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樣生命兩樣情?請停止國家殺人

作者:顧玉珍 (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員)

最近國內報紙上同時出現幾則與死亡相關的新聞,卻弔詭地呈現出對生命截然不同的兩種態度。在佔據頭版與巨大篇幅的自殺新聞中,充滿痛惜生命之悲情;在社會新聞的邊緣則漠然地擺置死刑犯三審定獻的消息。

死刑新聞之報導如下:高雄市有林姓兩兄弟,因與鄰居交惡,當街追殺另一對林姓兄弟,造成一死一重傷。最高法院前後發回三次,日前最高法院認為林姓兄弟「罪無可逭,情無可恕」,判處兩人死刑定讞。

這是典型的死刑或犯罪新聞書寫方式,法官以陳腔俗成的思考及語言拍版定案,媒體則依判決書抄錄報導。讀者無法了解為什麼被告會因「細故」而對受害人(全家)產生巨大的致命的恨意,至死不悔。只知道不正義的謀殺者,終將被國家以正義之名槍殺,曰之「依法正典」。雖說司法有懲惡維安之責,但是在目前這種化約的思考邏輯與死刑制度下,似乎無從達此目標,徒然奪取更多人命。死刑存在的必要性令人質疑。

如果以殺可以止殺,為什麼在槍決了那麼多的死刑犯之後,社會治安日益敗壞暴戾之氣有增無減?國內外諸多研究都無法支持死刑有嚇阻犯罪之效,也就是說,「治亂世,用重典」的說法根本是一種治安的迷思,它只是統治者聲東擊西的便宜法門,不僅無助於了解犯罪背後的社會成
因及改善社會治安,更在一次次「不教而殺」的槍聲中使人民更漠視生命的價值。孔子有言:「政猛則民殘」。一旦政府及人民對嚴峻的死刑習以為常,對流血與暴力冷感,逐將喪失對生命的敏感與尊重,乃至殘忍。如果以殺不能止殺,以暴制暴的結果只會強化殘暴思維及手段,造
成長期的社會問題。為什麼我們還要放任國家殺人?

更何況,如果殺人本身就是「罪無可逭,情無可恕」的罪行,為什麼我們要付予國家操掌人民生殺大權?國家殺人並不比自殺或人民相殘更符合正義。或許有人說,這是為了還受害者一個公道。然而,更多的死亡並無法撫慰死者在天之靈,而且「報復」亦非刑罰的考量。受害者家需要的是社政、福利、心理諮商等多面向的保護及照顧,而不是武俠小說式的復仇計畫。

鑑於對人民生命權的深刻反省與真誠尊重,也醒悟到死刑只是無能政府濫權的作法,世界各國紛紛廢止死刑,代以尋求更有效的治安及刑罰矯治方案。迄今,世界上已有八十個國家全面廢除死刑;十五個國家於平時廢除死刑(但保留對於戰時犯罪行為的死刑);二十三個國家雖未在\r
法律上廢除死刑,但事實上廢除死刑(即已超過十年未曾執行死刑,或向國際承諾不再執行死刑)。因此,事實上只有七十八國仍維持死刑,去年更只有二十八國(約十分之一個國家)仍執行死刑,我國名列其中。

即使是在死刑表現上惡名昭彰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亦曾在一九七二年鑑於「死刑判決既不公平且不一致」,因而判決聯邦政府及各州政府必須暫停所有死刑判決及處決,促使各州政府修正死刑法律。雖然四年後,再度恢復死刑,一般咸認死刑判決至今仍充斥對少數民族及窮人的歧\r
視。二○○○年一月,伊利諾州州長萊恩更因為察覺死刑制度充斥錯誤,宣佈暫停處決所有的死刑犯。

在台灣,研考會早在一九九四年出版的<死刑存廢之探討>中便已指出死刑的諸多問題,包括階級歧視。直到二○○○年,在人權立國的大纛下,總統、司法院長及法務部長才先後宣示廢除死刑的施政目標。然而,迄今仍止於消極的宣示,缺乏公眾討論與教育,也欠缺深思熟慮的替代性制度,甚至年年仍有死刑犯遭到處決。左手拿聖經,右手卻揮下屠刀。然而,人民的生命一旦逝去便再也無法挽回。因此,除了建議法務部應積極研擬有效替代方案外,應效法其他國家作法,全面暫停執刑死刑。

珍視生命,籲請國家不要帶頭殺人。

【延伸閱讀】

◎ 籲請籲請停止國家機器殺人——替代死刑推動聯盟聲明稿\r
http://www.jrf.org.tw/line/focus.asp?SN=516
◎停止執行死刑的社會意義(吳志光)
http://www.upsaid.com/south/index.php?action=viewcom&id=371

◎籲請國家機器停止殺人(瞿海源)
http://www.jrf.org.tw/line/focus.asp?SN=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