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的人權高度?簡評高雄果菜市場北側住戶收回被徵收土地事件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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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果菜市場北側地主共26人於去(105)年8月間對高雄市政府提起行政訴訟,訴求收回被徵收的土地。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於本月15日宣判,原告所提的3項訴求,2敗1勝。

一、官「爭/徵」民地數十載    

在評論此判決結果之前,先簡單敘述此案的脈絡。這是一個好久好久以前的故事了,卻不幸地一直「歹戲拖棚」、「未完待續」。

故事開始於民國50年代,當時高雄市政府需要一片土地,相中(現址)民族路上的一大片民地。61年市府獲得上級機關省府核准徵收15,000坪土地,循當時法律所要求的法定徵收程序,至61年正式公告徵收。但其實絕大多數的地主並不同意自己的土地被政府徵收使用。他們從61年開始訴願。71年最高行政法院確定了省府的徵收處分合法。地主沒能要回土地。

由於市府徵收那麼一大片地、實際上卻只使用其中部分,因此部分地主改而主張「未依核准計劃實行使用部分徵收土地」應依據土地法第219條,訴求徵收無效,被徵收的土地要還得給原地主。

這條路徑的訴願程序卻並沒有走完——「球」傳到高雄市府手上,停住,然後改玩「協商」的「遊戲」。歷經四十載的懸案未決,原有的地主陸續凋零,對市府而言反倒愈加「勝券在握」,然後在住戶始料未及的情況下,市府自去年9月啟動強拆行動。

二、當人民被逼上了法律途徑

大多數人都不喜歡上法院、對司法很陌生,更別說要成為「興訟」的當事人。原告(地主)在本案主要提出三項訴求:

(1)61.7.11高雄市府公告核准徵收處分無效
(2)105.5.11高雄市府公告執行徵收處分無效
(3)高雄市應將此土地徵收案移送內政部逕行核定

三、判決結果「2負1勝」?

合議庭判決前2項訴求都「無理由」,原告敗訴。理由是:市政府並非核准徵收機關,僅是執行機關,市府所做的兩項公告是「觀念通知」,並非「行政處分」。

法院認為訴之第1項,是高雄市府在61年通知原告,你們的房子被合法徵收了。

法院認為訴之第2項,是高雄市府在105年通知原告,請原告/牴觸戶將房屋清空。

第3項訴求,法院則是判定住戶(原告)勝訴;法院要高雄市政府將原告申請收回土地案,移送內政部、由內政部做實體主張的認定。

綜合來看這3項告訴之結果,等於是法院對告訴人說,拆你房的雖然是市府,但其實它只是奉命執行徵收的機關。徵收有沒有效,去向內政部要答案。審判長在宣判後亦補充提及市府在本案言詞辯論(2/23)終結後,才行文請內政部逕行核定。

四、高雄市府玩兩面手法?哪來的真誠磋商、透明治理?

詭異的是,既然程序未完備,市府為何還執意逕自執行強制拆除迫遷?市府是否逾權做了不恰當的事?

再者,合議庭查知「被告歷任市長為求圓滿解決,未再擬具處理意見層報,而是採取朝向與原土地所有權人協商及加發救濟金方式處理。」,顯然是持善意去解讀市府的作為。然而所謂「圓滿解決」,更殘酷的事實恐怕是:高雄市政府一方面就像是咬到了一塊肉、拼命不想放,另一方面卻不斷和住戶協商、意圖用錢解決。孰知所謂「協商」彷彿「請鬼拿藥單」。市府的問題,也恐怕不僅只是重大的行政瑕疵,而是根本性的忽視原告的權利。

五、內政部的人權高度?

經過本次判決認證「本件收回土地申請案之所以擱置多年,有其特殊時空背景,非可歸責於兩造、內政部或臺灣省政府,但此申請案程序未終結之不利益,不應歸由原告承擔,應認本申請案仍處於繫屬被告受理狀態中」。

可見故事發展到此,土地能不能歸還給它原來的主人,內政部是關鍵了。猶記去年「重返凱道」行動的訴求——所有開發計畫之公益性及必要性須經嚴格檢視,落實資訊公開、民眾參與,納入無產權者參與機制,透過聽證嚴格檢視。

這樁爭議糾葛超過四十年的土地徵收案,到了2017年現時此刻的人權標準和高度,內政部處理此案的程序和判準,都該有更高規格、更具人權觀的演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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