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性騷擾判決重創司法的可信賴性

本文於2018/03/13刊登於蘋果日報即時論壇


翁國彥/台權會會長、律師

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陳鴻斌法官涉及性騷擾助理一案,原本遭司法院職務法庭判決免除法官職務,沒想到陳法官提起再審,職務法庭上週推翻原本懲處判決,改判罰薪一年,保住法官職位與退休俸。職務法庭選擇在婦女節當天,作成一個嚴重欠缺性別意識、明顯違反現代性騷擾防制潮流的判決,並隨即引發輿論譁然、婦女團體的激烈指謫,甚至導致作成判決的合議庭法官辭職、引來法官社群內部的批判。若再對照案件性質相似的校園性騷擾案件,比較司法體系處理校園裡的「狼師」與涉及性騷擾的法官時二者間驚悚的差異,職務法庭將更難擺脫「官官相護」的重大嫌疑。

法官提起再審,芝麻開門

    先講程序面的問題。即使不問此次職務法庭合議庭組成的重大爭議,陳法官是針對已確定的職務法庭判決提起再審,性質接近於公務人員不服任職機關懲處所提起的行政救濟。然而,依據司法院自身公布的統計數字,受到不利處分的人民在行政法院判決確定後,想透過再審程序翻案的機率,105年的772件再審案件只有6件成功、104年的1240件只有2件成功、103年的935件更只有1件成功,亦即近3年間人民對行政訴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只有千分之3左右的機會可以翻盤,機率可謂微乎其微。然而當事人換成法官時,陳法官一試就成,彷若芝麻開門般神奇。數字會說話,反映的恐怕是一個殘酷的結果:不論行政訴訟或刑事冤案,遭受錯誤判決荼毒的民眾不知提起多少次再審,法院總是置若罔聞;但若換成法官同儕尋求翻案,竟是有求必應。

法官涉及性騷擾,輕輕放下

    此次職務法庭大幅限縮陳法官涉及性騷擾的事實,並認為不需要給予免除法官職務的懲處,部分理由是認為餽贈女助理相機、代替付帳等行為不構成性騷擾,部分理由則認為其他構成性騷擾的行為,陳法官在被害人異議後立即中止,事後還幫女助理物色對象,深具悔意。對此,已有婦運團體發表聲明嚴厲批判,可供檢視職務法庭的判決理由是否符合社會大眾對於預防職場性騷擾的期待。實際上在與本案性質相當相似的校園性騷擾案件中,都存有上對下的權力不對等關係,至今已有多個行政法院判決提到性騷擾行為的判斷,必須考量加害人若掌有權力或資源上的優勢地位,逾越分際的不當追求行為都可能導致處於權力弱勢的被害人難以抗拒或不知如何抗拒,因而形成具有敵意性的學習或工作環境,嚴重侵害個人尊嚴。甚至本次職務法庭合議庭的審判長林文舟法官,自己過去在行政法院承審性騷擾防治案件時,也曾透過判決宣示性騷擾的認定應以被害人的主觀感受及認知為主;機關或學校應採取適當解決措施,避免被害人長期處於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的工作環境。但這些相當基礎的性騷擾防治ABC,何以法官判案時遇到過去的同僚,判斷標準居然像變形蟲一樣自動放寬,只要事後中止犯行、表達悔意,就可以獲得寬宥?

    諷刺的是,行政法院對於涉及校園性騷擾案件的「狼師」,縱使中止行為、事後表達悔意、道歉或賠償,向來是不假辭色、傾向於支持學校的解聘或不續聘處分,當事人也將因此喪失教師資格。本次職務法庭採取截然不同的處理標準,是否意謂:法院體系內的性騷擾加害人,只要在被害人反抗時還知道中止行為,就可以視為情節輕微,不必大驚小怪?司法審判工作者對於同儕涉及的性騷擾案件,是否傾向於輕輕放下,或「嚴以律人、寬以待己」?

「嚴以律人、寬以待己」的審判標準,破壞司法可信賴性

    陳法官涉及的性騷擾助理案,原本任職的行政法院就有輕縱之嫌,只給予不痛不癢的警告處分,直到民間團體公開批判、陳請法官評鑑,職務法庭才判決免除其法官職務。這次職務法庭判決,任由陳法官輕易敲破對一般民眾而言猶如銅牆鐵壁般的再審關卡,再採取對性騷擾加害人極其優惠、卻毫無性別意識的判斷標準,認同陳法官仍有擔任審判者的資格。對照近期襲捲各國的「Me Too行動」,呼籲被害人勇敢揭發無所不在的性侵犯行為,我們的職務法庭卻還沉迷於「幫被害人介紹認識留美律師 = 懸崖勒馬」此類匪夷所思的理由,徒留「別人上太空、我們殺豬公」之感。

    而司法的威信,不但來自於在判決中落實法治國原則與人權保護原則,更必須盡可能維繫讓民眾可以預見的一致準則。若審判標準碰到權貴時就會自動轉彎,在司法體系內營造階級式的差別待遇,只會引來人民的痛恨與鄙視。而當獲得優惠待遇之人竟然是法官,引發官官相護、袒護自己人的批判時,更會嚴重破壞司法判決的可信賴性。對此,除了司法院自身必須深刻檢討如何提升法官的性別意識,法官社群內需要更多像此次合議庭判決後選擇辭職明志的陪席法官一樣之人,對不合理的判決結果提出公開批判,才有可能由內而外挽救司法體系內的性騷擾防治工作與判決可信賴性。

(首圖攝影、合成:何宇軒;示意圖,非指涉特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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