年太魯閣戰爭爆發,太魯閣族不敵日本政府先進武器與人數優勢被迫屈服後,日方為方便統治施行集團迫遷政策,迫使族人遷離祖居地,1937年於該地成立「次高太魯閣國立公園」。爾後,國民政府遷台,政府於1986年將此地劃定為「太魯閣國家公園」,限制族人於傳統領域內實踐傳統文化,管理單位以環境保育的名義限制族人於傳統領域內實踐傳統文化,卻大興土木開發道路,並開放宗教團體與BOT興建大型建築物以及大量遊覽車與遊客進出,已造成族人對於國家公園積怨已深,並於數十年間,發動多次「還我土地」、「還我狩獵權」之政治訴求。這個訴求,是不是就會落入修正條文中所稱的「足以引發社會爭議或衝突之政治性行為或活動」?

同樣的疑問,在太魯閣國家公園的亞泥案抗爭也可能發生,地球公民基金會的蔡中岳指出國家公園的現狀,比起對環境影響更大的採礦活動,行使言論自由若是並未違反現行國家公園保育目的的管制,何以必須受到更全面的禁止?人民若透過政治的行為保護國家公園的保育,是否也是「爭議性政治行為」?在例如防禦型民主概念、或現已存在的各項國家公園針對環境保護所設下的法規進行切合目的的保護,實無須對於所有單只有表意的活動過於恐慌的過當管制。

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的Yapasuyongu Akuyana便質疑,對照2016年8月1日總統蔡英文對原住民族的道歉文,和原住民傳統領域多有重疊的國家公園卻想進行這樣的政策,在公告時不曾諮商過部落、以及所謂「爭議」、「衝突」的定義不明之下,勢必打擊轉型正義的工作,Yapasuyongu也以「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提醒政府,即便是背後有敵意的五星旗,若是我們不希望他人隨意限制我們表達,也應該同樣慎重考慮我們對不同意見的限制。

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周宇修律師表示,「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是內政部營建署所主管的行政規則,其母法授權來自於「國家公園法」第13條第8項規定「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因此營建署確實可依此訂定行政規則,但不應超越上級法律之授權,於今(2019)年一月所公布的修正草案中,條文卻將限制的範圍寫成「足以引發社會爭議或衝突之政治性行為或活動」,其效果將是限制國家公園範圍內所有集會遊行權利、表意自由,意即不論是哪種旗,只要是政治性言論便在此規範範圍。在形式外觀上,國家公園法並沒有授權主管機關就言論自由行使進行任何管制之下,行政規則可以超過此一授權嗎?再加上用語模糊的修正條文,實際上所有內容的言論都可能落入條文範圍造成寒蟬效應,超過必要範圍,反而徒然違反憲法對言論自由的保障,呼籲營建署應該立刻停止此一法規修正,回頭是岸。


主辦:台灣人權促進會

出席:

  • 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 周宇修律師
  • 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 Yapasuyongu Akuyana
  •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原住民宣教委員會 伍杜米將
  • 地球公民基金會 蔡中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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